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平潭,一女子定了一间民宿酒店,就在她洗完澡,什么都没有穿,在擦身体的时候,一名女员工在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直接打开门,把女子看光,女子吓坏了,大声呵斥对方将门关上,事后女子不干了,女子称自己本身就患有重度抑郁,这次出来就是为了散心,如今遇上这事,自己心里无法接受,于是报警,要求酒店赔偿10倍房费,谁知竟遭到酒店的拒绝,酒店是这么解释的!
胡女士身长期受重度抑郁症困扰,情绪十分敏感。
丈夫特意抽出工作时间,带着她前往平潭海边度假散心,希望换个环境舒缓心情。
夫妻二人提前预定了当地一家民宿,办理入住之后正常休整游玩。
事发当天傍晚,夫妻俩玩完之后回到房间,胡女士打算洗澡放松一下,洗前她还特意仔细把房门进行反锁。
谁知道就在她刚刚洗完澡,全心擦 身 体的毫无防备的时刻,客房房门突然被人从外面刷卡打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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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宿女员工就这么径直出现在门口,突如其来的状况直接吓坏了这胡女士。
过渡的惊吓让她浑身发僵,心理承受了极强的负面刺激。
而当胡女士反应过来后,大声呵斥对方出去。
随后立刻拨打报警电话求助,民警也很快赶到民宿现场进行调解。
面对民警和当事人,民宿一开始解释员工是上门打扫客房,后来又改口只是上门询问客人是否需要额外服务。
后来民宿店长主动进行口头道歉,给出的解决方案仅仅是免除两间客房合计一千多元的住宿费,除此之外没有其他补偿方案。
胡女士并不接受这样简单的处理方式,自己隐私被侵犯。
加上本身患有抑郁症,这件事加重了自己的心理压力,于是提出十倍房费的赔偿方案。
民宿一方坚决拒绝高额索赔,还辩解房门只是掀开一条缝隙,并没有完全敞开。
所以员工不存在偷窥的主观想法,道歉加上免房费已经是民宿最大的让步,不愿再承担其他赔偿。
协商始终没有进展,警方也调节不了,后来胡女士表示自己会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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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典法》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顾客付费入住民宿,客房就属于法律保护的私密空间。
即便员工是执行工作,未经许可刷卡开门闯入,已经构成对住客隐私权的侵害,不以员工有没有偷窥的主观为前提。
《民典法》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宿属于住宿经营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不止人身财产安全,同样包含住客的隐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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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这种事,根源是民宿员工培训缺失、房卡管理流程有漏洞,民宿要承担对应的侵权责任。
《民典法》第1183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隐私被侵害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赔偿金额没有固定标准,要结合事件情节、当事人精神受损情况综合判断。
十倍房费属于当事人单方诉求,法院不一定完全支持。
但也不等于只免房费就可以了结全部责任。
当事人有抑郁症病史,后续可以考量精神损害程度的参考,但一般需要配套就医、心理评估等证据支撑。
对此,你怎么看这件事?评论区聊一聊!
案例来源 :潇湘晨报.晨视频 2026-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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