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监狱的把自己管进监狱!湖北襄阳,监狱狱侦科科长借出入监区便利,10年间替犯人传递现金12次共计15.8万、19次为犯人提供手机,收受犯人1.4万好处并瞒报,致多名不符条件者获减刑,襄阳铁运法院一审判处其滥用职权罪,处有期徒刑1年、缓1年2个月,违法所得上缴。
(案例来源:大河报,人物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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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袁某就任某监狱狱侦科科长,后兼工会主席,手里有进出监区、对接犯人考核材料的常规权限。
按《监狱法》和司法部《罪犯会见通信规定》,现金、手机、未受控通讯工具一律属监内违禁品,罪犯通话仅限亲属监护人、每月不超一次、民警现场监管,任何干警不得私自捎带。
袁某对这些红线门儿清,却反过来把红线当创收通道,运作模式很固定:把自己的建行尾号0151银行卡和私人手机借给犯人,外头关系人往卡里打钱,袁某取现带进监区交割;手机则在监舍角落给犯人单线联系外界。
2013年4月他先把卡和手机交给犯人孙某刚,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孙某刚9次用他手机联络安某学、冷某川,对方分次存进12万,袁某取现带进监区递给孙某刚,孙拿去赌博、买违禁品,事后塞给袁某1万元“辛苦费”。
袁某对监狱内藏有现金、使用手机等事实一律隐瞒,孙某刚2014年7月28日顺利裁定减刑9个月。
2015年8月同一套路再来:孙某刚请托,乐某欢往卡里存2万,袁某取现传给犯人彭某毛,收0.2万,彭某毛2015年11月27日减刑1年。
另一条线从2014年9月扯出:王某请托给犯人龚某强传现金,袁某提供银行卡,王某存入1.8万,袁某2次给龚某强手机、取现1.8万送达,收0.2万,龚某强先后于2015年11月减刑8个月、2017年9月减刑6个月。
此外,最早一条线在2006年1月就已启动,犯人胡某洋8次借袁某手机在监内使用,袁某始终瞒报,胡在2007年1月至2016年8月间7次获减刑。
综上,从2006年到2016年,袁某十年间累计:传现15.8万、供手机19人次、收犯人现金1.4万、牵连4名犯人、促成十余次违规减刑。
2026年8月13日前后,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法院认定的事实与公诉一致:袁某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违反监规利用职权为犯人提供违禁品,收钱瞒报致使不符减刑条件者减刑,破坏监管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构成滥用职权罪。
袁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属自首,违法所得已追缴,认罪悔罪,无再犯危险,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2个月,1.4万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这案子量刑看着轻,但定性一步没让。
第一,定滥用职权罪而非受贿或徇私舞弊减刑罪,是法院在法条竞合里挑了更贴的那条。
《刑法》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徇私舞弊犯本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袁某收1.4万未达受贿罪一般立案关注的大额档(且赃款全追),核心恶不在“收钱”而在“用权破坏监规+瞒报造假+间接促成减刑”,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397条徇私舞弊条款。
若单定401条徇私舞弊减刑罪,主体须是“司法工作人员”且行为聚焦“予以减刑”动作本身,袁某不直接签减刑建议,定401条反窄,所以法院以397兜底,逻辑更稳。
1.4万在397里不作定罪门槛,而作徇私舞弊情节与违法所得双重评价。
第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这一要件靠三条事实链锁死。
一是违禁品实际流入监区(15.8万现金+19次手机使用,有银行流水、通话记录、犯人供述三角印证);
二是减刑裁定书基于“认罪悔罪、无违规”假象作出,袁某瞒报是假象必要条件;
三是狱侦科长本职正是查违禁品防违规,知法犯法比普通干警捎带危害倍增,符合两高渎职解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入罪标准。
缓刑不是因为危害小,是因为自首+全退赃+未再犯危险,依法可缓,不等于行为轻微。
第三,1.4万追缴上缴和“收钱不多却判实罪缓执”不矛盾。
渎职罪算的是职权滥用损失,不是手续费多少;1.4万是违法所得走《刑法》64条追缴,刑期走397条评价,两笔账分开结。
若袁某没自首、没退赃、仍任原职,同等事实大概率实刑一年以内;本案把“主动投案+全退+悔罪”三项从轻用足,才落到缓一年二个月,给基层干警留了“主动交代可从宽”的示范,但没给“帮犯人捎东西只算违纪”留口子。
写这条不是替袁某叫屈,狱侦科长把建行卡变监内提款机、把私人手机变犯人外联终端,十年四名犯人拿违规减刑当奖励,1.4万只是水面上的脏钱,水下是减刑假释公信力被掏一块。
判处缓刑可以讨论,但“滥用职权”四个字钉死,意味着监狱干警哪怕收一块钱捎一次手机,只要瞒报致减刑结果失真,就不是内部纪律处分能消化的事,而是刑事渎职。
对于从事这行的人来说,下次再有家属递烟说,帮带个手机进去看娃,一定要坚决拒绝,拒掉的不是人情,是缓刑和公职两头。
对此,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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