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湘伦:
经查,你作为石药集团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药景峰)持股5%以上股东叶湘武一致行动人,于2026年7月3日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石药景峰250,000股。你在减持之前未按规定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以下简称《减持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减持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责令购回违规减持股份并向上市公司上缴价差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7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减持的股份并向石药景峰上缴价差,同时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规范交易行为,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上述责令购回并上缴价差执行完毕后15个交易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6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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