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Manus被收购遭中国否决,到DeepSeek因数据跨境问题被欧盟勒令下架,再到美国商务部向三家新加坡AI企业发出传票、调查其是否通过“技术中转”规避对华芯片管制——中国AI企业的出海故事,正被一连串合规事件重新书写。
三个案例各属不同法域,但却共同指向一些核心问题:域外管辖究竟如何突破地理边界?“技术血统”能否通过股权架构或主体迁移而洗白?从训练数据采集、算法备案到终端部署的全链条合规如何落地?
当下,美国《出口管理条例》对含特定算力芯片的技术实施全球追踪,欧盟《人工智能法案》对高风险AI系统设以严苛准入,中国《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办法》亦首次对AI并购亮出红牌——三股监管浪潮交汇,任何一环失守都可能引发连锁反应。
近期,观察者网与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展开对话,深入拆解AI出海的合规逻辑与突围路径。以及,在不确定性中,中国AI企业如何找到确定性的航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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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对话中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刘新宇
关于“域外管辖”的四大误区
观察者网:中国AI企业出海,最先遇到的合规挑战往往来自目标市场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这些法律普遍具有“域外效力”——即便企业在当地没有实体,只要服务触达当地用户,就可能被监管机构管辖。从AI出海合规的角度来看,您认为中国企业目前普遍存在哪些关于“域外管辖”的认知误区?
刘新宇:关于AI出海的域外管辖问题,企业确实存在几个比较典型的认知误区。
第一个误区,就是认为“我在当地没有实体,你就管不到我”。这其实是对域外管辖的误解。因为现在欧盟、美国、巴西、韩国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域外适用条款,并不以在当地设立子公司或分公司为前提。按照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逻辑,只要你触达了本地用户,或者向本地自然人提供了服务或产品,监管机构就有权管辖。
对于AI业务而言,还有一个特殊之处:如果你使用的大模型向本地用户输出内容,也可能触发管辖。所以,不能简单认为没有实体就可以规避管辖——至于执法层面能否实际落实,那是另一回事,但从法律依据上看,管辖是成立的。
第二个误区,是认为远程访问不算数据跨境传输。有些企业觉得,我并没有把数据传到国内,只是总部或管理层通过远程方式查看一下,这应该不构成跨境传输。但从监管视角看,远程访问和数据传输本质上是一回事。换位思考一下,如果中国总部远程访问存储在欧盟境内的数据,在德国、法国等国家看来,这已经属于数据跨境行为,和你理解的传统意义上的数据出境没有区别。
与此相关的还有一个小误区:有人认为“我给老板开了权限,但他基本不用,所以没问题”。但实际上,只要开放了访问权限,就具备了接触数据的可能,监管机构关注的是你有没有这个“能力”去触达,而不是你有没有实际行使。至于这个权限是一年用一次还是一个月用一次,并不是他们审查的重点。因此,远程访问本身,以及权限的开放,都已经构成跨境传输的法律事实。
再说第三个误区。有些企业对欧盟GDPR有一定了解,知道数据跨境传输有SCC(标准合同条款)机制,就觉得签了SCC,就算满足监管要求了。但实际上,签了SCC并不必然意味着合规。
观察者网:SCC的作用您可以大概说明一下吗?
刘新宇:SCC的作用主要是规范数据跨境传输。拿欧盟来说,他们的规则和我们的个保法有相似之处。欧盟把数据保护水平分成不同档次,如果你传输的目的国跟他们认可的水平相当,那数据可以相对自由地流转;但如果没达到这个档次,就需要签一个标准合同。
签了这个合同,双方在数据保护方面的义务要写清楚,同时你还得评估接收方那边的情况——比如当地法律法规怎么样,接收方本身的保护措施到不到位。所以SCC是以合同形式来保障数据传输合规的一种机制。
回过头来说,企业签SCC的意义在于,你向监管机构说明了数据从哪传到哪,传输国和目的国是清楚的。但监管关心的不仅仅是传输这个动作,还关注目的国的数据保护水平——你把数据传过去之后,那个地方的保护力度够不够?从数据保护的角度来看,传输本身只是需要关注的一个环节。如果你传到的目的地对数据保护几乎没什么要求,那监管显然不会轻易放行。
所以,形式上签了SCC这种标准合同,并不等于万事大吉。监管还会要求你评估目的国的数据保护水平,如果评估下来他们认为保护不充分,你还需要额外采取补充措施,直到达到让对方满意的程度,这样传输才能被认可。简单说,仅有SCC是不够的。这是第三个误区。
第四个误区也挺有意思,有些企业会说,我们是中小企业,出海才刚刚起步,规模也不大,是不是监管会网开一面?但实际上,执法本身并不区分企业大小,法律不会说我只管大企业、不管小企业,没有这个说法。立法的适用范围和执法标准是平等的。
那为什么中小企业会有这种想法呢?可能是因为我们经常看到的新闻里,欧盟或者爱尔兰数据保护机构又开出了巨额罚单,几亿欧元甚至更高,因此关注度也会很高。但实际上也有很多罚单是几万欧元的,只是因为数额较小,新闻不太报,自然就没进入大家的视野。
还有一点,回到中小企业这个事上——做合规不是为了合规而合规,而是为了业务能够稳健地发展。如果你因为规模小,觉得最多罚个几万欧元,就为了规避更大金额的罚款而主动收缩业务,那就本末倒置了。正确的逻辑是,业务该怎么发展就怎么发展,合规的能力要跟上业务的节奏,业务做到什么程度,合规就配套到什么程度,这才是正道。以上这几点,是企业在域外管辖方面经常出现的典型误区。
美国擅长的是“矛”,欧盟擅长的是“盾”
观察者网:这种域外管辖是否会因为目标市场不同而存在较大的差异?
刘新宇:现在中企出海,成熟市场排在前面的,无非就是欧盟和美国。
简单说,美国擅长的是“矛”,欧盟擅长的是“盾”。中国我们能说出一大堆AI的名字,美国我们也能说出好多,但欧洲能说出几个?说不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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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是全球首部全面监管人工智能的法律,于2024年8月正式生效并分阶段实施。
那欧盟面临这个情况怎么办呢?没有矛,还不能有个盾吗?所以它是以保护见长的市场——当然这背后有复杂的历史、文化、技术各方面的原因。但另一方面,它又是个很大的市场,同时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又强、执法又活跃,种种原因叠加,我们出海企业很难绕开,必须重视。
再比如非洲,有的国家个保法也挺完善的,但执法不活跃,于是大家就先野蛮生长。日本也是,执法不活跃,所以我前面列举国家的时候没有提日本。当然日本今年说要修法了,但一两年后才落地,先且行且看。
至于美国,情况比较特殊。它不是联邦层面统一立法,是各州搞各州的,目前主要是加州的COPA等几部法律需要重视。但现在提到美国,不得不提的是14117号行政令。
其实14117号行政令不是新东西,但为什么现在大家格外重视呢?因为年初的联想案。这个案子很有指导意义和示范意义,大家都在盯着。不过一时半会还不会很快有判决出来。
为什么美国这块引起大家特别重视?因为很多中企出海的操作手法跟联想是一样的,只不过现在告的是联想。
另外一个原因是:欧盟很多是行政执法,而美国这次不一样,它搞集体诉讼。
集体诉讼的逻辑很简单。集体诉讼不是一个人,可能是几十上百个人。他们在联想官网上浏览,想看看笔记本电脑的型号、参数、配置什么的。浏览的过程当中,总得比较比较,这很正常。但联想的官网会对访问用户收集IP地址、Cookie、广告ID这些信息。
这其实也不难理解,国内也发生类似的事。它这么做不是为了侵犯你的个人信息,而是——你今天上我网站,一直在看某款电脑,那显然你对那款电脑有兴趣,只不过还没下单。这种客户比潜在客户还潜在,属于临门一脚的那种。那你再去TikTok、亚马逊或者其他平台,精准广告就推给你了。
但美国14117号行政令怎么规定的呢?它说的是,一个美国主体——比如你在美国有个公司——如果收集了这些信息,包括Cookie、浏览记录、IP地址等等,然后把这些信息传输给某些国家和地区,那就不行。而在他们的名单上,我们就属于这些被限制的国家和地区之一。
如果数据传输给这些国家和地区,并且达到了规定的阈值,比如10万,那14117号行政令可能就要对你开始重点关注了。重点关注不是说立刻处罚你,而是看你的保护措施、配备情况等等。
这次针对联想进行集体诉讼的人,就是抓住了这一点。为了形成完整的闭环,他们先在网上浏览联想官网很多次,然后下单买了一台电脑——这样就有了诉讼主体资格。接下来要确定的是:你是不是美国主体?怎么确定呢?联想官网上自己写了运营主体是谁,你不仔细看还真不一定知道,可能以为是联想新加坡或者联想北京的。但它上面写得很清楚:运营主体是联想集团,包括一系列关联主体。
它这么写的初衷,本意是为了合规——万一将来哪个主体涉及数据处理,隐私政策里有依据,是这个出发点,但无形当中等于给对方递了把刀。那好了,集团关联公司都算上了,美国联想也在内,主体条件满足了。
再说信息收集。消费者自己也能完成取证,但他们通常会找第三方监测机构,这些机构多的是,马上就能抓取到网站收集了哪些信息,给你出个报告。前面不是提到10万阈值吗?为什么要搞集体诉讼?因为一个人访问,就那几条信息,不够看。但联想官网去年的访问量,包括设备号、IP地址这些,超过1300万,远远超过10万,要素凑齐了。
当然,这几个环节也不是无懈可击。比如,网站运营主体写上了,但实际上没运营,那这种情况算不算?再比如,这些访问都发生了,但不一定都传输了吧?所以这个案子其实还有的争。
但联想案确实给我们敲了个警钟。很多企业一看,自己情况一模一样,所以大家都很警觉。
回到你刚才问的问题,欧盟是一套逻辑,美国又是一套逻辑。现在还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立法是参照欧盟的,比如东南亚很多国家。所以中企对不同目标市场的态度,确实也会有所差别。
这些合规“暗礁”必须避开
观察者网:您之前多次提到AI合规应该是全链条的,覆盖从语料训练到产品落地的整个生命周期。那在AI出海的场景下,从训练到部署再到运营,各个阶段面临的合规风险有什么不同?
刘新宇:我们先说训练阶段,训练阶段最核心的风险在于语料。你要训练模型,就得喂数据,那这些数据采集的合法性基础是什么?来源是否合规,这是关键。
举个例子,很多数据是从网上爬取的,有的是普通爬虫技术就能拿到的公开信息。但这里有一个误区:很多人觉得信息已经公开了,我自然能获取,自然也就能用。但实际上,公开不等于你可以自由使用,更不等于你可以拿来训练模型。这个逻辑是不成立的。
我举个例子。比如有人刚到上海工作想租房,把自己的电话信息留在了租房平台上,目的是让中介联系过来。结果有人看这个人学历不错、工作不错,就给介绍对象——可是这个人不是为了找对象才公布这些信息的吧?
所以,你看到并拿到这些信息没问题,我公布了就是让大家看到的,但我没允许你随便用。以“已公开”作为自由训练的理由,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欧盟GDPR的要求也很明确,所有的数据处理活动都要有合法性基础——同意、合法利益、合同必要等等,依据很细,光靠一个“已公开”实在太单薄了。这就是训练阶段的主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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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数据保护条例》 (GDPR) 是欧盟2018年通过的一项全面的数据保护法。主要目标为取回个人对于个人数据的控制,以及为了国际商务而简化在欧盟内的统一规范。
再说部署阶段。部署的时候,欧盟人工智能法就开始介入了,它会看你这个系统的风险级别是什么级别——有的直接被禁止,有的按风险分高、中、低。不同级别对应不同的义务。如果你连自己属于哪个级别都没搞清楚,部署阶段肯定要出问题,因为对应的义务你根本不知道。
还有一个细节容易被忽略,就是企业自身的定位问题。很多AI出海的企业,底层接的是别人的大模型,但名义上以自己的面貌对外提供服务,不会告诉你“我底层用的是DeepSeek”或“我用的是豆包”。这种把自己包装成独立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在欧盟人工智能法框架下,你可能就不是一个单纯的“部署者”,而是“提供者”。至于你底层接的是谁,那些能力都是合成到你自己的服务体系里的,那就是你在提供。
如果你明确告诉用户“我只是个接口,用的是谁的模型”,那才算部署。但如果你没有充分披露,那你就是提供者。这两种定位的合规义务差别很大,必须要搞清楚。
最后说运营阶段。运营阶段涉及到数据实际流转的问题。比如你的大模型出海到欧盟,欧盟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输入的数据会不会回传到国内?如果有,那就涉及欧盟用户个人信息出境的问题,要满足SCC、补充措施、TIA等一系列合规要求。这是需要判断的。
另外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大模型有时候会发生“幻觉”。那你作为运营方,就有持续监控和持续合规的义务,要对模型的输出保持跟踪,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是说训练和部署阶段做完合规就结束了,合规动作是要和业务持续发展同步推进的。而且严格来说,这三个阶段涉及到的合规义务,在运营阶段也都有延续。
所以简单概括一下:训练阶段重在语料来源的合法性,部署阶段重在风险分级和主体定位,运营阶段重在数据跨境流转和持续监控。三个阶段各有侧重,但合规的逻辑是一以贯之的。
观察者网:您前面提到定位很重要,因为不同定位适用的规则不一样。那部署者和提供者这两种定位的差异,会不会导致企业为了减轻义务而倾向于把自己包装成某一种?
刘新宇:这个问题其实是辩证的。如果你纯粹是个部署者,相当于提供很多大模型供用户自行选择,那你的主体地位就下降了,有点像银行的“贷款超市”——你想去哪家银行贷款,直接跟那边联系就行,不需要通过我。但如果你说“通过我,我来满足你的需求”,那你的主体性就很强,主体性越强,合规义务就越重,责任越大,负担也越重,这是相匹配的。
这跟我刚才讲的逻辑一样——如果只是为了少罚点款而控制业务规模,那就本末倒置了。罚款是按营业额比例来的,比如4%,你营业额100万,罚4万;你有100亿,就是4亿。不能为了只罚5万而不是5个亿,就让业务收着点、别做到100亿。业务该怎么做就怎么做,合规要去适配业务的节奏,而不是反过来让业务迁就合规的底线。
监管不确定性的两大来源:规则碎片化与管辖多重性
观察者网:法律1.0是设计规则,法律2.0是提供监管框架,法律3.0则是承认新技术本身也是监管工具。想先请您简单解释一下这个概念,如何理解“新技术本身也可以成为监管工具”?其次,在AI出海合规的场景下,您觉得哪些技术手段正在扮演这个角色?
刘新宇:这个概念最早是英国学者罗杰·布朗斯沃德提出来的,他写了本书叫《法律3.0》,讲的是规则、规制与技术的关系。
1.0是事后规制模式——法律立在那里,出了什么事,该怎么行政处罚、怎么裁判、怎么执法,大家都清楚。
2.0是前瞻性的监管框架,有专门的机构,做一些风险控制之类的工作。
3.0就进了一步,它讲的是新技术本身也可以成为监管工具。你可能听过一个词叫“RegTech”,即监管科技,说的就是这个意思。它要求在技术架构的内在设计里预先嵌入合规的要求,让合规义务在技术运行层面就能自动落地。
我们现在讲的技术手段,肯定要迎着监管的需求走。
监管关心什么?比如隐私保护,那你技术方案就要往这个方向靠。再比如欧盟经常强调的“可审计”“可透明”“可解释”,这些就是监管诉求。所以我们要鼓励企业在技术架构中嵌入一些满足隐私保护、可审计、可解释的合规功能。
从法律角度观察,目前比较常见的几类技术手段,比如隐私计算、联邦学习,还有可解释性AI,都可以拿来说一说。
隐私计算的核心逻辑是“数据可用不可见”。用户担心你看到他的数据之后怎么处理、怎么收集,担心个人信息被滥用。但运营方的诉求往往不是要“看”数据,而是要用数据做分析、联合建模。如果能做到“只用不见”,那双方的需求都满足了。以出海场景为例,如果在欧盟本地完成模型训练,就不需要把欧盟用户的数据传回国内,从根源上规避了数据跨境传输的合规义务。
联邦学习也有类似逻辑。传统的路径是“从数据到模型”——先有数据,再建模。但你有数据,就绕不开监管对数据保护的要求。现在提的“从模型到数据”,是各方一起建模,把模型的参数传到中心平台聚合,而不是把原始数据传过去。当然,这个技术路径也不是100%解决法律问题,即使模型参数大概率不涉及个人信息,但也不能打包票。
可解释性AI,则是直接回应欧盟的透明度要求。欧盟人工智能法特别强调,AI系统要提供足够的透明度,让用户理解输出是怎么来的。可解释性AI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这些都是探索方向,还在探索阶段。从面上看,它们确实有希望解决很多问题,但不能因此陷入“技术万能论”的迷思,觉得有了这些技术合规就一劳永逸了。技术的安全性是否得到充分验证,本地监管是否认可,这些都是问题。更重要的是,技术再怎么合规,也没法从根本上取代法律合规——它是增强器、加速器,但不是替代品。
观察者网:从2025年到2026年,全球AI监管正在从“自愿性原则”走向“针对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规则”。对于正在筹备或已经出海的中国AI企业,您认为当前最大的监管不确定性来自哪里?
刘新宇:现在技术发展比较快,监管跟进的速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也不一样。有的跟得快,有的跟得慢。但这对企业来说就面临一个问题。你问企业出海去哪,答案是:哪有生意就去哪,不会自我设限。冰岛有生意就去冰岛,赤道几内亚有生意也照样去。哪里有市场机会就去哪里,所以全球两百多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中企的身影。
那挑战在哪里?第一,是规则的碎片化。不是每个国家和地区都有人工智能法,比如我们国内目前就没有统一的人工智能法。相关规定散落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数据安全法》等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对出海企业来说,规则碎片化本身就带来很大的合规成本。
如果有个统一的人工智能法,很简单,照着做就行。但没有的话,你问我中国关于人工智能监管的法律法规有哪些,可能一时半会儿都说不清楚,其他国家也一样。
第二,是多重管辖权的叠加冲突。企业不是只去一个国家,而是同时进入十个甚至更多市场。你得把这十个国家的合规要求都吃透,而每个国家还有我刚才说的规则碎片化问题。这就意味着碎片化和管辖多重性是叠加在一起的。
而且还要看具体是哪些国家和地区。欧盟还好,至少是统一的框架。美国呢,联邦层面和各州层面各有各的规定,今天这任总统出一个行政令,下一任可能又推翻,规则变动非常频繁。有的说要鼓励AI发展,说是大国博弈的战略重点;有的又不能让AI替代人。企业要跟上这种政策变化,确实不容易。
所以我觉得最大的挑战,归根结底就是规则碎片化、管辖多重性,再加上法律本身还在不断迭代。欧盟自己也在一直调整,监管有滞后性,它对技术的理解也在不断深化,所以法律到了某个节点,后面还得不断打补丁,这也是不确定性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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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末,美国芯片巨头英伟达(Nvidia)首席执行官黄仁勋首次在社交平台X发文力挺开源人工智能(AI)模型,强调世界既需要前沿的闭源模型,也需要前沿的开源模型。
观察者网:针对监管不确定性,中国企业有什么应对方法吗?
刘新宇:应对思路无非两种。一种是分区域设计,到哪个市场就按哪个市场的要求来,本地化处理。比如在巴西训练给巴西用的模型,在韩国训练给韩国用的,这样每个区域各自独立。但缺点就是成本高、效率低,模型也得跟着市场做具体调整。
另一种是统一框架,有些企业喜欢全球统一,甚至连隐私政策都想用一个版本。但每个国家对隐私政策的要求不一样,所以只能把各国的合规要求做成不同的合规模块,再整合嵌入到同一个产品中。这两种思路各有利弊,但无论选哪一种,碎片化、多重性和法律的动态变化都是绕不开的挑战。
观察者网:除了政策本身在变,美国科技界对中国模型的态度也存在分歧。这对AI企业出海会有哪些影响?
刘新宇:肯定会有影响,但企业更多只是被动地跟进和应对。
就像我们在部署模型时没法做特别前瞻性的安排一样,合规工作也没法提前把一切都规划好。因为这些科技大佬的想法本身也在变,今天一个态度,明天可能又是另一个。
这些科技巨头代表的可能是硅谷精英或者某些大厂的立场,他们都在试图把自己的想法转化成规则或立法来落地。
如果最后没有变成法律或规则,那它影响的主要是你和客户之间、或者商业层面上的考量;但一旦变成法律或规则落地了,那就直接变成合规问题了,你必须跟进。
不过说实话,他们内部的博弈也挺激烈,想法不太稳定,变化很快。那对我们中企来说,只能是以不变应万变,在奔跑过程中不断调整节奏。
“技术血统”是绕不开的
观察者网:AI核心技术出海,不仅是一个商业行为,更关系到国家技术安全和战略利益。您如何理解“技术血统”这个概念?企业在出海架构设计时,应当如何正确理解注册地变更与技术属性变更之间的区别?
刘新宇:“技术血统”这个词,最典型的案例就是Meta收购Manus被叫停这件事,很有代表性。其实这种操作模式以前也不是没人走过,它应该不是第一个,但被叫停之后,才变成公众普遍关注的新闻热点。
实际上,判断一项技术是否受出口管制法律管辖的时候,注册地并不是唯一的判断标准。很多时候我们会溯源,追溯到技术的“出生地”——那才是它的基因,而不是看你后面把注册地变更到哪里。就好比以前国内企业准备上市,临上市前各地都来招商引资,说“到我这来注册,给你多少优惠政策”,本质上是一个道理。但企业怎么成长起来的,基因在哪里,那是改不掉的。
具体来说,你的底层算法是怎么跑出来的?代码是在哪编写的?核心技术骨干和关键研发人员的工作轨迹在哪里?这些才是我们判断技术血统的依据。这个案子也告诉我们一个原则:重实质、轻形式,更多考察实质性的问题。
其实美国的出口管制法律体系里有“外国直接产品规则”,欧盟也有类似的穿透性审查机制,本质逻辑是一样的。那为什么大家好像觉得这条路径能走得通?核心诉求其实很清楚,无非两方面:一是通过去新加坡注册一个境外法人身份,试图绕开中国的技术出口管制;二是想避开美国对华投资的限制——如果你是个纯粹的中国企业,美国某些基金是不能投的。所以就有“新加坡洗白”这个说法,看似一举多得,出口管制和投资限制好像都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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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洗白”(Singapore washing)是一个描述特定商业现象的概念,主要指一些企业通过将总部或运营主体迁至新加坡,试图“淡化”其原属国身份,以规避因地缘政治带来的商业风险。
但技术的属性变更,不是说换一个注册地、换个壳就完成的。我们要看的是:你的核心算法是不是准备在新加坡重新编写?研发团队是不是实质性地替换了?还是只是搞了个双轨制?这些才是判断标准。真正的技术属性变更,属于“基因重造”,显然不是简单的改头换面就能实现的。
所以我觉得,如果企业有出海或者拿美国资本的计划,应该在融资或交易达成前六到十二个月,就开始做技术血统的审查。这个审查的标准和刻度,不管是谁来做,都有一定的公理在,不至于完全说不清。
企业需要系统梳理的是:代码到底是在哪写的?核心技术人员是什么背景?训练算法用的数据又来源于哪里?如果你的应用主要面向中国本地用户,那数据大概率是在中国收集和训练的,这些都会成为判断技术原产地的依据。提前摸排清楚,比临时抱佛脚要稳妥得多。
观察者网:AI企业出海面临的其实是一个双重合规的要求,既要满足中国数据出境的监管要求,又要符合目标国本地的数据保护规定。您认为这两套体系之间存在哪些冲突或张力?
刘新宇:这个问题确实存在。我们就以个人信息出境为例,拿中国和欧盟来说。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视角:数据出境这个概念,是站在传输国的角度来看的。从中国传到欧盟,在中国监管视角下这叫数据出境;反过来,从欧盟的角度看,它属于入境,目标国对入境数据管得相对较少,主要管的是“什么东西从我这传出去了”。所以监管重心主要在传输国。
在数据出境这件事上,中国这边其实是释放了很大善意的。比如我们有《促进和规范数据跨境流动规定》,给企业松绑减负的意图很明显。上海、北京、天津等自贸区也都推出了负面清单制度,在不违背整体利益、不放松个人信息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为企业减轻负担。所以无论是对大模型企业还是普通跨国公司,我们在数据出境这块是在简化放权的。
但回到你说的冲突张力问题——至少欧盟对我们这边,目前还没有释放出特别大的对等善意,不信任的基础还没有根本动摇。
当然这里面原因比较复杂,也存在很大误解。解决方法很简单,你欧洲人来中国看看就知道了,我们做得不足的地方确实有,而且不少,但和你认为的“数据随意调取、随意侵犯、无法补救、没有救济途径”之间,那还是有天壤之别的。中国的不足,与欧洲对我们的偏见,这中间的差距挺大的。
在目前这个格局没有实质性改变之前,出海的中企,尤其是去欧盟的企业,确实面临着双重合规的挑战。
但现状就是这样。中企出海要满足不同国家的数据监管要求,我们又不在他们的“白名单”里,没有对等互认机制,只能靠一个个企业不断在合规上做扎实,慢慢改变他们的认识。当然需要强调的是,欧盟也不是只针对中国,对美国或者其他国家该罚也罚,一视同仁。这就要求我们的企业在出海迅猛的同时,合规能力也要尽快跟上。
观察者网:遇到欧盟这样的“合规之壁”,会影响企业出海的积极性吗?
刘新宇:基本上,大家不会因为监管严、执法活跃就放弃这块市场。就像我一开始讲的,两个东西要平衡——我不会为了合规放弃业务,也不会因为被罚了就把这个市场扔掉。大部分企业还是会积极应对。
积极应对就意味着合规成本上来了,这是成长的代价。但这个成本怎么花,路径又不一样:有的是在小修小补;有的干脆把服务器迁到当地;有的更彻底,连算法带工程师连人带设备全出去。
但到了这一步,又会涉及新的问题——出口管制管不管?有的能出,有的不能出。所以企业还得在这些选项之间做权衡和取舍。
观察者网:之前看到您在采访中提到过"AI中转站"的合规问题。您指出中转站从业者要避免一个认知盲区——只要数据经过代理服务器并发生收集、存储、传输,就可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数据处理。您还提到API中转绕不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和生成式AI服务备案这两道门槛。您能否先简要说明一下这个观点?您觉得这对我们理解更广泛的AI出海合规逻辑有什么帮助?
刘新宇:这算是相对较新的热点。电信业务许可和生成式AI服务备案,是立足中国国内法下的要求——因为我们讨论中转站,肯定绕不开中国的情况。这两道门槛是国内法的规定,你得先满足境内法的合规要求。如果是美国公司、韩国公司在美国和韩国之间做中转,它不需要遵循中国的电信业务许可,逻辑是不一样的。
那放到海外场景下,监管逻辑就完全不同了。你得跟着目标国的规则走,看它对AI的具体监管要求。老实说,我们对欧盟人工智能法目前也还在学习阶段。字面上英文看得懂,中文更看得懂,但有些尺度我们确实还吃不准。有一说一,目前有分量的处罚案例其实还没出来。
立法出来之后,得有有权机关或者本国律师来解释。就像我们解释中国的数据安全法、个保法,肯定比一个看了英文版本的美国律师理解得精准。反过来也一样,欧盟律师对人工智能法的理解肯定比我们细致。而且光有立法还不够,还得有执法和判例,才有教育意义。执法案例出来之后,我们才知道某个点该怎么理解。
所以目前我们只能做一个粗线条的判断,但很多细节我们现在确实还吃不准,还在研究中。
就像GDPR一样,你让中国律师去解释欧盟法,我们谈不上"解释",但我们需要以我们的理解讲给中国企业听。一方面这是普法,另一方面,中企出海哪怕最终需要欧盟律师给出意见,我们在这个中间也有桥梁价值。合规不是非黑即白的,合规有刻度,做到什么是100分、做到什么是60分,其中是有弹性的。企业如果直接去找欧盟律师,可能问不出具体问题——你只能说"我们有市场,想合规",对方说"那做到这个程度",你说"我利润还不够覆盖合规成本",对话就结束了。
而我们会告诉企业,你目前得先做到60分,业务推进到哪一步,合规的水位就要同步提到哪一步。中企出海现在很迅猛,但合规起步晚,整体上有差距。不能因为合规成本高就放弃业务,也不能业务猛跑、合规不管、等罚了再说。
这是个同步的问题,而要做到同步,得精准判断这个60分在哪。
观察者网:您对于AI出海的中国企业有什么合规方面的建议?
刘新宇:首先,就是要破除之前我们讨论的四大误区。
破除误区之后,核心是两条腿走路:
一是研读立法。比如欧盟人工智能法出来之后,要尽早学习,了解它大概讲了什么、哪些条款和自己相关。暂时理解不透的精细部分,可以请专业律师甚至欧盟当地律师来解读。有解读总比没解读强,知道法条存在总比不知道强。
二是关注执法判例。不要觉得被罚的企业体量比你大、和你无关,要看他们的业务模式和展业逻辑和你有没有相似性。今天发生在他身上的问题,明天或后天也可能发生在你身上。要把执法案例中的经验教训内化成自己的合规动作。
总结一句话:合规水位要随着业务发展同步提高。不要求一步到位100分,但也不能业务猛跑、合规原地踏步。起步晚没关系,但得有起步的意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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