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时孩子跟谁?
《民法典》规定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
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但是,这并不是绝对的!
近日,由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的
《办案心法:超越算法的实践智慧》
于2026年上海书展发布
其中就有类似的案例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开设“办案心法”栏目至今,160余篇原创实务文章展现了一线法官“办好案、办精案”的实践经验。其中,时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潘静波从具体司法实践及相关案例入手,从孩子的真实意愿、孩子的稳定生活状况、父母的条件等三个维度,对“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进行了梳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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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的真实意愿只能作为参考
《民法典》第1084条,除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外,还规定“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潘静波认为,在孩子作出回答时,法官也要对其回答内容作出评判,了解其选择背后的出发点。当一些特殊情况存在时,即便孩子表达了其意愿,该意愿亦未必会被认定为对未成年子女最为有利。
例如:甲男与乙女婚后生育有一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多年,分居期间,女儿随甲男共同生活。后甲男与乙女诉讼离婚,关于女儿抚养权问题,双方争执不下。诉讼中,已十多岁的女儿明确表示愿意与甲男共同生活。但同时,与甲男共同生活期间,女儿也多次报警,称甲男对其存在殴打行为,对此甲男亦不否认。法院经审理认为,虽女儿向法院表示其愿意与甲男共同生活,但甲男对女儿长期存在殴打行为,已构成家庭暴力,共同生活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乙女亦具备抚养条件,且有抚养意愿,女儿随乙女共同生活更为合适,故判决离婚同时确定女儿随乙女共同生活。
孩子的稳定生活状态须可持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6条规定,已满两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如随父母一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该父母一方要求直接抚养子女的,可予优先考虑。
潘静波表示,实践中,稳定的生活状态,往往也是法院确定孩子抚养问题时的一个重要评判因素。但这里的稳定生活状态,并非一种简单的时间流逝,而应有其特定的要求和内涵。从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稳定的生活状态应是可持续的、连贯的、面向未来的,能让孩子今后生活有一种稳定的想象和预期。因此,该状态不应仅仅是过去时,还应是现在时和将来时。
例如:甲男和乙女在上海工作时相识,同居后生育一子。后双方分手,孩子随甲男生活。但甲男考虑到工作较忙,将孩子放在农村老家由其家人代为照顾,并将孩子安排在老家就学。后乙女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非婚生子随自己共同生活。法院经审理认为,孩子虽在甲男老家生活多年,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但多年来,甲男并未直接抚养孩子,孩子未能得到父母的有效陪伴;现乙女愿意直接抚养孩子,且具备相应的抚养条件,孩子对于和母亲生活亦不排斥,孩子与母亲共同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故乙女主张孩子随其共同生活,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父母的条件不仅仅是指物质条件
在主张孩子抚养权时,常常会听到父母一方说“我的收入更多”“我的学历更高”“我的居住条件更好”,所以孩子应随自己共同生活。
潘静波认为,父母的条件大致可以分为有利条件和不利条件。
有利条件,如拥有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收入,有良好的亲子关系,有条件可以亲自抚养孩子,父母可以协助抚养孩子等等。
不利条件,如无稳定工作和收入、基本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存在相应的违法行为记录,长期有赌博、吸毒、酗酒等恶习,无特殊情况却让孩子长期辍学在家等等。
但是,父母的条件是指各方面的综合条件,而不仅仅是指物质条件。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6条规定,监护人应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且应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因此,抚养孩子并非仅仅是物质上的供给,而应是对孩子的全面照顾和养育。甚至很多时候,心理上的安全感与慰藉,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为重要。
例如:甲男在老家与妻子生育有一女儿;乙女与前夫也生育有两个儿子,但均已成年。同居期间,两人又生育一男孩。后两人分开,甲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男孩随其共同生活。一审法院考虑到甲男具有较好的经济条件和抚养能力,表达了要求抚养孩子的强烈意愿,会在老家给男孩今后的生活、学习作出妥善安排,故支持甲男诉请。乙女上诉。二审中,甲男表示孩子现和乙女共同生活,今后其无法将孩子带在身边抚养,会将孩子带回老家,告知妻子这是其在外领养的孩子,让妻子好好照顾。二审法院考虑虽乙女在经济条件等各方面不如甲男,但其愿意亲自抚养,而甲男对孩子今后的生活安排显然不利于孩子的成长,故改判男孩随乙女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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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青年报记者 郭颖
图片:千图网版权图片
编辑:魏文娟
校对:李静雯
审稿:梁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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