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首页 > 网易号 > 正文 申请入驻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教授:在时间里成长

0
分享至


来源 | 《民事司法的历史面向》书序

作者 | 陈杭平,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教授、博士生导师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纠纷解决研究中心主任

粗粗算来,围绕民事诉讼法学从事专业学习和教学研究已超过二十个年头。虽然好像略显“矫情”,但正常情况下距离退休也只剩二十年。无论是生理年龄还是学术年龄,都是一个标准的“中年人”。不由得心生感慨:白驹过隙,忽然而已。所幸自认知革命以来,人类社会产生了“想象的现实”。一个人的生物学生命取决于生死间的距离,但文化生命却可以活在历史这一“想象的现实”里。立于历史的长河,虽不过是沧海一粟,但也可以说依然年轻,依然热泪盈眶。

自浙北山村负笈北上,由清华至北大,由北大至贸大,再从贸大回清华,曾自嘲为“北四环游民”(三所学校均位于北京的北四环沿线)。二十多年间,除去在纽约访学一年及短期返乡、外出差旅外,很少离开这一方狭小的地域。由于生性不爱折腾、不善社交,用时下流行的网络语言讲是个典型的“i人”,生活很难称得上有多丰富或多精彩。不过,哪怕再迟钝的人,在目之所及的范围,仍能切身感受到大变局之于地方社区、日常生活的影响。

毗邻清华、北大有一处同样著名的地方,叫中关村电子一条街。早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就被冠以“中国硅谷”的美誉。1999年一到北京上大学,就曾兴冲冲地骑车去“朝圣”,却只看到花花绿绿的小广告,沿街叫卖盗版软件、盗版图书的小贩,遮遮掩掩兜售有色光盘的妇孺,匆匆赶着上GRE、托福辅导班的大学生。附近开了几家电子城,这些电子城先是“攒机”“水货”的天堂,后来变成了专坑不知深浅的游客、学生的黑店聚集地,直至最后停业转型。如今想来,那时嘈杂喧嚣、又脏又乱,但仿佛每个人都被卷入时间的洪流,奔流不息,涌向一个由电脑、电子、外语等概念构成的美丽新世界。若要形容21世纪初的那段时光,感觉没有哪个词比“方向感”更加贴切的了。

从一个更长的时段及全球视野来看,当时正处于全面拥抱资本主义世界的时代,似乎现代化也就是西方化,更确切地说是美国化,美国化成为全社会的主旋律。套用2001年《清华夜话》的台词:美国代表着“别墅、名车、美女”,可以让人“吃得更好、睡得更好、体形更好、穿得更漂亮、走得更少、住得更宽敞”,唯一的缺点是“出去了以后吃不到什么好吃的了”。在“背一个单词就是one dollar”的诱惑下,“要出国,要出国!”成了那个时代众多年轻人的心声。“要出国”不是代表一定能够考过GRE、托福,拿到奖学金和签证,顺利抵达大洋彼岸,而是代表了一种坚定的方向感:西方就是未来。

在这样一种氛围中完成从少年到青年的转型,思想上很难不带有时代的烙印。在法学院的课堂上、在专业书籍的阅读中,在清华园、燕园浸泡的十年光阴里,接触到的基本都是上述方向感下的线性叙事结构:中国只有实现社会的法治化以及经济的市场化、政治的民主化,才能彻底摆脱贫穷落后的状况,变成世界体系中的东方强国,这是当时法学界的一种共识;说是一种直觉式反应、一种无须论证也不容置疑的前提,也并非不可以。

方向感在我所从事的专业领域同样有鲜明体现。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民事诉讼法学界一个最大的IP或者说最具有支配性的理论命题,就是诉讼模式转型。简言之,在一段时期内,中国法院适用“(超)职权主义”,这无疑是落后的、非现代的,因此应当向“当事人主义”转型。什么是当事人主义呢?它是一个理想型概念,是对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家的民事审判共通处的归纳提炼,表现为由当事人自主行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更具体地说,诉讼请求、事实主张和证据提出,均在保障当事人自主行为的前提下由当事人自负其责,法院置身事外或仅在极有限的情形下介入(所谓释明权或释明义务的适用)。

为了论证这一理论命题,学术界还对诉讼模式的历史社会背景加以描述和阐释。比如,“(超)职权主义”深受苏联政治、法律的影响,渗透着国家干预的意识形态,国家对私人生活、私人空间进行无限度的管控和干预,几乎把所有的生产资料、重要资产都公有化。相应的,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是否起诉、提出什么请求、主张什么事实、提交什么证据、能否撤诉,都不能任由当事人自行决定,而由法院掌握最终话语权。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随着苏联解体、东欧剧变,“(超)职权主义”应当和已被证明失败的、错误的体制一起扔进历史的垃圾堆里。

然而,这种历史叙事不能说是虚构,但至少是不全面的。在所谓的“(超)职权主义”下,老百姓上法院打官司不需要花一分钱,只需向法院递交一份简单的文书或者干脆口头起诉,剩下的送达、调查、调解、执行等工作都由法院承担。这不正是最好的一种司法公共服务吗?当然,并非说这是一种理想的诉讼审判模式。毕竟,诉讼具有负外部性,如果司法成本全部由公共财政负担,存在着“公地悲剧”的危险。但在当时的政治社会均衡的情况下(少数极端年份除外),实际上大多数年份的民事诉讼案件数量都很少,甚至赶不上清代,清代时每年民事诉讼案件的数量有一百多万件。如果从自由主义、个人主义的角度来看,“(超)职权主义”几乎一无是处,但转换观察和评判的角度,将平等主义、大同世界纳入评价体系,则有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结论。这充分说明历史叙事与社会事实之间的张力。尤其是在强烈的意识形态的主导下,历史叙事相当于“情节构造模式”,即通过有目的的选择(采纳某些事实而排斥其他)将某些往事组合起来,产生一个有意义的整体,使之有起源、过程和结果。而在公认已经远离“(超)职权主义”的当下,如果当事人自行收集不到证据,如证据没保存或者遗失了,又无法寻求法院的帮助——不能通过法院依职权或依申请调查取证,或者以向对方发放文书提出命令的方式获取,由于没有履行举证或证明责任,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这种诉讼过程和结果当然可以被“当事人主义”正当化,但从司法的公共性来看,就司法所负发现真实及实现正义的根本任务而言,这一定是所欲的吗?

当然,指出诉讼模式转型论的局限性,是一种后见之明,并非说它本身是荒谬的。说到底,这种观点是历史的阶段性产物,深受当时流行的意识形态的影响。自第二次世界大战至20世纪八九十年代,西方国家逐渐形成了一套以多党民主、法治、自由和市场经济为基础的价值观,并在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强烈的同构压力。在全球史的视野下,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经济社会体制改革,正是这一同构化浪潮中耀眼的一朵。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机缘巧合,中国实行改革开放之际,恰是美国、欧洲在危机中逐渐放弃管制资本主义,转而投向新自由主义之时。如果没有西方发达资本主义世界发生的这种转变,中国的改革或许会采取不同的道路。投射到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或诉讼模式中,即表现为“国退民进”“公消私(非伦理、道德意义上的偏私)长”。国家在每个诉讼案件当中减少介入或干预,而向个人释放更多的自由空间,由其自主决定私人领域、私人利益。但作为一枚硬币的另一面,改革意味着国家负担的减轻,以及国家责任的减少。从公共性、总体性过度膨胀的极端出发,这种将个人的自由选择和市场关系置于最核心位置的改革无疑具有调和作用,使“国”和“民”之间、“公”和“私”之间重新达到某种平衡,在过去数十年里带来了惠及全民的持续快速发展。但是,要说这种改革背后的意识形态永远正确,沿着原来的方向就一定可以持续不断地进步,一定能在中国实现所谓西方式的现代化,答案远非那么确定。由西方主导的规范和观念的同构压力源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政治、经济和军事竞争中获得的主宰地位,那么同构能力也会随着美国和西欧的世界地位的改变而改变。线性历史观、不可逆的同构趋势论,其实都犯了同样的错误,那就是把自己所处时代所呈现的一些同构现象,特别是符合自己价值观的同构现象,当成了历史的使然、历史的必然。 最近的一系列现象表明,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的全球化、自由贸易似乎行将终结,同构趋势徐徐落下帷幕,至少不再以西方化、欧美化同构作为唯一趋势。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初露端倪,世界秩序的底层逻辑正在发生重构。

人类有着把“赢”说成“对”,把“输”理解成“错”的嗜好。在经济、军事和政治竞争中占上风的行动者(agency)会制造出各种意识形态,对自己的“赢”进行正确性论证,而失利的一方也有很强的把自己的“输”理解成“错”的倾向。一百多年前,在西方坚船、利炮、洋货的冲击下,中国从上层组织者、中层士绅军人到底层百姓的固有价值观渐趋转变,出现了“整体性反传统主义”,憎恶一切“旧”(传统的)事物,拥抱一切“新”(西方的)事物的现象。最极端的,一大批著名学者主张废除汉字,改用拉丁字母。例如,钱玄同说:欲使中国不亡,欲使中国民族为20世纪文明之民族,必须以废孔学,灭道教为根本之解决,而废记载孔门学说及道教妖言之汉字,尤为根本解决之根本。鲁迅说:汉字不灭,中国必亡;方块汉字真是愚民政策的利器;汉字也是中国劳苦大众身上的一个结核,病菌都潜在里面,倘不首先除去它,结果只能自己死。陈独秀说:强烈地主张废除汉字,中国文字,既难载新事新理,且为腐毒思想之巢窟,废之诚不足惜。瞿秋白说:这种汉字真正是世界上最龌龊最恶劣最混蛋的中世纪的茅坑。无独有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占据主流的革命叙事,“文化大革命”初期出现的思潮,改革开放之后,一度流行的新启蒙运动、现代化(实为欧美化)叙事,也都以质疑、批判、否定传统和过去为基调。当一种体制或者“伪装成国家的文明”与其他体制或文明在政治、军事、经济竞争中全面落败,甚至到了“亡国灭种”的危险处境,这无疑会给一代又一代的知识分子带来巨大的精神刺激。“整体性反传统主义”作为一种群体性症候反复出现,并非不能理解。

对价值观、意识形态的理解总是与个人的特殊经历和人生体验有关。在改革开放前度过青少年时期的老一辈学者,很多受过冲击、挨过饿、错失教育机会,物资匮乏、设施落后、生活贫瘠给他们留下深刻烙印,因此对那个时代多少怀有一些个人不满,掺杂着个人情绪。在重新打开国门、走向世界之初,面对中国较西方全方位的、巨大的差距,这些学者就容易将落后归结为错误,将西方的制度、理论、意识形态统统与正确画上等号。在法学界,学术研究一度存在相当于拿着西方的“放大镜”,在中国语境下搜寻对应的事物,再以西方法的标准进行评价的操作。这种结论先行、证据后寻的“研究”,并没什么科学性可言,但在同构的价值观下也没多少人觉得不妥。然而,随着时间距离的拉大,经济、科技、基础设施、物质生活差距的缩小,没有相似生活经历的年轻人就很难理解,也很难与之共情。在此,请允许我引用日本的中国思想史大家沟口雄三教授从第三方角度提出的忠告:“欧洲存在的东西中国虽然没有,但相对的,中国有着欧洲所没有的东西。希望今后可以分别正确地认识它们的独立性,从而衍生出人类新的价值观。”

需要看到的是,作为唯一一个在西方帝国主义对世界的重塑中幸存下来并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政治经济体,中国正在一步步走出自我怀疑、自我否定的阶段。相较于三四十年前,如今的中国有了更大的底气去平视而非仰望西方,重新审视、重新理解自我和他者(西方),既将他者当作客体来认识,又客观地看待自身的客体性。虽然世界局势日益复杂、越发不确定,中国制度、中国道路的成色还需要更长时间的检验,但无论是从经济体量、市场规模、财政能力,还是从科技实力、工业基础,或是从国家认同、文化传统来看,中国已成为世界舞台最重要的力量之一,且日益显示出韧性和自我调适能力,让“中国崩溃论”一再崩溃。在此过程中,西方传入的资本、科技、制度、理念等都至关重要,中国也可谓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可能没有之一),但外来的终究只是来自外部的刺激而已。中国重新崛起的根本原因,还是在于中国社会的内在结构和中国文化的独特性质。比如,普遍重视教育,勤劳节俭,注重储蓄;国民对于权威和总体利益的信奉,对于秩序胜过自由的渴望;在拥有核武器之后,基本能够得到保障的地缘政治安全;前三十年打下的良好重工业基础,自力更生而非“进口替代”的策略;庞大的人口基数,平均寿命的大幅延长,高出生率、低婴儿死亡率积蓄起的人口红利。 正是因为这些因素在中国自身的历史脉络里逐渐成熟,才使得中国之崛起成为可能,而西方文明对中国的影响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才真正开花结果。

在此背景下,从历史的纵轴与中西的横轴所构成的“坐标系”出发,跳出线性历史的思维定式,抵御意识形态的干扰,重新剖析和定义中国的“法”概念、秩序与原理,重新建构过去、现在与未来的历史叙事,时机已经到来。应当看到,当前国内法学论文、专著、教材中提及的法,几乎无一例外地都是前述方向感的产物,是“规则”型的法,“rule of law”意义上的法。这种“法”与人民的个体自由、个人权利有关,与约束国家权力、防止权力暴走的“社会契约”或宪制架构有关。归根结底,这种“法”是古希腊(民主制、科学、学校)、古罗马(法律、私有财产概念、“人格”和人文主义)、日耳曼习俗、基督教(《圣经》的伦理学、末世学革命、中世纪“教皇革命”的理性主义、天主教会民主传统、新教改革)、自然法观念等一系列“上层建筑”元素, 在欧洲的地理气候(如地中海雨热不同期)及内外部威胁(来自北方的蛮族、东方亚欧大陆腹地的游牧民族、东南方的波斯人、阿拉伯人等的侵扰)所构成的历史长河中不断碰撞、激荡、融合的产物。自近代以来,西方国家挟工业革命之威在全球进行军事、政治、经济、文化到法律的殖民,将其带至世界的各个角落,变成社会治理的独一无二的范本。对此,一方面必须承认近代以来西方长期位居世界舞台的中心,而“法”的概念是西方文明的有机组成部分。另一方面将这种概念的“法”等同于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法的秩序和原理,不经检验、不加反思地移植和效仿,无疑又是对西方中心主义的迎合或屈从。其背后渗透着线性历史观,也就是将“西方等同于现代、文明、发达”,将“非西方等同于前现代、愚昧、落后”。

然而,“法”的概念、秩序和原理,具有时间性和空间性。“法”在不同的文明体当中,内涵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在西方近代法或现代法的形成过程中,以下一些因素至关重要:首先,宗教的作用。自12世纪至13世纪教皇革命之后,基督教会逐渐摆脱世俗皇帝、国王、封建领主的控制,实现凌驾其上的“教会自由”,成为掌握立法、行政、司法管辖权和大量土地的领主团体,自然法、神法位居人法、实在法之上。教会内部孕育着民主商议的种子。经过16世纪至17世纪的宗教改革,教会势力逐渐从世俗世界被驱逐,世俗强权者攫取了留下的权力空间,但又受到神学思想及作为普通法(jus commune)的罗马法的束缚,君主、王侯乃至后来的主权国家都难以达到绝对专制。其次,多元化的政治。在西罗马帝国崩溃之后,原帝国境内除了加洛林王朝等实现过短暂的统一,大部分时间主要由有名无实的神圣罗马帝国皇帝以及大大小小的国王、选帝侯、公侯、封建领主、僧侣领主、商会、自治城市等并存分治,相互之间纵横捭阖,既合作又竞争。由此产生两个传统:一是法律具有高于政治的权威;二是个人权利、个人自由在多元管辖权竞争中更受保护。最后,战争的影响。战争比拼的是军事力量和财政力量。在封建制下,国王对外打仗,靠的是封臣对领主的军事服役。到后来,随着国王权力的集中以及封建制的瓦解,国王开始设立常备军,并通过议会向全民收税,极大扩张军事和财政能力。议会中的上层,是大贵族、大封建领主、高级僧侣;议会中的下层,则是从封建制下解放出来的小地主、自耕农、商人等有产者。频繁的战争,一方面促进了近代民族国家的形成,另一方面又使国王及后来的主权国家都只享有有限权力,权力扩张受制于议会。

反观中国,上述几项决定性因素都不具备。首先,相比于西欧的制度性宗教(institutional religion),中国只有弥散性宗教(diffused religion)。宗教从来没有形成制度化的体系、仪式和组织,而是一直独立于其他世俗社会组织之外。尽管传统上也有“天命观”“自然之公”“天理人情国法”等观念,但其在绝大多数场合被作为正统意识形态的帝制儒学吸收,而自然法、神法高于实在法或者(超验的)法律高于政治的思想从未占据主流。其次,自商周时起,就萌生了普世王权或称绝对王权(universal kingship)观念:王权受之于天,作为宇宙与人世的唯一联系者,垄断宗教与精神的权威,提供政治合法性的来源。以秦为起点,随着郡县制取代封建制,以及皇帝—官僚制的成熟,出现了普世王权的政治实践,与“万民”对应的是“一君”,而不存在其他足以形成竞争、抗衡的多元政治实体。这就是千年都实行的“秦政制”。由于欧洲近代化在政治上就表现为从多元走向一统,故“秦政制”被视为中国政治早熟的证据。尽管皇权仍然受到儒家学说的约束,道统通过不断强调“什么是好皇帝”的标准,对政统进行规训和塑造,因为生民的暴力革命权(汤武革命、以德配位)也保留取而代之的威慑,但总体上绝对、“普天率土”仍是其底色。最后,除了间歇性遭受来自亚欧腹地、东北亚游牧民族的侵袭,中国历史上爆发的战争大多数属于“内战”的范畴,且在邻近区域从未出现过文化上需要中国严肃对待其主张的普遍国家(universal state),遑论其产生过真正的挑战。由于农业生产的有限剩余及国家对农业税的倚重,频繁征伐、兴修大型工程的朝代通常命不长久。历史经验形成的治理智慧,就是实行轻徭薄赋、重农抑商政策,防止土地兼并,勉强将人口与土地矛盾维持在可控的范围,即可维系王朝的存续,除非出现严重的财政危机,既不必横征暴敛以防官逼民反,也不必向借机崛起的商人、军功集团妥协和让权。

这种政治、经济、法律同样是在中国独特的地理气候环境下,在时间之流中逐渐形成的上层建筑。比如雨热同期,既为农业发展和人口增长提供了极佳的气候条件,某种意义上也种下了人口过度繁衍、资本难以积累、百姓终日劳作却不得不陷入内卷化的“诅咒”。再如,中国大部分地区属于季风气候,地理上从青藏高原向东呈阶梯状向太平洋倾斜,降水的地区分布和季节分布极不平均,导致“水旱霜蝗之变,何世无之”,这使得人口流动性极大,且大多数始终在生存线上挣扎,“兴,百姓苦;亡,百姓苦”。为了克服严峻的生存威胁,由五六口组成的小家庭而非个人构成生产、消费、所有权的基本单位,形成同居共财、一体同心的紧密关系。从政治的大共同体到家庭的小共同体,都高度注重过密社会下的公共性、集合性,尽量抑制因个体的过分扩张损害整体的利益。这种生存法则经过伦理化、道德化,形成中国特有的“天之公”“国之公”“共同体之公”的同心圆结构。至于个人权利、个体利益,在相当长时间里,要么被冠以“私”(奸邪、偏颇、人欲)的名义被否定,要么作为“生民”(进入政治社会之前的初民)的“散沙”权、无政府主义而存在于政治思想中。无论是抵御自然灾害、意外风险的需要,还是过密型社会中无处不在、无时不有的摩擦、冲突,都需要权威的介入和秩序的安排,以儒家的道德教化、法家的严刑峻法,来维持超大规模人口的天下共存。

西方“法”的基本特征,可以说具有形式主义(formalism),是涵盖一定范围的行为类型的抽象命题(规则),是独立于纠纷、案件的客观存在。这种以规则的形态呈现的法,其正当性随历史而变迁。在神明裁判、决斗的时期,法蕴含着神的意志;到了中世纪城市法阶段,法蕴含着共同体成员的自发意志;而到了近代国家这一阶段,法蕴含的就是国家主权的强制命令了。但始终不变的是,“法是规则”,法作为抽象的正义与个别的判决之间的媒介,审判只是一种将早已存在的法“适用”于个案、强制付诸实现的过程。相反,在近代引入西方的规则型法之前,中国长期处于一种“没有(规则型)法律的权利”状态。

自唐朝中后期“均田制”解体以降,皇权对作为农耕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或物质财富的土地失去宏观调控能力,只能放任民间自由订立契据,频繁交易土地、人身。以契据链条(“来历”)为凭证,围绕土地之上的经营收益的地位(“管业”),在事实上逐渐凝结出某些定型。从后世回望,在“卖”“典”“押”“佃”等交易当中浮现的且被周围的社会公认的管业地位,可差强类比所有权、用益权、担保权、租赁权等西方式权利概念。但这并非由国家主权作出限定并赋予效力,同时具有流动性、伸缩性。例如,“活卖”(“典”)与“绝卖”之间可以通过“找价”而发生转换,佃户在高押租习惯出现之后可能拥有相当于区分所有权的“田面权”,这足可抗衡城居地主的“田底权”。恰是国家始终处于一种对事实的追认状态,对于户婚田土等民事(“细事”)纠纷的审判,也都放心地交由最基层的州县基层官员“自理”。这与刑事律令构成一张不断收紧的织网,在涉及徒以上刑罚的刑事审判中实行“必要的覆审”且死刑案件还须由皇帝亲自裁断等形成鲜明的反差。在州县基层官员的民事审判过程中,并不诉诸事先的、客观的规则,而是在一个个具体场景下,个别、逐一地推导出符合社会正义的结果。在每个民事案件中,州县官都代表社会正义或“天下公论”出场,但其所作判断是否真正符合“天下公论”,当事人却在可质疑(“屡断屡翻”“上控”)的意义上拥有发言权、检验权。这种具有主体间性(inter-subjectivity)的正义,并非不能称之为抽象的、广义的法,也即“公论型的法”。

自近代以来,为了化解“亡国灭种”的危机,实现“富国强兵”的愿景,国家权力开始扩张,对社会由间接支配(除缴纳税粮外不与人民直接打交道)转向直接、全面支配,也通过引入西方近代的立法、司法,不断促进作为媒介的规则型的法的发展。然而,皇帝—官僚制崩溃之后,执政党继承了过去的统治理念。传统的统治理念即“均贫富”“民以食为天”“万物得其所哉”三项,经由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民主、民权、民生),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理念继承。大同思想、平均主义被倡导。执政的合法性,也具有相当的历史延续性。在民事司法领域,法官在依规则型的法作出审判之外对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追求,判决终局性的薄弱,涉法、涉诉信访的弊端,均从缝隙中显露出传统的静默而强韧的力量。这些现象既不会因为基于规则型法的鞭挞、批判而褪去,也不会因为将其标上“非法”打入另册而消失。它们内嵌于中央集权的超大型国家运行的“代码”(code)中,构成具有历史延续性的中国治理模式的有机组成部分。更进一步说,它们就是中国的“法”本身,是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不应回避的对象。

中国走过“历史三峡”,历经艰险,迎来了民族复兴的历史契机,又逢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究竟如何建构具有自主性、原创性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和话语体系,用以表达中国当代“法”的概念、秩序和原理,国内法学界似乎还没做好充分准备。依赖西方舶来知识的“精致的平庸”和复述政治话语的“粗滥的平庸”,都不足以回应这一前所未有的历史课题。在历史视野和中西对比中,在一个大的“坐标系”中,分辨来时的路,区分自我和他者的异同,方有可能辨析中国“法”的特殊性并认识其背后的原理。唯此,才能形成对内有说服力、对外有影响力的话语表达。

自2009年从事民事诉讼法学专业教学研究起,笔者陆陆续续经历了程序正义的感召、诉讼模式转型的冲击、法院调解的“回归”、司法体制改革的风靡、解决“执行难”的热闹、程序与实体的交融、“案多人少”的困顿、智能司法与数字司法的兴起……一幕幕如烟似雾在眼前飘过。幸运的是,作为观察者和研究者,笔者用文字记录了对其中一些片段的所思、所感。这些文字的主题有些零散,涉及民事司法制度、民事诉讼程序、民事执行程序等不同领域,并非有计划地写作、“有组织地科研”。这些文字由于形成时间前后相差十余年,个人看法乃至价值观也在不知不觉中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如果说这些文字有什么共通性的话,那应该就是无意中对历史视角的偏好和坚持。这并非出于方法论的自觉,而纯粹由个人兴趣的偶然所致。上述关于历史、“法”概念的认识,则是近些年来阅读、讲课的一点心得体会,尚未充分体现在研究中。相比之下,收入本书的作品中所包含的历史分析,就显得有些稚嫩、浅显了。在此做一个自白,不是为了消减读者可能提出的批评,而是为了把本书作为个人学术历程的一个中期小结。在今后,当以“历史的民事诉讼法学”作为具有一孔之见的方法论,予以贯彻和改进。人的一生,最重要的课题是成长。对于学术生命,同样如此。“一个不懂自己出生前的历史的人,永远是个孩子”(西塞罗);“夫知今不知古,谓之盲瞽”“夫知古不知今,谓之陆沉”(《论衡·谢短篇》)。走出一定时空下形成的方向感,在更广袤的空间、更漫长的时间里阅读、思考、写作,总是孕育着成长的可能性。

文字是时间的产物,凝结着个人阶段性的观察和思考。为了完整地展示“在时间中成长”的过程,本书所收入的文章尽量保持作品原样,而仅在避免引起误解的意义上作小幅度修改。如确有必要,在脚注中用*号添加补充说明。

最后但可能是最重要的,感谢本书的策划编辑杨玉洁女士。如果没有她的勉励和督促,也许就没有本书的面世。

历史的长河,就是由一朵朵微不足道但令人动容的小水花汇聚而成。

2026年3月于清华园

点击进入下方小程序

获取专属解决方案~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本文声明 | 本文章仅限学习交流使用,如遇侵权,我们会及时删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网(北大法宝)和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见或对相关法规/案件/事件等的解读。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

北大法律信息网 incentive-icons
北大法律信息网
法律综合性网站
11872文章数 17614关注度
往期回顾 全部

专题推荐

乌蒙深处 清凉毕节

无障碍浏览 进入关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