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企业境外期权,本是绑定核心人才的中长期激励工具,却屡屡演变为劳动纠纷的导火索。
近期,小红书接连爆出两起前员工期权维权案件:前员工姜东近日通过社交平台披露,自己在首批期权即将归属前夕被解除劳动关系,历经全套司法程序后诉讼请求被驳回;另一名前员工陈浩同样因临近期权解锁节点被辞退发起维权,两起案件高度相似的解约背景与企业抗辩逻辑,引发行业关注。
两案背后,红筹VIE架构下境内用工主体、境外期权主体相互切割的矛盾集中显现。期权起算口径分歧、庭审证据效力争议、同类离职员工的集体反馈叠加上市传闻,让小红书的用工合规及资本市场信披问题备受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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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权起算时点存分歧,三项庭审抗辩引质疑
根据公开披露信息,姜东于2018年9月入职小红书关联主体书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任职媒体智能团队负责人、首席技术专家,属于公司技术核心岗位。入职时获Xingin授予80万股境外期权,约定工作满2年归属50%;2020年1月公司追加授予6万股境外期权,期权合计86万股。
按照常规互联网企业期权归属规则与双方协议框架,员工服务满指定年限可分期归属对应期权,该激励机制为互联网行业通用的中长期人才绑定方式。
2020年8月25日姜东劳动关系被解除,根据当事人公开表述,此次解约时间节点距离其首批期权归属期限仅剩8日。劳动关系解除后,双方就期权归属、权益兑现产生分歧,争议随即进入司法程序。
判决书显示,小红书方面辩称,(姜东)第一次行权需在授予日满2年,即2020年10月30日,但(姜东)的劳动关系已于2020年8月25日合法解除。此外,小红书还提出与姜东解除劳动关系是因其旷工等。
此后,姜东依次通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再审等全部司法途径主张自身权益,案件历经多年审理。不同于陈浩维权一案获得法院支持,本案最终被法院认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合法,驳回姜东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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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份判决结果,中国企业资本联盟中国区首席经济学家柏文喜分析:“员工过错被合法解除→期权终止条款正常触发;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不能用违法行为触发对自己有利的条件。姜东败诉的正当性建立在‘旷工解除被司法确认合法’基础上,而非时间节点本身。”
知名危机公关专家、福州公孙策公关合伙人詹军豪进一步表示:“两起结果迥异的判决,核心是法院对‘旷工事实是否成立’的认定差异,也直接体现了VIE架构下跨境期权纠纷的裁判弹性,企业的抗辩逻辑正是利用架构隔离制造维权壁垒。”
即便诉讼程序走完,事件的争议并未就此平息。近日,姜东通过社交平台表示,小红书在庭审当中提出三项抗辩,在他看来与常识及公开信息存在明显冲突:小红书主张境内主体书行科技与境外期权签约主体Xingin公司不存在控股关联,反对追加境外主体作为共同被告;不认可由毛文超、瞿芳共同署名的6万股年度期权授予文件效力;针对官方后缀@xiaohongshu.com企业邮箱发送的入职Offer,以无法查询当年HR人员信息为由,对电子邮件内容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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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詹军豪指出:“姜东案中的三点争议,直指互联网红筹企业用工的常见灰色地带——用工主体与期权主体刻意切割、期权文件效力模糊、早年HR邮件证据留存不规范,都是企业降低自身维权风险的常规操作。”
柏文喜则直言:“对于姜东的三点质疑,小红书若真如知情人士所言‘与事实不符’,最有力的回应不是声明,而是公开姜东案的生效判决书全文——司法透明是拟上市企业消解‘行权前清退’质疑的唯一正解。”
这场庭审交锋背后,暴露出双方对于期权起算时间的认知矛盾。据姜东提交的《小红书入职邀请书—姜东》显示,公司承诺在您入职后授予您购买800000股Xingin公司(公司境外控股公司)普通股的期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公司将依据公司最新期权计划在试用期结束后与您签署相关期权协议。
面对这份offer证据,小红书方面质证称:“我公司因为时间久远已经查不到王丽丽的信息了,@xiaohongshu.com是我公司的后缀,但是不确定是不是我公司员工向对方发的材料。”
姜东按照入职时间计算,认为2020年8月25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时,距离入职满两年、首批期权归属仅剩8天;而依据境外Xingin主体的期权协议,行权开始日为2018年10月30日的期权授予日起算,首批期权归属时间为2020年10月30日,与姜东离职日相差约2个月。
此外,姜东亦提交2019年12月31日的60000股期权授予文件,该文件尾部小红书创始人兼CEO处签有毛文超,小红书创始人处签有瞿芳,落款日期为2020年1月。小红书方面核对原件后质证称,真实性不认可,毛文超与公司没有关系,2019年12月前曾担任过公司法人,该时间点后就不再担任,瞿芳自2019年12月至今是我方的法定代表人,Moses我方不能确定身份,授予主体、授予对象均不明确,未显示与原告、被告及本案诉求有关。姜东主张,该授予书授予期权的公司小红书方面认为也是Xingin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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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件并非小红书首例员工期权争议。此前,小红书前员工陈浩期权维权案件同样引发广泛关注,案件同样围绕“劳动关系解除与期权归属冲突”展开。
两案牵出群体行权前遭解约
据悉,陈浩2022年6月入职小红书境内运营主体薯一薯二文化传媒(上海)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担任华南直销商业化负责人,同时与境外主体签署3万股四年期期权协议,入职满两年可归属50%期权。2023年12月底,距离首批期权归属仅剩5个月,公司以不胜任工作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离职证明标注“岗位汰换”。2024年1月,陈浩同步提起劳动仲裁与民事诉讼,主张期权属于劳动报酬,境内法院对此案拥有管辖权。
案件历经仲裁、一审、二审多轮审理,2026年初广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案被业界视作国内首例VIE期权纳入劳动赔偿的判例,小红书合计赔付约85万元,其中期权损失赔偿66.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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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判例也改写了行业对VIE期权纠纷的固有认知。詹军豪对此表示:“这起广州中院的判例,直接打破了互联网企业靠VIE主体隔离规避期权兑付的行业惯例,首次明确境外授予的期权可纳入劳动报酬范畴,给全行业的股权激励合规划定了司法红线,倒逼企业重新梳理期权与劳动关系的权责边界。”
值得注意的是,面对两起性质相近的纠纷,小红书的部分诉讼策略趋同。在陈浩、姜东两起独立的前员工期权诉讼当中,小红书均采用了切割境内用工主体与境外期权授予主体之间法律关联的抗辩思路。
两案中,员工劳动合同分别签署于书行科技、薯一薯二广州分公司两家境内主体,但期权均由境外Xingin主体授予。小红书在庭审中辩称,境内用工公司与出具期权协议的境外主体为相互独立法人,不存在控股关系。
具体来看,小红书方面在姜东与陈浩两起前员工期权诉讼案件中分别提出:“期权相关权利义务仅约束员工与境外公司,境内企业不应承担期权损失赔偿责任,期权纠纷应当依照协议约定走境外仲裁途径,内地法院不具备管辖权”“原告的《股票期权协议》系与案外人签订,其期权的授予和行权全部与被告无关。被告系有限责任公司,就股权关系而言,案外人与被告亦不存在任何控股关系,而系两个独立法人。原告并无充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股权期权的履约主体系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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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套抗辩逻辑,并未在陈浩案中得到法院支持。柏文喜对此表示:“这一策略在陈浩案中已被广州天河法院穿透——法院查明境内用工主体与境外Xingin由同一创始人控制、存在紧密实质关联,据此认定境外期权属于劳动报酬组成部分,境内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这说明‘主体切割’并非当然成立,关键看证据能否证明实际控制与薪酬绑定关系。”
两起期权诉讼发生于小红书被传筹备港股上市的敏感阶段,也让VIE架构下期权安排的合规矛盾暴露在资本市场视野之下。陈浩在拿到终审判决后,向港交所、证监会提交实名举报材料,核心质疑案件中境内外主体关系的抗辩表述,与红筹上市要求披露的VIE协议控制关系存在信披冲突。
港交所对拟上市企业的劳资纠纷、股权激励历史具备披露要求,相关诉讼与举报,成为市场关注的合规变量。不过小红书2026年7月公开对外回应,目前流传的IPO相关消息均不属实。
个案之外,更多同类情况的反馈,进一步放大了外界的讨论。陈浩曾于2026年7月7日发文称“近50名员工反映临近期权行权被单方辞退、权益受损的群体性用工问题。”姜东亦在同年7月27日提出质疑:“多起员工劳动争议中,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均临近期权关键归属节点,小红书能否公开说明人员优化、劳动关系解除的评判标准是什么?期权归属前解除劳动合同是否为惯常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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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上述当事人反馈,詹军豪认为:“多起解约集中在期权归属节点附近,很难完全用巧合解释,本质是部分企业借‘人员优化’低成本收割员工未行权的期权收益,极易引发群体性的劳动权益纠纷。”
“用人单位对解除负举证责任;若解除时间集中、考核话术雷同,类案事实可极大削弱公司单方面解除理由的可信度。”北京隆安律所陈钟涛律师指出。
在詹军豪看来:“这类操作短期能帮企业压缩人力成本,但长期会严重消耗雇主口碑,还可能在IPO备案阶段触发VIE架构合规性问询,反而给资本化进程埋下难以预估的隐性风险。”
姜东与陈浩的两起诉讼,映照出红筹互联网公司股权激励的现实处境,司法已经开始穿透形式上的主体隔离,审视期权与劳动关系之间的实质联系。对于企业而言,期权协议条款清晰化、用工解约标准公开化、留存完整证据链条,既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必然要求,也是企业面对资本市场审视,规避潜在合规风险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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