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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凉山州宁南县公安局
成功破获1起
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抓获8名嫌疑人
查获渔获物及电瓶等作案工具若干
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
形成了强有力震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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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
松新派出所接到线索
称有人在松新镇某河段
进行非法捕捞活动
接到线索后
派出所警力迅速反应
成功将8名嫌疑人
全部抓获归案
现场查获渔获物270余条
非法捕捞工具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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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渔获物及作案工具
已移送农业农村部门
进行专业鉴定
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电鱼、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捕捞方法,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捕捞,禁止使用禁用渔具或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
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或渔船,吊销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非法捕捞造成生态损害的,侵权人需承担修复责任;未按期修复的,相关部门可代为修复并追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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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凉山公安
编辑:李瑞 代雨珈
责编:邹湘
编审:阿比伊木
终审:沙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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