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恋时一句“我赚钱,你存钱”,是一些情侣眼中的浪漫承诺。可一旦感情破裂,当初托付给对方保管的大额积蓄,却极易引发财产纠纷。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一对相伴两年多的情侣,因十万余元代管钱款诉至法院。这些备注“存”的转账究竟该不该返还?
案情:情侣分手女方要求返还10万余元
2022年6月,刘女士与王先生确立恋爱关系并同居,二人共同经营一家网店。2024年9月,二人感情破裂分手。
交往期间,刘女士曾明确向男友表示“我赚钱,你存钱”,并多次将个人资金转给王先生,其中备注“存”的款项合计10万余元。对于房租、网店货款、员工工资等开支,刘女士都会另行转账,备注“转”“垫付”“报销”等内容。
分手后,刘女士多次要求王先生对账并返还代为保管的积蓄,均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先生返还10万余元保管款。王先生则不同意返还,认为刘女士备注“存”的钱是双方共同支配的资金,这些钱已经全部用于二人共同生活开销与店铺经营,没有结余。即使认定为代管存款,自己向刘女士转回的钱款金额也已经超过对方存入的金额,应当全额抵扣。
法院审理:男方需向女方返还保管款6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刘女士与王先生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及保管款项的金额。根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刘女士多次提到将钱款交给王先生保管,王先生对此也认可,且刘女士向王先生的转账长期存在标注用途的习惯,王先生从未对备注用途表示反对,足以认定双方就刘女士的钱款交由王先生保管达成合意,双方之间成立保管合同关系。刘女士向王先生的转账中明确备注“存”的款项共计10万余元,可以认定是刘女士交由王先生代管的存款。
对于王先生主张其已经将刘女士的存款予以返还的意见,法院认为,双方通常以转账备注区分资金性质,认定款项性质应当遵循该交易习惯。根据双方聊天内容,王先生会将部分刘女士寄存的款项存在自己名下银行卡中,因此对于王先生转账给刘女士的款项中备注为银行卡类型的款项,可以认定为对保管款项的返还,而对于其他未标明用途的款项,基于双方特殊身份关系,无法确认款项性质,无法认定为返还款项。
综上,扣除王先生已返还部分,法院判决王先生向刘女士返还保管款6万余元。一审判决作出后,王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未订立书面合同,保管合同关系也可成立
“我赚钱,你存钱”,这样的口头约定能否成立保管合同?法官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承诺返还该物的合同;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于保管合同而言,法律并未强制要求订立书面合同,双方基于真实意思表示达成的口头约定,结合款项实际交付行为,即可成立合法有效的保管合同关系。
本案中,双方“我赚钱,你存钱”的约定并非单纯情感表达,结合双方长期转账备注习惯、多次微信确认代管事宜的聊天记录,足以证实二人达成资金代管合意。刘女士备注“存”的资金,法律性质明确为代管财产,所有权始终归刘女士所有,王先生作为保管人,依法负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挪用,以及应刘女士要求足额返还的法定义务。
爱情无法用金钱衡量,但财产权益需要法律守护。法官介绍,本案折射出一个常见误区:不少情侣认为热恋期间谈钱伤感情,宁愿让账目模糊,也不愿把钱说清楚。然而,感情稳固时一切好商量,一旦关系破裂,当初的“糊涂账”往往成为双方最难跨越的坎儿。
为此,法官建议:情侣之间发生资金往来,应养成“三要”习惯:一要留存凭证,转账时备注款项用途,避免事后各执一词;二要明确合意,涉及大额资金时,通过微信聊天或书面方式确认款项性质,是赠与、借款还是代管,说清再转;三要定期对账,同居或共同经营的资金往来较为频繁,定期核对账目,既能减少误解,也能维系彼此信任。
释疑:恋爱转账的“赠”“借”“存”如何区分?
情侣财产纠纷的核心争议多为往来款项的性质认定。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会仅以转账流水总额笼统抵扣,而是结合转账备注、金额大小、资金用途、交易习惯、聊天记录等来判定款项性质,主要有三类常见情形:
一是赠与款项。赠与的核心特征是无偿转移财产所有权。日常共同消费支出、特殊节日的小额红包、“520”“1314”等特殊寓意的转账,通常认定为表达情谊的一般性赠与,款项交付后赠与完成,赠与人无权要求返还。而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如彩礼、购房购车出资等,属于附条件的赠与,若双方最终未能办理结婚登记,赠与条件未成就,赠与方可依法主张返还。
二是借款款项。借款的核心是双方存在“到期返还”的合意。如果转账备注标注“借”“还款”,或聊天记录中有借款、还款的明确约定,即便没有书面借条,也可认定双方成立借款关系,出借方有权要求借款人全额返还款项。
三是保管款项。保管的核心是资金所有权不发生转移,收款方仅承担临时存放、妥善保管义务,无权自主处置款项。本案中“存”字的转账备注,就是对款项保管性质的明确标识,既排除了赠与的意思表示,也与“转”“垫付”“报销”等经营性往来款项作出明确区分。
(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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