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环境网)
转自:中国环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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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5日,备受瞩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以下简称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后可能面临哪些挑战?将带来哪些影响?记者就相关问题专访了武汉大学教授、原中国环境资源法研究会会长蔡守秋。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在全面落地施行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最大挑战是什么?
蔡守秋: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基本方针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态环境法典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治理和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灯塔、里程碑,它解决了生态环境保护活动“有法可依”的问题。
但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典的权威也在于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在全面落地实施的过程中,可能面临的最大难点和挑战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其主要表现是不能全面、准确、认真地实施生态环境法典。
首先要全面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既要以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立法目的、原则、理念和价值观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指导思想,又要以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具体法律规范作为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行为规则;既要建立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又要建立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既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又要推动全民守法。
所谓准确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指正确、深刻理解和掌握法典条文的内容和内涵,公正、有效地实施法律。
所谓认真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指严肃、扎实地遵守法律、实施生态环境法典,严格依法办事。
全面、准确、认真地实施生态环境法典,是各级党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等部门肩负的历史使命和重大责任。
中国环境报:生态环境法典正式施行后,将带来哪些影响?
蔡守秋:随着生态环境法典的全面贯彻、实施,我国生态环境法治建设将迈进一个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以“共享(或共用)生态环境法”为创新方向、推动和保障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
生态环境法典已经明确规定“生态环境”“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生态环境司法”“生态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等术语概念,形成区别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生态环境法话语体系。
生态环境法律体系的完备程度,是衡量一个国家生态环境法治水平的重要标志。作为生态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律,生态环境法典的颁布实施将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产生重要影响,形成以生态环境法典为统领,相关专门法律共同组成的生态环境法律部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规定的一系列具有指导性、统领性、基础性、综合性的生态环境法理念、原则、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我国将发展形成一个以“共用(享)物”“共用(享)法”为重要组成部分,包含共享生态环境法的概念体系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
一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关于“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的基础规范,划清具有非排他性的生态环境权益与具有排他性的民事权益、国家所有财产权益的区别,制定和完善有关“保障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权益”法律法规。
二是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划清作为共用物、共享利益的生态环境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定义的作为财产的物的界限,补充和完善有关共享、共用、共治生态环境的法律规范。
三是落实完善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体制机制,厘清作为共用益物的生态环境与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物的自然资源资产、农林生物商品的界限,健全规范生态环境共用物同自然资源资产、农林生物商品相互转化的生态环境法律制度。
四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有关“国家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障建设”“加强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推进生态环境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的引领性规范,划清基于共用物、共用权和共益的生态环境诉讼与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私益诉讼的界限,逐步健全独立的、专门化的、专业化的生态环境共益诉讼、生态环境司法、生态环境审判机制。
五是落实生态环境法典有关“开展生态环境检察工作,强化检察监督”的引领性规范,划清以共用物、共益为保护对象的生态环境检察与检察监督,和以私有物、公有物、私益和公益为保护对象的检察与检察监督的界限,逐步构建独立、专业的生态环境检察及检察监督专门法律制度。
总之,我们应该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的引领性、基础性规范,健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包含高效的生态环境法治实施法律、严密的生态环境法治监督法律、有力的生态环境法治保障法律的生态环境国家法律体系。
中国环境报:对社会各界学习、遵守、运用生态环境法典,您有哪些建议和寄语?
蔡守秋:生态环境法典实施的基础和关键是全民尊法和守法。
生态环境法典第七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态环境的义务。
首先,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尊重和信仰生态环境法典。法学家哈罗德·伯尔曼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要充分认识生态环境法典的开创性、先进性和重大意义。要敢于善于用生态环境法典规定和体现的生态环境法律思想、法律精神、法律理念、法律价值、法律原则、法律概念武装自己的头脑,指导自己的行动。
地方主要领导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强化法治意识,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在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的过程中发挥良好的带头作用。
实施生态环境法典,就是将法典中白纸黑字的法律条文,转变为切实、有效的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行为规则。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该努力学习、自觉遵守、积极运用、认真落实生态环境法典,使生态环境法典成为保护和治理生态环境的有力武器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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