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族创始人林奇被毒杀案——
邓哲律师说:我想很多年以后,我都会记得今天下午,这个阳光普照却又寒风彻骨的下午。(2020年12月31日 18:25)
我想很多年以后,我都会记得那个下午,那个寒风彻骨的下午,那个烈日灼心的下午。
这世上有两样东西不能直视,一是太阳,二是人心。
都说官法如炉,但若无正义的炎日,我们又如何面对那人性的阴寒?
岁月如歌,星河长明。生活固然会继续向前,但并非所有的故事都会消失不见。
人生不易,愿我们能对得起我们的遭遇和苦难。
一、案件始末:2026年5月21日,杀人犯死刑!
(一)结缘(2017年-2018年)
1、背景
2017年,游族网络创始人林奇看中许圭的法学背景与谈判能力,以2000万年薪将其挖至游族,委以首席风控官的重任。
2、合作:
2018年,许圭成功为游族以1.2亿元拿下《三体》全版权,并因此出任三体宇宙CEO。
这一时期,两人关系密切,许圭被视为林奇的“左膀右臂”。
(二)矛盾激化期(2019-2020年)
1、理念与业绩分歧
《三体》IP开发进度不及预期,游族整体业绩放缓,林奇认为许圭在IP运营上“不给力”,两人经营理念产生严重分歧。
2、权力与利益冲突
林奇开始逐步削弱许圭的管理权限(收回财权、人事权)并大幅降薪(从2000万年薪降至50万),并物色好接替者准备替换许圭。
许圭认为自身价值被否定,心生怨恨,认为林奇对其“公开处刑”,双方关系彻底破裂。
(三)极端报复期(2020年)
1、投毒报复:
许圭因怀恨在心,于是2020年5月起开始精心策划投毒报复。他购买剧毒物质,在林奇及公司其他高管(如赵骥龙等)的日常饮食中投毒。
2、结果
2020年12月,林奇因中毒(河豚毒素等)引发多器官衰竭抢救无效死亡,赵骥龙等高管中毒。
2020年12月,许圭被警方抓获。
(四)法律终局(2024-2026)
判决
2024年3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许圭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26年5月,许圭被执行死刑。
总结:
许圭与林奇的恩怨,是一起由职场矛盾、利益纠葛激化,最终演变为恶性刑事案件的典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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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邓哲律师:一审代理词(部分)——中毒的人性,不可饶恕的罪刑
1、中毒身亡的是林奇,但在这之前中毒死掉的,是凶手的人性。
被告人许圭犯故意杀人罪、投放危险物质罪,情节十分卑劣,手段非常邪恶,后果极其严重,影响特别恶劣,罪大恶极,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没有任何合理怀疑,没有任何好犹豫的。
2、辩方可以排除中毒的因素吗?事实上,即便是为辩方站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在出庭接受质询时也明确地表态,他“没有说过林奇不是被毒死的”,
换言之,连辩方的专家证人,也不能排除林奇是中毒身亡。
那么,如果不能排除中毒这一始源性因素,即便林奇的死还可能还有其他因素,又能怎样?
源头不还是毒物吗?投毒导致病发而亡,就可以说不是被毒死的吗?
或者,你对一个患有疾病的人投毒,就可以减轻罪责吗?
毒物只是作案工具而已,控方只需证明其确实存在并确实足以致死,就完成了这一节的证明责任。
3、辩方这种认为必须所有组织器官、所有样本的所有检验结果必须一模一样才行的观点,是用割裂和孤立的眼光去看待人体这样一个整体,完全无视基本的科学原理,纯属生搬硬套。
4、即便检材在送检过程中检材真的被“污染”又怎么样?
被“污染”的检材也依然是检材,只要鉴定机构考虑到污染的可能并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就不至于影响鉴定结论的可靠性。
况且,真实世界中绝少存在完全“清洁”的检材。
如果按照辩方的意见,其实就等于只有在林奇中毒时的那一刻立刻从他身上取得检材进行检验,结论的可靠性才能被他们接受。
但除非时光倒流,这个要求怎么可能实现?
5、证据规则并不要求出示质谱图,质谱图也不是刑诉法意义上的证据形式,只是供鉴定机构参考得出结论的辅助材料。
就好比CT只是医生诊断的参考,最终还是要医生结合临床等各方面材料来综合得出结论。
在这样的情况下,除非出现巨大的冲突和矛盾,否则就没有必要出示;
更何况,鉴定意见和全案证据互相印证,足以认定,就更加没有出示的必要性。
对方一再强调质谱图是认定最高标准,其用意无非是使包括法庭在内的观者轻视或者忽视控方的大量证据……
将质谱图作为指控投毒犯罪不可或缺的核心证据会创造一种危险的激励,就是只要潜在罪犯,选用冷门的、不会立即致死的、具有较强挥发性的有毒化学物质为作案工具,且在投毒后细心掩盖、努力拖延警方收集合格检材的时间,就可以得以脱罪。
因此,考虑到本案的影响力,我们认为不能造成示范效应,不能通过本案的审理形成一个“凡投毒案均需质谱图”的证据法潜规则。
【科普:质谱图】
法律意义上的质谱图,是具备司法鉴定法定资质机构,依照司法部司法行业标准、国标,对案件检材采用色谱-质谱联用仪器检测后,生成、留存、归档的标准化质量谱数据图谱;
属于鉴定意见的原始客观电子/纸质载体、法定科学书证类证据,是毒物、毒品、微量物证案件定性定案的核心原始依据。
6、双录的问题,仅仅是一个办案的规范程度是否能够做到100分的问题,充其量最多是是否构成瑕疵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合法性的问题,并不违反刑诉法以及刑诉解释的规定,也不影响证据的效力,更加不构成证据排除的法定理由,辩护人也没有对其提出过非法证据排除之申请。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这个问题上做文章,无非是想混淆一个问题……
7、关于行为的意义
任何人的行为都有其意义,而行为意义要以一般人的行为模式为基础来进行认定。当一个人的行为脱离一般人的行为逻辑,就必定有其他的行为意义。
8、被告人原本设计的是:毒素会在林奇服用后8个小时左右才开始释放。如果是这样,那么林奇很可能会在睡梦中死去,不仅来不及做任何抢救,还会被当作意外死亡,而不会被刑事立案侦查。那么被告人就实现了完美犯罪。这是一个极其阴险的设计!
只不过,他算错了两种胶囊嵌套情况下的溶解时间,也算是天网恢恢。
9、对于犯罪的认定来说,并不需要、也不可能精美还原所有的案件细节……
只要能认定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已经完成了这一节的证明责任;
除非时光倒流,这样的苛求本身也是不可能实现的任务……
10、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以上种种抗辩,其实都是为了完成一个铺垫,目的是为了引出他们的真正抗辩点:真凶可能另有其人。——所以,今天辩方所有抗辩的核心,其实是幽灵抗辩!
11、不是所有的事情都要亲眼目睹,才能得出正确答案的。
下雪了,地上有一排脚印,不需要监控录像拍到,我们就知道,有人走过。
这叫人类的理性,这叫基本的判断能力。
一定要有监控录像才能确定,这不叫论证责任,这叫无视人类的理性能力。
12、按照辩方的逻辑,他们的辩护要成立,那么必须要有这么一个人,这个人不仅也想杀林奇,而且,这个人从头到尾洞悉了一切,并且充分利用了被告人的前期成果……
同时具备以上9点所有条件的,是一个什么样的人?只能是神。而这,就是辩方一切辩护的根基。何其荒谬!
13、不存在合理怀疑
经过上述六层的抗辩证伪,我们可以看出,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人的质疑一概不合常理、自相矛盾、和客观事实及证据相矛盾,辩方的所谓疑点无一算得上“合理怀疑”,反向印证了本案的认定毫无疑问,不存在所谓疑罪,也不需要犹豫。
14、关于作案的动机:
长期的积怨和巨大的利益。
……当自己因商业能力不足而转型踏空,当自己臆想中的宏图大业一朝落空,他无法接受,他要别人为自己的失败付出生命的代价。
这个人是谁呢?是他的老板,是他的同事,是要接替他的人,是他认为妨碍了他成功之路的人。
你阻碍我,我就要你的命,并且是用让人在临死前处于一种极度痛苦的状态中的极其残忍的方式,对生命毫无敬畏,视人命如草芥。
15、犯罪的实施:精心的设计,长期的筹备,周密的把控。
被告人的目标不仅包括杀人,还包括脱罪……
……被告人为了实现犯罪目标可谓不遗余力,不仅自建了一个成建制的化学实验室,而且试验过的投毒物品都可以开一个小便利店了,目的就是饱和覆盖,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
16、刑法中,几乎所有犯罪的刑罚安排都是从轻往重排,但故意杀人罪确是例外,其刑罚是从重往轻排,首选是死刑。
17、给民营企业界和整个社会留下了巨大的冲击和广泛的恐慌,以及深刻的不安全感。
小翟:
读完了邓哲律师的辩护词,佩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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