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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青少年模式到未成年人模式的网络保护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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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航

北京邮电大学数字媒体与设计艺术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关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和清朗网络空间构建。近年来,我国通过制度完善、技术赋能、多方协同,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落地见效,实现从青少年模式到未成年人模式的迭代升级。这既是应对技术环境和用网场景变迁的治理回应,也是网络强国建设在网络育人领域的重要实践。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终端产品加速发展,未成年人正从“数字原生代”转向“AI原生代”,其触网入口、内容需求、交互方式的深刻变化,使未成年人模式面临新的适配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提出,“加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拓展网络育人空间和阵地”。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网络权益,引导其健康融入智能社会,未成年人模式应向全链路协同、全生态治理和能力建设并重的保护体系升级。

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制度跃迁

纵观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发展脉络,其治理机制经历了“场所规制—平台功能治理—三方联动保护”的迭代。

早期治理探索:从场所规制到网络产品和服务监管

我国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早期治理逻辑聚焦于场所管理。2006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严格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经营性上网场所,同时鼓励公益性服务设施提供安全、健康的上网服务,初步确立了以线下场所准入限制为核心的未成年人保护框架。

随着家用终端和移动设备普及,未成年人网络场景向生活化延伸,这促使治理重心从线下向线上迁移。此后,游戏防沉迷等专门场景的规范相继出台,特别是201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由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从以场所规制为重点拓展到对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治理阶段。

治理手段升级:从平台功能限制到服务模式制度化探索

针对算法推荐衍生出的网络沉迷问题,2019年,国家网信办指导相关平台上线“青少年防沉迷系统”(即青少年模式)。这标志着以平台为主体,以时长、功能、内容限制为抓手的保护路径逐步形成,为后续法律制度完善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践样本。

2020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增设“网络保护”专章,从上位法层面明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时间、权限等管理功能的基本制度安排。以平台防沉迷和功能限制为主导的保护形式被纳入法律框架,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开始从行业引导、平台自律走向服务模式制度化。

治理体系跃迁:从单点保护到三方联动

2024年,《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正式施行,细化此前关于服务模式的原则性规定,明确提出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发、生产和使用未成年人模式,并要求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或者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及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未成年人模式。至此,未成年人模式成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生态构建的关键支点。

2024年11月,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将原青少年模式向覆盖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应用程序分发平台三方联动的未成年人模式升级。未成年人模式主要在以下方面实现创新:

一是保护范围升级,从单一平台保护到软硬件联动。未成年人模式的设计特色之一是构建移动智能终端、应用程序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的三方联动机制。在保护个人隐私前提下,三方通过必要技术接口衔接,实现模式状态在软硬件间同步、使用时长统筹管理等功能,为未成年人提供覆盖信息供给、信息管理、信息触达的全链路保护体系。

二是保护手段升级,从功能限制到分龄适配。《移动互联网未成年人模式建设指南》根据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认知特点和用网需求,对使用时长、内容推荐分别提出差异化的适龄管理要求;同时,家长可在默认推荐功能时长限制的基础上,结合未成年人自身特点进行个性化设置,满足未成年人的差异化用网需求。

三是保护理念升级,从平台防护到协同守护。制度协同方面,《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未成年人用户数量巨大和对未成年人群体具有显著影响的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认定办法》等配套规范相继出台,进一步明确了未成年人模式建设和运行中的主体责任和内容判定标准。技术协同方面,围绕未成年人模式落地过程中技术接口、隐私保护等关键环节,国家标准、技术文件陆续出台,为企业具体执行提供可操作性的指引。

由此,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框架下,以未成年人模式为基础,以三方联动为技术路径,围绕内容供给、服务规范、平台责任等环节的制度矩阵形成。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逻辑从“硬性控制”向“疏堵结合”升维。

从“数字原生代”到“AI原生代”:未成年人模式的适配新挑战

“数字原生代”指成长环境被计算机、电子游戏和互联网深入影响的未成年人群体。“AI原生代”指成长过程中深度嵌入人工智能算法、应用和终端的未成年人群体。从“数字原生代”到“AI原生代”,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重塑未成年人的触网入口、内容需求和交互方式,也对未成年人模式的持续升级提出新挑战。

触网入口之变。近年来,未成年人的触网入口发生变化,AI学习机、智能手表在未成年人中使用率显著提升。触网入口多终端化、场景化和弱屏化趋势,不仅重塑未成年人感知世界的方式,更导致传统以屏幕使用时间限制为抓手的保护方式面临失效风险。未成年人模式亟须在现有三方联动基础上进一步向多终端、多场景拓展。

内容机制之变。人工智能深刻影响内容生成、扩散、反馈、再生产全流程。一是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爆发式增长且质量参差不齐,未成年人面临信息超载、同质化风险;二是深度合成技术加剧未成年人在信息检索、价值判断等环节的鉴伪压力。面对内容生态的系统性重构,传统“黑名单”或“白名单”筛选过滤方式效能明显下降,亟须在平台推荐、自主搜索、参与式共创、自主生成之间寻求平衡,推动未成年人内容治理从筛选准入向适龄供给、生成治理、素养引导并重转变。

交互方式之变。移动智能设备迭代使未成年人的网络交互方式从内容浏览、影音娱乐、网络游戏,拓展到与AI助手、数字人等智能产品的互动。这意味着交互形态从“人—内容”或“人—人”拓展到“人—机器”。智能陪伴式交互更容易识别用户潜在情绪,通过“内容输入—即时回应—反复强化”增加用户黏性,甚至潜在影响未成年人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养成。因此,未成年人模式未来应探索如何从内容防沉迷系统升级为情感防依赖系统。

持续推进未成年人模式体系化创新路径

面向数智时代,应进一步创新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路径,推动未成年人模式向全链路、全生态、主动型守护体系升级。

坚持敏捷治理,构建面向智能终端迭代的全链路保护。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专业委员会发布《新一代人工智能治理原则——发展负责任的人工智能》,提出了人工智能治理的框架和行动指南,“敏捷治理”被纳入人工智能治理的八大原则之一。针对未成年人触网入口从屏幕终端向泛终端拓展,未成年人模式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总框架下贯彻敏捷治理理念。一方面,顺应人工智能技术和应用迭代趋势,通过“保护前置—需求识别—场景适配—效果评估—迭代反馈”的机制闭环,推动法规制度、技术标准、平台规则和产品功能协同迭代,以更灵活高效的方式应对技术的新变化和公众的新需求;另一方面,坚持个人信息保护和数据最小化原则,在现有三方联动的基础上,将新设备、新场景、新需求纳入未成年人保护范畴,前瞻性探索面向新型终端和未来应用场景的模式联动、风险提示和防逃逸提醒机制。

深化内容治理,完善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质量保障机制。互联网日益成为数字社会的基础设施,并已从信息传播载体拓展为公共服务工具。这意味着网络内容供给的质量水平、公平性和普惠性,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数字福祉。面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快速增长,传统“黑名单”或“白名单”内容池治理方式已难以适应未成年人对生成内容的需求。未成年人模式应进一步前移治理关口,推动保护机制从内容筛选延伸至内容生成源头治理。具体而言,一是优化面向未成年人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模式,在智能问答、内容创作、辅助学习、工具调用等多场景中设置分龄适配服务,满足不同年龄段未成年人的多元需求;二是协同共建优质内容池,强化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标识和适龄推荐,培育未成年人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理性辨别和批判能力;三是加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隐性认知风险治理,防范价值偏向、不当诱导等带来的影响。

强化数智素养培育,构建智能交互时代的协同守护模式。随着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从大众传播、人际传播向人机传播扩展,机器逐步参与未成年人认知环境、信息接收和情感互动方式的塑造。“AI原生代”对新技术新应用具有较高的接受度和适应性,面对AI助手、数字人等智能交互新场景,不宜简单将未成年人视为保护客体,而应将提升其数智素养作为未成年人模式的重要延展,实现从被动防御向主动赋能的升级。一是将分龄化数智素养教育纳入未成年人模式设计体系,针对不同阶段未成年人认知特点,分层融入生成式人工智能启蒙、信息辨识、个人信息保护、批判性思维引导等模块,推动未成年人模式向兼具保护、引导、能力支持的综合机制拓展。二是加强人机交互伦理教育,帮助未成年人厘清虚拟互动与真实关系、工具使用与情感依赖的边界,引导其理性看待人工智能生成内容与智能交互结果,不断提升其认知自主和价值判断能力。三是多方协同补齐场景短板。针对隔代监护、监护人数字能力不足等陪伴引导相对薄弱部分,推动家校、平台和社会力量协同,增强未成年人模式的易用性和可及性,完善未成年人模式使用指引、家长管理支持和数智素养培育,共建数智时代的协同守护模式。

来源:《中国网信》2026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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