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山东烟台市中级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龙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烟台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复议决定,驳回苗生强的国家赔偿申请。
苗生强此前因扣押36年的黄金未被返还,申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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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部分)。
苗生强18日告诉记者,他不服上述《决定书》,将向山东省高院赔偿委员会继续申请。
据此前报道,1990年4月2日,苗生强和父亲到龙口市某村民家售卖自己在家中提炼的黄金(毛金),被龙口市公安局抓获。当日,龙口市公安局以涉嫌投机倒把罪为由,扣押涉案财物843.9822克黄金(毛金)及一辆摩托车,同月案件终结,龙口市公安局将摩托车予以发还。苗生强说,他被关押了9日后释放,被扣押的黄金未被返还,只给了三张收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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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苗生强申请国家赔偿,龙口市公安局以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驳回了苗生强的申请。苗生强不服,向烟台市公安局申请复议。烟台市公安局认为,原决定以“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为由驳回申请,理由不当,应予以纠正为“苗生强的赔偿申请已超过两年法定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决定维持龙口市公安局作出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纠正原决定不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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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澎湃新闻
编辑 陈伊
审核 张倩 王晨郁
校对 崔劲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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