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案件中,行为人受他人指使注册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户收款码用于转移资金的,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对于具有从犯、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初犯等多重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情简介
林某,男,34岁,广东省某县人。2024年,林某受“阿杰”指使,注册为“汽车信息咨询部”个体工商户并在银行申请商户收款码,用于帮助“阿杰”收取资金后取现并从中获利。该商户收款码多次收取他人转入资金共计人民币15万元以上,其中33199元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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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了全面审查,认为林某具有以下从宽情节:
第一,林某系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应认定为从犯。林某注册个体工商户和申请收款码均系受“阿杰”指使,对上游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况不知情,未参与犯罪的组织和策划。
第二,林某具有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多重从宽情节。
第三,林某系初犯,此次因贪图小利而误入歧途,悔罪态度诚恳,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相关材料。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林某自愿认罪认罚、无犯罪前科、赔偿部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法判决林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中从犯地位与缓刑适用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受他人指使参与犯罪、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从属地位的,依法应当认定为从犯,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认罪认罚是法定的从宽处理情节;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损失,体现行为人的悔罪态度,是法院量刑时的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上述从宽情节的综合考量,对法院依法适用缓刑具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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