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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立法织密船舶污染法治防线联单闭环管理 跨区域协作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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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江西九江长江水域船舶往来穿梭。 CFP供图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黄辉

长江奔流不息,在江西境内形成152公里“黄金水道”。长江江西段及与之连通的赣江、抚河、信江、饶河、修河、鄱阳湖,形成了江西独特的水运格局。伴随着水运发展,船舶污染物风险管控与长江大保护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日益凸显。

江西省首部针对长江流域船舶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江西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副厅长朱晗指出,《条例》覆盖长江干流及赣江、抚河、信江等通航水域,确立船舶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原则,建立联单闭环管理制度,推动跨区域协作共治,为绿色水运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

明确职责构建三级责任体系

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涉及多部门管理,《条例》以法定化、清单化、具体化方式,构建了船舶污染防治三级责任体系。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政府统揽全局的领导责任,对标生态环境法典,规定通航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作为生态环境保护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进行接收、转运和处置,保障资金需求。为解决船舶污染物“无处交、无处收”难题,《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资金使用范围,市县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设施。

“主管部门牵头、多部门协同”是《条例》确定的监管思路。《条例》明确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船舶污染防治主管部门,对船舶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在明确主管部门职责的同时,《条例》厘清各部门分工协作的监管责任,规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环境卫生)、水行政、工信等部门分别负责危险废物岸上转运处置和港区外岸边拆船环境保护工作、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岸上转运处置、砂石装卸站污染物接收和转运、船舶修造企业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管。

《条例》还明确了市场主体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规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和港口、码头、水上服务区、砂石装卸站以及船舶相关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船舶污染防治制度,配备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污染防治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闭环管控污染物全流程可溯

近年来,为破解船舶污染难题,长江海事局推动实施船舶污染物“船—港—城”一体化治理,推出“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治理模式,要求船舶产生的污染物严禁在航行中排入水中,必须全程密闭收集储存于船,靠岸后统一交付专业单位接收处置,由此实现“零排放”。如今,这一模式已在长江干线及35条重要支流上实现全覆盖。

“《条例》将这一政策要求上升为法规制度,进一步提升船舶污染防治实效。”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防止船舶污染,源头防控是关键。为落实船舶污染物“船上储存、交岸处置”核心制度要求,筑牢污染“第一道防线”,从源头上杜绝水污染隐患,《条例》规定,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残油、废油等船舶污染物应当分类收集、存储,并交付接收单位依法处理,不得违法倾倒、排放。同时,明确除停航、检修等特殊情况,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每五天或每航次至少交付一次;船舶靠泊进行装卸作业前,应当按照规定向港口、码头、砂石装卸站交付船舶污染物。

“责任落实不能停留在纸面,必须嵌入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全流程。”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为推进船舶污染防治管控,《条例》将污染防治主体责任转化为可操作、可检查、可追溯的具体要求和举措。

为实现闭环管控,让污染物全流程可溯,《条例》针对船舶污染物交付、接收、转运和处置各环节衔接不畅、流向不明问题,明确依托国家统一信息系统实行污染物联单管理,规范各环节信息登记,实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全程可控”的全流程闭环管控。同时,要求政府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联合监管机制,开展联合检查,增强检查实效。

强化制度保障确保责任落实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指出,为了确保船舶污染防治责任落地见效,《条例》强化了相应制度保障,确保责任落实有温度、有力度、有硬度。

为提升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条例》规定政府要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应急管理体系,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储备应急物资,建立监测预警机制,组织编制应急预案和预警方案,定期开展演练和发布预警信息;相关部门应当配备应急救援设施设备,开展应急培训和水质监测,加强信息共享、情况通报、协作联动,提升应急处置能力。要求船舶及相关作业单位在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主管部门报告。《条例》还赋予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征用社会船舶及其他物资,并采取相应应急处置措施权限,为快速有效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保障水生态安全提供了法规制度保障。

《条例》明确省政府应当与长江流域相关省级政府建立协作机制,县级以上政府要协同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推进建立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机制,有效破解“分段监管、全域污染”治理难题。省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加强与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和长江江西段相邻省份有关部门的船舶污染防治执法协作,共享船舶污染监测预警、污染事故处置、船舶污染防治信用等信息。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些举措有助于实现“上下游联动、左右岸协同”,形成区域协同共治合力,共筑长江流域生态屏障。(赵晨熙 黄辉)

(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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