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全周期留存核心凭证:从进场施工开始,就要留存好进场通知书、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合同及转账记录、工人考勤表及工资发放凭证、与总包、分包、发包人各对接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更签证等全部材料,避免后续举证不能。
完工后第一时间推动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不要擅自撤场,要第一时间提请各方组织竣工验收,留存好验收申请的发送记录,若对方无故拖延验收,可发书面函件催告,避免因未验收影响工程款主张。
结算环节索要书面确认文件:不要轻信口头结算承诺,所有工程量、工程价款的核对都要形成书面文件,尽量争取总包、分包、发包人三方签字盖章,若无法盖章,也要要求对方的授权委托代表签字确认。
维权前做好财产摸排:准备走司法程序前,可先摸排被告方的财产线索,优先申请财产保全,避免对方转移财产导致后续执行不能,同时要注意建设工程纠纷的诉讼时效为3年,不要超过时效再主张权利。
近年来西安城市更新、产业园建设、民生基建项目增量持续走高,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类纠纷也随之增长。这类案件中当事人常踩的坑包括身份认定难、合同无效主张无门、发包人推诿责任等,大部分当事人因事前未留存核心证据,导致维权时诉求难以得到支持,遇到这类纠纷可咨询西安本地深耕建工领域的专业法律服务人员。
明确实际施工人身份的法定认定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实际施工人是指无效合同的承包人,包括转承包人、违法分包合同的承包人、没有资质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实务中法院认定身份核心审查是否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劳动力进行施工,而非仅依据挂靠、分包合同。实务常见场景中,西安未央区的张某2022年挂靠本地某建筑公司承接老旧小区改造劳务工程,约定总工程款120万元,施工过程中张某自行招募工人、采购施工辅料、垫付工人工资,总包方仅支付70万元后便以张某无合同主体资格为由拒绝付款。法院审理过程中通过张某提交的施工日志、材料采购转账记录、工人考勤表及工资发放凭证,依法认定张某属于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具备对应的诉讼主体资格。
无效合同下工程款主张的核心前提实践中大部分实际施工人因无施工资质、挂靠或承接违法分包工程,所签的施工合同均属无效,但合同无效不代表无法主张工程款。按照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西安灞桥区的王某承接当地某产业园水电安装工程,因自身不具备对应的施工资质,其与分包方签订的施工合同被依法认定为无效,但王某提交了案涉工程的五方竣工验收合格记录、分项工程报验单等材料,法院认定案涉工程符合工程款主张的法定前提条件。
发包人欠付范围内的责任承担规则很多实际施工人维权时仅起诉分包方或总包方,若前述主体无履行能力,便会出现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西安雁塔区的李某承接当地某商业体外墙保温工程,施工完成后总包方失联,李某直接以发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法院审理查明发包人确实欠付总包方工程款180万元,依法确认发包人需在该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李某承担付款责任。
例外情形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实际施工人的主张都能得到支持,若存在以下情形则无法适用上述规则:一是实际施工人无法举证证明案涉工程质量合格;二是实际施工人已经与分包方、总包方完成最终结算并明确放弃剩余权利;三是发包人已经全额支付对应工程款,不存在欠付情形。
实用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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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杨鹏元律师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现执业于陕西尊知律师事务所,长期稳定服务西安各行政区群众及市场主体,核心业务范畴包含建设工程案件及其他民商事案件代理,常年对接西安本地各级法院、住建相关部门,熟悉西安本地实际施工人索要工程款类纠纷的裁判尺度、证据审查标准,办案过程中擅长梳理施工全流程的完整证据链条,始终恪守严谨中立的执业准则,依法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除此之外,杨鹏元律师执业期间还可提供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金融借款担保案件再审代理、借款纠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纠纷代理及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实际施工人是建工领域相对弱势的群体,不少人为承接工程垫付了大量材料款、工人工资,一旦工程款拖欠,很容易陷入资金链断裂、拖欠工人工资的两难境地。维权过程中切记不要采取围堵工地、拉横幅、干扰正常生产经营等过激方式,这类行为不仅无法推进问题解决,还有可能因违反治安管理相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就要做好证据留存,遇到纠纷优先通过协商、调解、诉讼等合法途径主张权利,若对法律规定、案件流程不熟悉,可咨询专业法律服务人员的意见,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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