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争议焦点
以请托干预司法、规避刑事处罚为目的的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后,受托方收取的款项是否需要返还;担保人明知款项违法仍提供担保的,应当如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二、案情简要
2019年,宁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取保候审,其委托任某代为“疏通关系”以争取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先后向任某支付共计120余万元。2021年8月16日,双方签订《和解协议书》,确认任某当日返还40万元,另尚欠40万元于2022年8月16日前结清。同日,任某向宁某出具40万元借据一份,赵某作为担保人签字。后宁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任某、王某(任某前妻)返还借款40万元及利息,并要求赵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一审法院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裁判,判令任某返还40万元、赵某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审法院查清案涉款项实为违法请托办事款,据实改判。
三、裁判要旨
1. 当事人以出具借据的形式,掩盖非法请托他人干预刑事案件处理的委托关系,该委托行为违背公序良俗,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双方据此形成的委托合同及转化而成的借款借据均自始无效。
2.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依法应当予以返还,不得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返还非法请托款项。
3. 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从合同无效的,担保人存在过错的,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公职人员明知案涉款项系非法请托款项仍提供担保,存在明显过错,需对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不超过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
四、简要分析
第一,关于案涉款项性质与合同效力认定。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款项性质不以书面凭证名称为准,而是以双方真实基础法律关系为核心。本案中,双方并无真实借款合意,案涉40万元款项本质是当事人为谋求不正当司法利益支付的请托费用,借据仅为双方固化返款义务的形式载体。该花钱托关系干预刑事案件处理的行为,严重扰乱司法秩序、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符合《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法定情形,故案涉委托合同、借据对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均无效。
第二,关于无效合同的财产返还规则。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无效民事法律行为不产生合法履约效力,但会产生财产返还、过错赔偿的法定后果。本案双方均明知请托行为违法违规,均存在过错,但财产返还属于法定兜底责任,受托人因无效委托取得的40万元款项无合法保有依据,必须全额返还,不能因合同无效就免除财产返还义务。
第三,关于担保人的过错赔偿责任。担保合同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则担保合同必然无效,但担保人并非绝对免责。依据民法典担保制度相关司法解释,主合同无效致担保合同无效时,担保人有过错的,需承担有限赔偿责任。本案担保人为公职人员,具备更高的法律认知能力,明知案涉款项源于非法请托的违规行为,仍自愿提供担保,主观过错明确。二审法院据此酌定其在债务人不能清偿范围内,承担40万元款项三分之一(133200元)的补充赔偿责任,符合过错与责任相匹配的民法原则。
五、案件索引
(2023)黑12民终1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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