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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近《经贸法学研究》
《经贸法学研究》是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主管、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主办、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承办的法学理论季刊。本刊由经贸法学编辑部负责编辑,于每季度末月发行。国际标准连续出版物号为ISSN2097-7719,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为CN10-2043/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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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彩要目
▷2026年第1期
【特稿】
1.统筹发展与安全视域下经济刑法的立法定位
作者:高铭暄、陈冉(“人民教育家”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囿于经济活动本身的风险属性与时代特征,经济领域的刑法介入存在立法、司法逻辑上的特殊性。经济刑法立法具有国家政策性强与务实色彩浓厚两大特征,多以法定犯的增设来实现法益的保护。针对法定犯,应进行以法益保护为核心的立法改造,即根据法益保护的直接性需求以及法益本身的重大性,将其界分为相对纯粹秩序法定犯与公害犯罪,明确其“应有”的秩序规范与“实有”的现实利益,并进行差异化评价。在经济改革逐步深化的背景下,刑法对经济犯罪的规制应立足法益的传递性,构建从风险到实害的法律保护演进路径。唯有建立法定犯法益与前置法秩序在风险应对上的密切联系,实现刑法干预的适当迟钝与放松,才能实现法秩序内部的协作效力,实现社会治理的应然效力。依托经济犯罪的治理逻辑与经济发展需求,我国应采取统一刑法典模式,以刑事立法科学性为基础、回应性理念为依托、服务经济发展为导向,统筹发展与安全。
关键词:经济刑法;经济犯罪;法定犯;刑法立法
【学术专论】
2.现代财税法理论:多学科研究与法学流变
作者:徐爱国(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代财税制度的形成以税收法定原则与代议制民主的确立为标志,其理论构建涉及多学科视角与法学流变。社会契约论为税收法定主义提供了政治哲学基础,并通过公共选择理论得以在当代民主制度下重新解释;利益交换理论以亚当·斯密为代表,确立了赋税四原则,开启了财税法的经济学解释路径;功利主义赋税理论以苦乐计算为方法论,影响了后世税法的经济分析范式,后者追求效率最大化与财富最大化;社会公平理论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核心,强调差别原则与机会平等,构成对功利主义与效率导向的制衡;文化差别理论则从法律文化与民族习惯出发,揭示不同地域与文明中财税制度的差异及其深层成因。上述理论相互补充,共同揭示了现代财税制度在税收法定、量能课税、效率与公平平衡及文化适应性等方面的核心议题。跨学科的理论整合有助于深化对财税法本质及其发展的系统认识。
关键词:税收法定主义;社会契约论;经济分析;税收公平;文化差异
3.预付式消费中经营者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作者:朱广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的规定以打击、遏制经营者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卷款跑路”行为为目的,允许消费者向经营者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规定理解该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在预付式消费情形下,经营者向消费者实施其他欺诈行为的,消费者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1款诉求惩罚性赔偿。经营者隐瞒商品或服务缺陷的缔约性欺诈行为,使消费者遭受其他人身或财产损害的,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即足以保护消费者权益。经营者以终止营业方式欺诈消费者的,以集体诉讼方式判定经营者所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数额,比较可取。经营者的欺诈行为可能构成合同诈骗罪时,应先确定经营者的刑事责任,然后确定经营者是否以及如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关键词:预付式消费;惩罚性赔偿;欺诈行为;欺骗性履约行为;产品责任
4.论生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的法典构造
作者:程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第五编“法律责任和附则”对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其中重中之重是行政法律责任,明确设定生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一般原则,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和法律责任追究体系,系统整合和明确规定了行政处罚具体规则。法典行政法律责任规定有其基本逻辑和价值取向,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效果导向,整合现行法律,彰显法典制度优势。加强法典行政法律责任规定的科学性、系统性、协同性,充分发挥法律责任对法典实施的保障功能。要准确把握法典基本原则和核心要义,推动法典行政法律责任规定严格实施,及时修订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促进生态环境领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推动生态环境行政案件公正审判。
关键词:生态环境;行政法律责任;基本逻辑;法典构造;完善路径
【民营经济促进法专题】
5.《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解析
作者:张守文(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加强对《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解析,有助于促进该法的有效实施。为此,有必要结合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及其发展面临的现实问题,明晰对其进行专门立法促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同时,应基于我国《宪法》体现的立法思想,明确依法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在此基础上,依据《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制度,应加强对民营经济的平等对待、同等保护,使其能够参与公平竞争,并与其他各类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依循上述“现实问题—立法思想—基本原则—重要制度”的主线,有助于揭示该法作为发展促进法、平等保护法和民营经济基本法的定位和公法性质,并通过加强对政府经济行为的法律约束,切实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解析;国家义务;法治保障
6.论《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联动实施策略:公司法、行政法与刑法同频共振的视角
作者:刘俊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国家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不是民营经济法治建设的终点,而是优化民营经济友好型法治生态环境的新起点。仅在《民营经济促进法》框架内讨论法律实施会事倍功半,而运用《民营经济促进法》杠杆撬动相邻法律部门的同频共振效应,全面构建民营经济友好型法治生态环境,既有正当性与合宪性,也有可行性与紧迫性。我国法律体系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杂乱无章的规范堆砌。《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公司法的同频共振有助于鼓励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全面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与理性自治能力。要推动民营企业产权的清晰化,激活企业理性自治,引入商业判断规则,打破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僵局,推进公司法解释的体系化。《民营经济促进法》与行政法的同频共振有助于建设法治政府、诚信政府与服务型政府,构建新型亲清政商关系。要厘定民营经济友好型政府的角色定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底层逻辑是私法自治与自由竞争。要落实法治政府的要义,充实服务型政府的工具箱。市场失灵时,监管者不失灵。《民营经济促进法》与刑法的同频共振有助于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弘扬企业家精神,保护民营企业与民营企业家免遭刑责滥用,推动企业心无旁骛地创新创造创优。刑法应尊重与维护《民营经济促进法》确立的秩序统一性。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在民刑交叉案件中正确适用民商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专项司法解释,推动相关法律良性互动。其核心理念是:以民为本,民主刑辅,刑民并进,和而不同。
关键词:产权清晰;现代企业制度;政商关系;诚信政府;民刑交叉;疑罪从无
7.滥用惩罚性赔偿请求的刑法定性
——以《民营经济促进法》实施为背景
作者:时延安、刘昕帅(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民营经济促进法》明确提出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经营自主权、人格权等受法律保护。在处理滥用消费者权利的纠纷中,应当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两种权利之间的均衡保护。在涉及产品、服务质量的纠纷中,针对以胁迫方式、超法律限度主张惩罚性赔偿行为的定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在具体案件处理中也缺乏明确的判断标准。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应立足于消费者权益保障和生产、经营者合法利益保护平衡的角度,审慎处理这类行为的刑法定性问题。对于滥用消费者权利、以胁迫方式索取超限度的惩罚性赔偿的行为,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在具体案件处理中可采取如下思路:对于以胁迫方式超限度主张惩罚性赔偿的行为,首先厘清其是否具有实质的消费者身份,并判断是否具有主张赔偿的权利基础和事实根据,其次判断行为人主张赔偿的数额是否明显超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范围,是否严重侵犯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最后考虑行为人索赔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对于经营性的、以胁迫方式进行索赔的,一般可以推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键词:民企权利;权利滥用;敲诈勒索罪;非法占有目的;违法性判断
【数字法学】
8.数据权益独占与共享之博弈
——以法律保护特殊性为视角
作者:来小鹏(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数据权益法律关系新颖复杂,学理上颇有争议,实践中裁判标准不一。数据权益作为民事权益体系中的一种新型形态,其法律保护与传统一般财产权和一般人身权的保护不同。数据权益保护客体的扩张与限制、数据权益主体的多元性、数据权益保护模式的动态化、数据权益保护构造的协同性以及数据权益保护价值的兼容性,共同构成了数据权益法律保护的特殊性。依法明晰数据权益独占或共享的边界,有利于激励数据开发和价值释放,明确数据权益归属和收益分配,维护国家安全,提升国家竞争力,促进和发展新质生产力,助推我国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关键词:数据权益;独占与共享;法律保护;制度完善
9.学术数据库市场垄断行为治理:反垄断与行业监管的分工
作者:焦海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近年来,学术数据库市场垄断行为引发较多关注。学术数据库市场看似一个双边平台市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2年对“知网”的处罚也被视为平台经济领域的典型垄断案件。不过严格来说,学术数据库市场只有平台市场的外观,学术数据库经营者既不撮合交易,也主要不是在提供广告等服务,而是直接从供给方“购买”学术文献,再向需求方“销售”学术文献,其本质上就是直接参与交易的经营者(买家和卖家)。这种特殊的市场结构和身份定位,正是学术数据库市场上垄断行为产生的根源。这也意味着要以反垄断法来解决学术数据库市场上的垄断行为,需要分别着眼于供给端和需求端,分析不同垄断行为的表现和成因,以便找到更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同时,主管部门的行业监管特别是版权治理,也是解决学术数据库市场上垄断行为的必要手段。从长远来看,基于学术文献作为知识载体而具有的文化传播价值、学术研究的公益属性,以及学术数据库在学术研究中的基础设施定位,还可以考虑对学术数据库市场引入公用事业监管模式,从准入与价格两个方面确立更严格的监管框架,以推动学术资源的整合与开放。
关键词:学术数据库;垄断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公用事业
10.大型数字平台企业赋能新质生产力的财税法保障
作者:谢琳(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
内容提要:新质生产力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主体的实践落地。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作为当前社会经济运行中的重要枢纽,需要以财税法保障其赋能新质生产力。当前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发展主要依托私人财产法框架下的市场自治路径,该模式虽有效激发了创新活力,但在企业准入、运营、退出等全生命周期中逐渐暴露出特殊问题,可从公共财产法视角深入剖析其根源。准入阶段融资难源于私人财产法维度下渠道受限;运营阶段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突破地域限制对当前央地财税分工体系构成挑战;退出阶段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缺乏针对性制度安排,企业拯救机制不健全,市场出清效率受到影响。对此,公共财产法的核心原则可以为大型数字平台企业的财税法治保障提供解决方案。以纳税人权利保护为导向,扩大平台经济中消费者作为最广泛纳税人的选择权,不仅便利其投资平台企业,也有利于平台企业解决融资困境;以税收法定规范竞争秩序,通过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措施,遏制地方政府无序竞争;以正当程序完善退出机制,针对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涉众性的特征,建立针对性处置与退出制度,实现其市场退出法治化、规范化。
关键词:公共财产法;大型数字平台企业;新质生产力;财税法;个人纳税人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白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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