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工程签证的法律效力,核心不在于是否加盖公司公章,而在于:一是签字人是否具有相应职权或构成表见代理;二是发包方是否通过后续行为(如付款、结算引用)对签证内容予以事实追认。
实务问题
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仅有发包方或总包方现场代表(如项目经理)签字、但未加盖公司公章的工程签证单,在结算争议中能否作为认定工程量或价款的依据?
裁判意见
法院认为,工程签证效力的认定应以实质判断为准。现场代表长期在项目中行使管理职能,施工方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字确认的,构成表见代理。同时,若发包方在签证签署后通过付款、接收工作成果或结算时引用签证数据等行为,表明其接受签证内容,则构成事实追认。因此,仅有现场代表签字但无公章的签证单,在形成完整证据链的情况下,可以作为认定工程量和工程款的依据。
典型意义
本案确立了工程签证“重实质、轻形式”的效力认定规则,有效遏制了发包方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在结算时随意否认签证的行为。该规则引导施工方注重过程签证管理,保护了实际施工人的合法权益,对规范建筑市场结算秩序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法律评析
本案核心在于工程签证的法律性质与表见代理规则在建设工程领域的适用。
首先,工程签证本质上是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对工程量、价款、工期等事项的补充确认文件,属于书证的一种。其证明力大小取决于内容真实性和关联性,而非形式是否完美。
其次,关于签字人权限的认定。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现场代表长期在项目中行使管理职能,施工方基于此有理由相信其有权签字确认,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再次,关于事后追认的认定。发包方在签证签署后通过付款、接收工作成果、结算引用等行为,表明其接受签证内容,构成《民法典》第五百零三条规定的事实追认,签证对发包方产生约束力。
最后,实际施工人应当注意:事前在合同中明确授权人员;过程中规范签证格式、要素齐全;事后通过工作联系单、付款记录等方式固化证据,与其他施工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链。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案例库参考案例(入库编号:2023-16-2-115-001),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青民再1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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