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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26年第4期要目
【政法研究:检察学专题】
1.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内涵与构建进路
顾廷海(3)
2.检察管理的标识性概念证成与发展
邵俊(21)
3.刑事检察制度变迁的谱系与逻辑
谢进杰、劳霈靖(37)
【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专题】
4.行政规制视角下生态产品及其价值实现
彭涛(56)
5.《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排污许可制度的系统治理转型
苏晨曦(76)
【民法典适用专栏】
6.类型化视域下民事公益诉讼中被诉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袁中华、王宇(94)
7.债权让与中基础合同解除权的归属与行使限制
吕行(110)
【实践法学:新经济视野下的劳动法】
8.技术赋能劳动管理的法律定性、权力边界与制度回应
林嘉、方志祺(130)
9.论平台多主体共同用工中的责任分担
沈建峰(152)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10.跨境数据纠纷司法管辖权的困境、机理与规则构造
彭幸(166)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侵害标准重构
黄陈辰(186)
【政法研究:检察学专题】
1.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内涵与构建进路
作者:顾廷海(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内容提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构建中国哲学社会科学自主知识体系”战略部署的具体行动。准确理解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科学内涵,关键在于深刻把握“中国自主”“检察学”“知识体系”三个核心要素的内在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实践蕴含着独特的历史经验、逻辑脉络、体系架构与创新导向,是科学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不可或缺的实践根基。科学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立场,深刻理解和把握“两个结合”,确保知识体系的构建源于检察实践、回归检察实践,并以推动构建中国检察学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为关键着力点。
关键词: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人民检察;法律监督
2.检察管理的标识性概念证成与发展
作者:邵俊(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
内容提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具体表现为打造体现中国检察学自主性、原创性、标识性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其中,检察管理在政治逻辑、组织逻辑和技术逻辑三个层面展现出鲜明的自主性特征,可以成为检察学标识性概念。从发展历程来看,检察管理兼具管理属性与司法属性,科层控制和专业自主二元价值准则并立,呈现动态平衡的发展态势。当前,最高人民检察院部署一体抓实“三个管理”,构建检察“大管理”格局,实质是结合当前实际,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全面优化两种价值配置。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司法公正实现和评价机制”的部署,在检察环节实现更高水平的司法公正,优化检察管理是关键。检察管理的发展方向是树立和践行正确的检察政绩观,坚持问题导向,破解难点堵点问题,为检察机关全面依法履职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从过程和结果两个方面优化案件管理,建议构建和完善覆盖案件分流、办理、结案、评查的全过程监控机制,一体推进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从自我管理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加强人员管理,重点关注案件质量检查与评查工作衔接适用,强化结果运用;从管理需求和司法规律两个方面完善数据管理,加强数据真实性、客观性和准确性的管理,推动办案数据分析向检察决策的高效转化,探索办案数据智能化应用的新场景。
关键词:检察管理;检察学;标识性概念;法律监督;司法责任制
3.刑事检察制度变迁的谱系与逻辑
作者:谢进杰、劳霈靖(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构建中国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离不开对刑事检察制度的准确理解与合理定位。从制度史的视角回溯,可以厘清刑事检察制度变迁的谱系与逻辑。从微观维度观察,其制度变迁的谱系可以勾勒如下:检察侦查范围经历了克减限缩,刑事公诉职权在捕诉衔接、卷宗移送、认罪认罚及不起诉制度层面呈现动态调整,检察监督职权向刑事诉讼全流程延伸。从宏观维度观察,其制度变迁的逻辑是,刑事检察在蹒跚起步阶段初步确立了制度框架,制度因应刑事诉讼构造的调整而发展,并积极回应司法改革对检察履职的要求。刑事检察制度变迁背后有其规律可循:职权运行从“追诉逻辑”向“监督逻辑”转变;制度功能从实现侦查与审判的“衔接过渡”向审前阶段的“程序控制”转型;制度发展路径从“理性建构”模式向尊重司法经验积累的“实践需求”模式调适。新时代以来,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下,刑事检察制度经历了结构性调整。继续推动刑事检察工作面向现代化发展,应在尊重历史规律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实践导向与法治导向相统一。
关键词:刑事检察;制度变迁;司法改革;法律监督;检察规律
【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专题】
4.行政规制视角下生态产品及其价值实现
作者:彭涛(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产品因兼具公共性与非排他性等自然特性,其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难以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或顺畅流通。流通困境的深层症结在于,目前还缺少一个统一的流通“价值锚定物”。这类“价值锚定物”无法凭借市场自发力量形成,需要政府通过标准化界定、计量核算等制度建设,让“碳汇”或“生态绿币”成为生态产品价值流通的核心载体。基于《生态环境法典》第39条和第693条的制度授权,可将现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单边模型升级为“碳排放约束+碳吸收激励”的双边模型,以此为生态产品价值有效转化提供具体路径,并打通价值实现与碳交易市场之间的衔接通道。在整个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链条中,行政规制应当以制度分析与发展(IAD)框架为分析工具,厘清各参与主体的功能边界,通过统一规则、破除区域壁垒等制度设计,促进生态产品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通。当然,行政规制边界需要精准界定。就限制性行政规制而言,其合法性基础应当锚定于《生态环境法典》所确立的权限、程序与责任要求,在此基础上兼顾行政合理性与生态实效;就激励性规制而言,则应聚焦降低供给成本、提升价值回报,同时警惕扭曲市场竞争的潜在风险,确保各类主体能够公平参与价值转化。
关键词:生态产品;价值实现;价值流通;行政规制;监管边界
5.《生态环境法典》实施中排污许可制度的系统治理转型
作者:苏晨曦(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生态环境法典》确立系统治理原则,要求各项环境法制度考量生态系统整体利益。排污许可制度居于固定污染源监管核心,却长期停留于“一证式”管理,缺乏对各环境要素管控要求的实质协调,难以回应污染物跨介质转移问题。在系统治理原则约束下,排污许可制度应以“生态系统整体利益保护”为目标,拓展跨要素保护功能。在许可授予阶段,行政机关须参考承载不同领域专业判断的行政基准,结合区域、行业与个体三类事实差异,并基于整体目标进行权衡,将法定许可要件具体化为差异化的个案义务;在证后监管阶段,行政机关须围绕运营期排污活动持续监督,并在事实基础或规范要求变动时调整许可义务。应以排放标准有限偏离机制释放许可判断空间为规范前提,并以健全行政基准体系、加强行政能力建设和完善基准准据型司法审查为制度支撑。在实施路径上,宜优先面向大型工业设施,依托既有许可框架渐进展开。
关键词:生态环境法典;系统治理;排污许可;综合许可;许可义务
【民法典适用专栏】
6.类型化视域下民事公益诉讼中被诉行为的违法性判断
作者:袁中华、王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民事公益诉讼中被诉行为的违法性判断面临“行为不法说”与“结果不法说”的二元选择,主要受制于侵权法与行政法上的相互分野的运行逻辑。侵权法以权益救济为中心,通常采“结果不法说”,通过损害结果反推行为违法性;行政法以秩序维护为目标,通常采“行为不法说”,以行为违背行政管理规范认定行为具有违法性。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之处在于,其融合了侵权法的权益救济路径与行政法的公共治理目标,因而在违法性判断标准选择上引发了内在张力与司法实践紊乱。为此,有必要依据民事公益诉讼所保护的“公益”的内在性质与生成机理,将其类型化为“公法秩序型公益”“私益聚合型公益”与“特殊拟制型公益”的三元谱系。在此基础上,构建差异化的违法性判断体系:公法秩序型公益诉讼以“行为不法说”为基准;私益聚合型公益诉讼进一步区分为权利聚合与利益聚合两类,前者适用“结果不法说”,后者适用“行为不法说”;特殊拟制型公益诉讼则采“结果不法说”。在尊重不同类型公益属性的基础上,实现违法性判断的逻辑自洽与标准适配。
关键词:民事公益诉讼;被诉行为;违法性;结果不法说;行为不法说
7.债权让与中基础合同解除权的归属与行使限制
作者:吕行(南京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产生债权的基础合同项下的解除权,不随债权让与移转至受让人,该通说观点难以撼动,但支撑该通说的权利定性的正面论证、以合同主体身份为依据的反面说理均存在明显疏漏,也忽略了当事人另行约定解除权一并移转的特殊情形。建立在通说基础上的修正观点也存在论证不足和模糊权利归属认定的缺陷。近年来兴起的认可形成权转让的德国学说,既违背意思自治理念,又无法对形成权移转提供统一的评价体系。借助权利目的理论可完整证立下述结论:无论当事人对解除权是否有转让约定,在债权让与中解除权的归属都不发生变动。限制让与人行使解除权具有必要性且应满足程度适当性,可参照《民法典》第765条设立的受让人抗辩规则予以实现。当事人约定的转让标的超出债权及其给付转化形态时,应推定为整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对合同相对人同意要件不应一般化地承认缓和,但可以承认相对人事先同意的效力。
关键词:债权让与;解除权;形成权的转让;合同关系
【实践法学:新经济视野下的劳动法】
8.技术赋能劳动管理的法律定性、权力边界与制度回应
作者:林嘉、方志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技术工具具有劳动保护与行为监控的双重特性,二者的内在张力致使技术赋能劳动管理的法律定性陷入模糊。在实践层面,用人单位的管理权呈现全景化、精细化、隐蔽化的扩张态势,并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权益、人格尊严、工作自主权及集体协商权造成严重冲击,传统劳动法的概念体系与救济机制无法完全适配技术赋能劳动管理场景。对此,应当构建以技术使用合理性审查为核心的协同治理路径,贯彻目的正当、比例均衡、运行透明、人类监督、持续评估等实体与程序原则,并通过完善立法规范、升级行政监管、强化企业民主治理、适配司法规则的多层次路径予以落实,以此在技术赋能劳动管理场景下实现管理效率与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动态平衡。
关键词:劳动管理;民主协商;技术黑箱;人格尊严
9.论平台多主体共同用工中的责任分担
作者:沈建峰(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共同参与的合作用工模式下,平台企业通过协议、算法体系、用工管理规范等对劳动者形成直接或间接控制,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则通过内部规章制度与工作指令等控制劳动者,由此形成多主体共同用工的双重控制结构。在该用工结构基础上,依据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之间的合作方式,可将共同用工管理关系划分为分工式共同管理、构成用工共同体的共同管理、合作企业用工管理形式化三种样态,并对应形成差异化责任分担机制。分工式共同管理情形下,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根据各自实际管理的范围分别承担责任;构成用工共同体的共同管理情形下,平台企业和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并根据其实际参与管理的程度划分内部责任;合作企业用工管理形式化情形下,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受平台企业支配所实施的用工管理行为,由平台企业承担相应的责任。
关键词:新就业形态;多主体合作用工;共同用工管理;责任分担
【数据与个人信息法治专题】
10.跨境数据纠纷司法管辖权的困境、机理与规则构造
作者:彭幸(北京物资学院法学院)
内容提要:跨境数据流动是全球数据治理的核心议题,合理确定司法管辖权是跨境数据纠纷司法治理的逻辑起点。当前,各国立法与司法实践表明,相关领域存在司法管辖权无序扩张、管辖权积极冲突日益凸显等现实问题。上述问题的深层成因包括“原告就被告”一般管辖规则在跨境数据纠纷中的适应性不足、各国数据主权博弈加剧管辖权冲突和“两便”原则的程序功能失衡。针对跨境数据纠纷一般管辖权的不适配性、关键管辖权基础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管辖权冲突协调方式缺乏内在协同性等困境,应当逐步构建有利于保护数据主体权益的管辖依据,明确跨境数据侵权案件中侵权行为地的认定规则,并确立贯通主要管辖权冲突协调机制的“适当法院”标准,从司法管辖权基础与管辖权冲突协调两个维度完善跨境数据纠纷司法管辖规则。
关键词:司法管辖权;数据跨境流动;管辖权冲突;国际平行诉讼;全球数据治理
11.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法益侵害标准重构
作者:黄陈辰(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所保护的法益为信息自决权,当前法益侵害判断的标准以知情同意原则为核心。这种将信息主体许可与否作为唯一判断标准的进路,对信息处理者提出了比较高甚至无法达到的要求,不仅会阻碍个人信息的正常流转,而且会不合理地扩大刑法处罚范围。应当在坚守知情同意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场景完整性理论,形成“二阶识别”的双重判断结构。若个人信息处理行为取得信息主体许可,则应充分尊重其自决权,排除行为违法性;若未取得许可,则需进一步对场景完整性进行判断。根据“二阶识别”标准,平行移转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处理公开信息行为,应当按照个人信息被自行公开、强制公开、非法公开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判断。
关键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信息自决权;知情同意;场景完整性理论;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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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 吴晓婧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王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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