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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4期要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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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6年第4期要目

【主题研讨——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

1.知识产权检察的专门化

马一德

2.数据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

焦和平

3.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限度

卢海君

【中国检察学研究】

4.检察学学科独立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

王戬

5.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复合职能及其展开

王才玉

【法学专论】

6.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界分

王利明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

董坤

8.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

郭烁

9.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反思与程序构建

张栋

10.网络犯罪管辖制度的完善路径

单碧霄

11.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及其实现

张志铭、钟欣

【主题研讨——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

编者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必须更好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入实施、新质生产力加速形成的新时代背景下,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发展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核心要素的作用愈发凸显。立法进展与政策引导为司法保护工作提供了更为坚实的制度依据,也对司法机关的专业能力和保护实效提出了更高要求。近年来,检察机关主动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深入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当前如何进一步准确把握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时代特征,完善规则体系,优化保护格局,成为亟待深入研究的重大课题。本刊特别策划“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专题,分别从检察履职的制度反思、数据权益保护的前沿探索以及刑事保护边界的法理追问等方面,共同探索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理论图景与实践方案,以期为推动构建更加公正、高效、专业的知识产权检察保护体系提供有益的智力支持。

1.知识产权检察的专门化

作者:马一德(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我国创新型国家建设进程不断加快,知识产权领域的侵权纠纷日益复杂,新型案件不断涌现,对检察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我国检察机关不断推进知识产权检察职能整合,探索专门化建设路径,取得了诸多实践成果,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认知偏差影响了专门化建设的实际效果,未能充分释放知识产权检察的制度效能,即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过程,还存在机构设置与职能整合尚未完全匹配、履职结构中仍存在一定程度的刑事主导倾向、技术调查官的职能异化与检察专业能力消解等问题。通过梳理当前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建设中存在的待解决问题,探索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的转型方向,并对专门化体制建构提出具体思路,为提升我国知识产权检察履职能力、助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知识产权检察;专门化;规则制定;综合履职;主动筛选

2.数据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

作者:焦和平(西安交通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在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数据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日益迫切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可发挥基于“四大检察职能”的主动性、综合性与独特性作用对数据知识产权进行保护,但与此同时,数据知识产权的检察保护也面临着技术认知、数据确权与规范依据困境。有必要运用协同治理、广义著作权及利益平衡理论,明晰数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的功能性边界,为路径优化提供理据。基于此,可从建设专业、高效的数据知识产权检察履职主体、以著作权法为主要路径识别检察保护客体范围、以登记对抗主义、“一案四查机制”与版权公益诉讼制度形成检察保护依据等方面进行路径优化,以此发挥司法能动性,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有序流通。

关键词:数据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衍生数据;数字检察

3.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的限度

作者:卢海君(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作为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最后手段,其对象应聚焦批量、合谋式恶性侵权行为,并应遵循谦抑性、利益平衡及合理限度等原则,避免刑事保护过度影响人才的合理流动及知识的合理传播。裁判机关在审理涉侵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中,对于民事案件或依据民事举证责任分配、证明标准建构所推定的事实,仅能够作为刑事案件的参考,应以较高证明标准审查非公知性、价值性及保密性之间的合理联系,谨慎认定商业秘密的构成,不宜将失败实验数据、未成功技术方案等纳入刑事保护范畴,避免商业秘密认定泛化。

关键词:商业秘密;非公知性;利益平衡;人才流动

【中国检察学研究】

4.检察学学科独立发展的几个关键问题

作者:王戬(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华东检察研究院)

内容提要:当下检察学学科建设成为一个热议话题。然而综合各高校学科建设推进情况及相关研究可以看出,在形成一定共识的基础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学科特色是检察学得以独立成科、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前提,但这些特色内容怎么体现在学科建设的方方面面,需要进行体系化的思考及路径设置。以传统法学二级学科既有短板为出发点进行补强,是检察学学科得以独立发展的根基。就发展路径而言,目前以实践为导向的课程设置与人才培养,还需进一步加强深度融合和实质链接。现阶段各高校教学内容及教材建设的差异性,有利于充实解决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建设初期相关内容较为薄弱、体系化不足、分层分类欠缺等问题,后期需要进一步优化及整合。

关键词:检察学;检察学自主知识体系;学科建设;特色定位;发展路径

5.检察机关在减刑、假释程序中的复合职能及其展开

作者:王才玉(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

内容提要:减刑、假释程序是审判机关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出现的法定、酌定可以从轻处罚的罪后情节,依据刑罚执行机关的提请和检察机关的检察意见,遵循证据裁判规则适用法律、作出裁断的司法程序,是对刑事诉讼结果进行实质变更的量刑程序。人民检察院是减刑、假释程序的重要参与方,是减刑、假释审理程序能够成为司法程序的重要支撑。人民检察院基于在刑事诉讼中“求刑者”的基本立场,承担着对刑罚执行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检察意见、出席法庭支持庭审的“准诉讼职能”,以维护刑事诉讼程序所确立的对犯罪人的刑罚不被任意变更或者撤销;基于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承担着在减刑、假释程序之外对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以及对审判机关审理和裁定减刑、假释的全流程进行法律监督的职能,以及对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相关职务犯罪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检察侦查职能,以维护刑罚变更执行的公平公正。

关键词:减刑;假释;司法程序;法律监督;“准诉讼职能”;检察侦查

【法学专论】

6.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界分

作者:王利明(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不同于传统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未设置该法总则,分别设置了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并分别规定了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此种立法模式最大的优点是对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作出了界分,有利于法律规则的准确适用。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必须首先区分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并区分两者在维护矫正正义和交换正义之间的目标差异,理解两种损害赔偿在归责原则、赔偿范围、损害计算、损害赔偿限制规则的适用等方面的区别,分别从合同编和侵权责任编中寻找不同的规则处理相关纠纷。

关键词:侵权损害赔偿;违约损害赔偿;救济目标;赔偿范围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完善

作者:董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内容提要:立法修订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统筹平衡制度稳定与创新发展、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两对关系,兼顾不同制度间的衔接协调,在保留既有规范框架的前提下重点作出三方面调整:一是健全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机制。加强法院对自愿性审查的职责义务;赋予值班律师阅卷权、会见权。二是优化意见听取与具结程序。引入证据开示制度,规定意见听取与具结环节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严格限定具结环节的在场主体,案件有辩护人的,不得由值班律师代替;增设辩护人、值班律师在具结环节的异议权,衔接审判阶段辩护人独立辩护职权的行使。三是规范量刑建议与法院采纳规则。为延续制度的稳定性与量刑的可预期性,对《刑事诉讼法》第201条“一般应当采纳”条款可不作调整,对量刑建议的具体形式交由司法实践动态调整;或者规定一般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关键词:认罪认罚从宽;修法逻辑;自愿性保障;具结程序;量刑建议采纳

8.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法律监督

作者:郭烁(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证据科学教育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规范构建未能根本上扭转涉案财物处置乱象,这当然能归咎于规范欠缺明确性和体系性,但法律虚置乃至法律规避现象提示道,通过加强法律监督防止法律适用异化同样迫切。立足实现有效法律监督,不论是划定监督边界的规范,还是作为严重违法行为识别基准的规范,均相当薄弱。在该背景下,各地检察院探索形成构建法律监督模型、提前介入侦查、人民监督员参与等实践样本,旨在拓宽监督线索来源,也让法律监督的被动性、滞后性缺陷有所改观,但皆有其隐忧。在探索全程法律监督的基础上,适当突出侦查监督契合侦查程序特征与刑事诉讼纵向构造,也有助于提升涉案财物处置领域法律监督质效。为此,解释论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程序拓宽监督线索来源,并注重运用调查核实权;立法论上明确侦查机关的同步材料抄送义务、适度提升侦查监督的效力刚性,同时以功能类型化增强涉案财物处置规范的明确性。

关键词:法律监督;侦查监督;对物强制措施;涉案财物处置

9.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理论反思与程序构建

作者:张栋(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内容提要:以“判后即封”为核心特征的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与审判公开原则中的裁判公开制度存在一定的紧张关系。当前适用于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封存具有其特殊性和相应的制度基础,这一诉讼环境并不普遍存在于整个刑事司法体系。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尚未真正完成的背景下,将体量巨大的轻微犯罪记录“判后即封”,可能会导致大量的判决游离于诉讼监督之外,甚至滋生道德风险等一系列连锁反应。大幅度扩大现有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范围,并非稳妥的改革思路。同时,完全采用比较法上的犯罪记录删除或前科消灭制度则会由于其较长考验期而使行为人错失刑罚执行完毕复归社会的最关键时期,并不适合我国国情。在我国的信用体系尚待健全、犯罪标签化无法截然消除的现状下,一个可行的路径是由依申请的犯罪记录临时不记载制度到经过考察合格后的犯罪记录封存,将犯罪记录封存视为一种附条件、可撤销的诉讼制度。依申请封存和考察期作为该制度的核心,是避免“判后即封”模式对审判公开原则和诉讼结构的冲击、确保封存正当性的关键手段。依申请的犯罪记录临时不记载制度则是为了减小考察期对行为人服刑完毕后寻求就业机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与考察后的犯罪记录封存共同促进轻微犯罪被告人复归社会。

关键词:轻微犯罪;犯罪记录封存;考察期;审判公开原则

10.网络犯罪管辖制度的完善路径

作者:单碧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内容提要:在数字时代的司法实践中,网络犯罪管辖存在管辖连接点过多且难以确定、跨区域网络犯罪管辖协作存在困难等问题。这些问题源于网络犯罪的跨地域性、司法的“重打击、轻保护”倾向和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借鉴域外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网络犯罪的管辖实际,在原则上,我国可构建实质联系与技术赋能结合的管辖连接点判断标准,中央协调与区域联动结合的管辖协调机制,集中管辖与专业化审判结合的管辖认定体系。以此为基础,具体到立法上,可制定反网络犯罪法,统一网络犯罪管辖规范;司法上,构建跨区域、跨部门协调机制,建立管辖权异议和网络犯罪集中管辖制度;科技上,借助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研发管辖智能辅助系统,提升管辖地和管辖机关的识别能力和水平。

关键词:网络犯罪;管辖;协调机制;管辖权异议;案件集中管辖

11.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及其实现

作者:张志铭、钟欣(华东师范大学,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内容提要: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是数据出境监管立法价值目标的有序集合,可决定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标准框架的立法目的、逻辑结构和制度内容。构建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价值坐标的关键在于解决维护国家安全和数据主权、尊重公民个人隐私和促进自由贸易三种立场的冲突,其本质是对各立场所蕴含的法的价值目标作出选择与排序。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价值坐标呈现“三层价值阶梯”样态,即立足法在公共领域的安全价值和秩序价值,维护法在私人领域的安全价值和人权价值,并兼顾法在经济领域的效率价值。遵循数据利益区分保护理念和比例平衡原则,可从“三层价值阶梯”中生成“四级标准框架”。依据“数据归集管理分类标准”以及“数据利益”“数据的重要程度”和“数据被非授权性处理后的危害程度”分级标准,将数据出境限制条件嵌入分类分级标准中,形成跨境电商平台数据出境监管的“七类 + 四级”标准框架。

关键词:跨境电商平台;数据跨境流动;立法价值目标;分类分级监管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是最高人民检察院主管、国家检察官学院主办的法学综合性学术期刊,入选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期刊(2021-2022)、全国中文法律类核心期刊(2020年版)、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知名期刊。本刊以“立足检察,面向法学学术前沿和整体司法实践”为办刊定位,以“大法学格局基础上突出检察特色”为栏目建构原则。

责任编辑 | 郭晴晴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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