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今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面迈入系统化、法治化、规范化新阶段。
为保障新法平稳落地、实现上下法治统一,此前全国范围内提前启动生态环境法规规章专项清理工作,全面扫清制度堵点、适配新法要求。2026年7月28日,生态环境部召开例行新闻发布会。彼时距离8月15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仅剩18天,各项实施准备工作进入最后的攻坚窗口期。
“我们正在对生态环境相关文件进行一次全面的‘体检’,一个重要指标就是法治统一,举措就是废止和修改。法治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要求,对于维护社会公平,降低社会运行成本,提高社会效率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保证下位文件向生态环境法典看齐,生态环境部开展了全面清理工作。”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赵柯在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
在国家层面统筹推进清理工作的同时,全国各地的清理工作也全面铺开。跟随记者的脚步,直击这场为生态环境法典实施扫清制度障碍的 “法治大扫除”。
哪些法规该废?
据生态环境部官网,2026年7月15日,生态环境部就拟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拟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本次清理共涉及拟废止规章17部、修改规章11部,拟废止规范性文件176件。
此次废止的规章包括与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不一致、主要内容已被新的文件吸收或者替代、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等三类情形。
例如,《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为各类“重点排污单位”如何确定,而生态环境法典落实“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要求,统一使用“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概念,将“重点排污单位”概念整合纳入其中。此外,原12369环保举报热线,目前已全部归并至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因此《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也被废止。
在地方,也是这样的清理思路。
在本次法规清理工作中,湖北省设区的市共废止5件地方性法规,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生态环境法典及其他上位法对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法规主要制度设计已被生态环境法典以及其他上位法覆盖;二是法规制定年代较早,管理体制、管控措施、处罚标准与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冲突,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且相关管理事项已有其他上位法完整规范。
云南则结合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实际,精准清理老旧滞后条例,为全国提供优质示范。云南现有8个自治州、29个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是本次清理工作的重中之重。云南省人大民族委员会民族立法处处长张爱磊向记者介绍,各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提出对20余件单行条例进行修改、废止。其中,近20件单行条例拟进行废止,主要原因是出台时间较早,部分制度与当前治理形势不相适应。
“比如,《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环境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于1999年,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在保护当地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张爱磊表示,“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条例》已经满足不了科学治理、依法治理、精准治理的需求。经梳理发现,《条例》的许多条款与生态环境法典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且《条例》规范调整的内容已经被上位法全面覆盖,无修改保留的必要,因此予以废止。”
生态环境法典施行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十部现行环境法律将同时废止,单行法废止后失去立法依据的地方性法规也要予以废止。安徽省蚌埠市在本次清理工作中废止了《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生态环境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的实施依据已不存在。相关负责人表示,后续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问题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以解决,蚌埠市将在以后重新制定地方性法规。
如何平衡改与不改?
当前各地在法规清理中,不少同志疑惑,哪一类内容必须改,哪一类可以不改?
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长期参与环境法典编纂研究工作的吴凯杰表示,对待地方立法与生态环境法典不一致的情形,应当确立分类处理、辩证分析的标准,不能“一刀切”。必须修改的情形有:与法典的相关规则直接冲突或者超越地方立法权限的情形,包括对生态环境法典设定的强制性义务或禁止性规定存在放宽、突破或增设例外,缩减法典规定的公民环境权利或增加公民法外义务等。
安徽蚌埠系统推进5部地方性法规修订,形成可复制的地方修法样本。一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关于禁止随意倾倒、堆放、丢弃、抛撒、遗撒生活垃圾的规定等,修改《蚌埠市龙子湖景区条例》《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部分条款使其表述与上位法表述一致。二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对《蚌埠市城市管理条例》等相关条例的法律责任作相应修改。三是依据生态环境法典,在《蚌埠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中增加了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限制条件。四是修改了立法依据中的法律名称。生态环境法典废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将《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蚌埠市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条例》的立法依据中的相应法律名称,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处长陈燕则向记者表示,云南省拟修改法规的内容主要聚焦以下方面:一是对有关法规的立法依据、原则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二是对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体制、有关部门的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修改完善;三是对禁止性、义务性规定和法律责任条款进行调整,避免放松管控。
本次法规清理工作并非一味追求“全盘整改”,而是兼顾维护国家法治统一与地方治理特殊性,坚持“该改必改、宜留则留”。
“地方性法规与生态环境法典衔接适配要坚持特色保留,即符合生态环境法典价值统领且基于地情的补充性、探索性规定应当予以保留并强化,有效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功能,形成与生态环境法典系统协调的下位法规范。”吴凯杰说。
在《洛阳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清理中,洛阳负责清理工作的专班针对环境卫生设施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定差异,经多轮研判,最终确定分类施策方案:环境卫生设施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拆除的沿用原有成熟规制条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管护规定全面对标生态环境法典新标准,既严格落实上位法统一规定,又贴合洛阳城市治理实际,有效规避了机械修改问题。
四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科科长韩佳桐则表示,四平市厘清涉及生态环境法典的地方性法规共12部。其中城市绿化条例、小广告发布管理规定、农田水网条例、四平玉米主食化产业促进条例4部法规,完全契合生态环境法典精神,适配四平地方特色治理,决定暂不修改。
“我们认为,‘不修改’同样是一种积极、负责的立法态度,体现的是对地方立法规律的尊重和对法规实用效果的珍视。”四平市水利局一级主任科员、法规科科长梁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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