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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孙红伟是一个绕不开的名字。
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个人一等功,河南省十大人民满意法官。一名退役军人,转业后进入叶县法院执行局。在叶县法院工作期间,他先后获得叶县劳动模范、全市法院优秀复转军人等荣誉。老百姓叫他“孙青天”,同事叫他“孙二蛋”——意思是敢碰硬。
孙红伟认为,自己在工作中恪尽职守、坚持原则,在依法履职过程中触碰到了相关人员的利益和尊严。在他看来,后续针对其个人的调查与追责,存在一定关联。2026年5月29日,卫东区法院以行贿罪,判处他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
一个曾获最高人民法院表彰的执行干警,28年的职业生涯中,910本案卷被查了四年,未因此次查卷形成违纪违法处理结论。但最终,他却因一桩叶县纪委监委两年前已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项,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他是怎么从“孙青天”变成“阶下囚”的?
他执行过的那个主任,后来进了纪委
2012年,孙红伟接手一起河南省高院督办案件:贾某某申请执行平顶山市卫东区建设路办事处侵权赔偿案。据孙红伟称,该案此前因卫东区法院久执无果、当事人持续上访,平顶山市中院经研究决定,将该案指定叶县法院执行,并点名交由他办理。
孙红伟查到该单位账户有资金,依法冻结账户并对其罚款30万元。他当面告知时任办事处主任宋某某:若不配合履行,将移送公安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宋某某最终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三期支付180万元,申请人放弃下余19万余元利息。协议同时载明:被执行人若不按照本协议履行,申请人有权申请法院按原判决执行。上有宋某某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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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后来逾期履行款项,申请人贾某某请求法院按原判决执行。当时因双方协商解决,该案中止执行。2018年,宋某某调任卫东区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2021年,有人举报孙红伟“超生二胎”。卫东区纪委监委立案调查。
该案申请人贾某某近期仍在向中央巡视组反映情况,其与孙红伟通话时称,宋某某调任纪委监委任职后曾对孙红伟“使了坏”。孙红伟后来了解到,宋某某在卫东区纪委任职期间,正是该案承办人李某某的分管领导。
910本卷宗,整整查了四年,归还时少了两本、十八本散开丢了页
2021年5月8日,卫东区纪委以孙红伟“超生”为由当日扣押、调取其2008年至2021年的执行卷宗和相对应的审理卷宗,共计910本。2021年6月19日正式立案。
当天叶县法院院长来到他办公室,说有一部分卷宗是别人留下的,不是孙红伟的。院长当场拨通一个电话:“宋书记,孙红伟办公室里还有别人的卷宗,让孙红伟整理一下,明天再给纪委送过去。电话那头传来一个声音:“不行,今天全部扣押,我们会甄别的。”孙红伟后来才知道,电话那头的“宋书记”,就是宋某某——他2012年执行过的那个办事处主任。
调查审查的理由是“违反计划生育,超生”,调取通知书上写的却是“2008年孙红伟办理过的案件卷宗;执行局2010年至今受理立案登记台账”。
四年。910本案卷。卫东区纪委监委未因此次查卷对孙红伟作出任何处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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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4月,卫东区纪委监委退回卷宗。据孙红伟称,经清点,910本案卷中整卷丢失2本,另有18本散开、内页缺失。
此外,李某私自扩大调查范围,在未对其前妻杜某某立案的情况下,对其审查调查,多次到其前妻单位进行骚扰,并要求叶县纪委监委对其前妻做出开除公职处分。给杜某某造成不良影响!
2025年初,孙红伟就卷宗丢失、滥用职权、私自扩大调查范围,以及办案人员李某勾结串通田某某打击陷害等问题,向中央第五巡视组进行了实名控告。据孙红伟称,巡视组在收到材料后与其电话沟通,并表示约见他当面了解情况。但就在约定见面的前一天,叶县纪委监委对其采取了留置措施。
已被叶县纪委监委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事,怎么又成了刑事案件?
2022年7月,中国人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参与叶县政府扶贫保险项目投标。外勤业务员付某某受单位委托负责此项业务,因疫情封控无法到叶县,便电话委托孙红伟在当地找一个招投标业务代理人。公司有这笔劳务运作费。
孙红伟找到刘某某,请刘某某去找这样的人。刘某某答应了,要求劳务费20万元,现金支付(后来才知道刘某某的银行帐户被法院冻结了)。付某某通过孙红伟账户转账22万元——20万元是劳务费,2万元是交通、误餐等杂费。三方事先约定:如果公司没中标,20万元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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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里,孙红伟对刘某某说:“先给他十五个,下余五个等完事后在付。”孙红伟称,那个“他”是刘某某帮助保险公司找的代理人,并非刘某某本人。在他看来,刘某某2013年已不在叶县政府工作,不具备影响中标结果的条件。
这段聊天记录后来成为法庭上的核心证据。据问责申请书转述,判决书在分析款项性质时写道:“如果支付的款项系劳务报酬则根本不存在退还、返还的问题。”
孙红伟认为恰恰相反——办不成退钱,正是民事委托代理的特征;如果是权钱交易,既无“办成”之说,也无“退款”之理,何况刘某某无职权可寻。
2023年5月,孙红伟主动向叶县纪委监委交代了当时的行为,叶县纪委监委让他写了两份情况说明,做了笔录,明确告知:不予立案。|
事情到此结束了——至少当时他是这么认为的。
2025年初,因卷宗丢失、违法立案、滥用职权、报复陷害等等问题,孙红伟对卫东区纪委监委及办案人员李某某进行实名控告。
2025年5月14日,卫东区纪委监委将前述已被叶县纪委监委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线索,移送给叶县纪委监委。孙红伟被留置,半个月后被双开。一个月后,案件转了一圈,又移交卫东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6年5月13日被法院取保侯审,2026年5月29日,卫东区法院一审认定,孙红伟帮助付某某向刘某某输送15万元,另5万元约定事成之后再给付,因中标未果未送出,孙红伟的行为构成行贿罪。
孙红伟不认可——他认为该款项系劳务费,办不成应退还,属民事委托代理性质。
从“孙青天”到一审判决
1997年进入法院工作,到2025年被双开——28年。
2025年留置后,孙红伟被双开。28年的法院工作,到此为止。一个全国法院办案标兵、一等功臣,不再是法院的人了。
2026年5月13日,他取保出来。人出来了,但案子没有结束。
16天后,2026年5月29日,卫东区法院下判决:与付某某共同向刘某某行贿,够成行贿罪,判他有期徒刑一年,罚金10万元。
他失去的不只是工作。双开意味着所有待遇、所有身份、所有和法院系统有关的联系,全部切断。判决意味着他成了一个有罪的人。从老百姓口中的“孙青天”,到“有罪判决”四个字,中间隔了28年。
孙红伟想不明白几件事:
回避问题:宋某某曾是被执行人,却全程参与了对他的查处。明知孙红伟持续控告李某违纪违法行为而不予回避。他曾就此提出异议,但未获回应。而《监察法》第五十八条、《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三十条明确规定,与监察、侦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证据问题:叶县纪委监委2023年已不予立案,两年后同一事实却被移送、判刑——相关疑点是否已查清?
程序问题:查了四年、910本案卷未形成任何结论,而他提出控告之后,已被搁置的线索重新进入办案流程。这一时间上的先后关系,让他对程序衔接表示关注。
怕的是后面的人不敢再当“孙青天”
孙红伟说:“由于我的前车之鉴,造成部分执行人员在执行工作中不敢大胆执行,唯恐步我的后尘,导致法院大量执行案件挤压,当事人怨声载道。”
他讲的不只是自己的遭遇。如果执行法官每碰一个硬茬,都担心十年后被翻旧账,谁还敢碰?如果被执行人后来进了纪委监委,曾经执行过他的人就要被查个底朝天,执行工作的本质就变了——不是维护判决的权威,而是给法官自己埋雷。
老百姓叫他“孙青天”,是因为他把老百姓的案子执行下来了。现在“孙青天”倒了,那些还在等着执行的人怎么办?
孙红伟已向区、市、省、中央四级实名控告。最高检将控告材料批转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发短信告知“已转卫东区”——此后无进一步消息。
他还在等一个答复
孙红伟说,他已向平顶山市纪委监委提出请求:核查宋某某、李某某在办案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瑕疵;查清910本案卷中部分卷宗丢失、缺损的真相;启动异地管辖;查明两区纪委监委之间线索移送的完整过程。
“我只请有关部门对本案涉及的回避程序、卷宗完整性,以及线索移送过程,给出经得起核查的答复。”
他想不明白:为什么叶县纪委监委2023年不予立案的事,2025年同一事实却被判了刑?为什么卫东区纪委监委查了四年没结论,他刚反映,线索就被移送、立案?为什么他2012年执行过的被执行人宋某某,2021年直接指挥了卷宗扣押?而他反映的回避问题始终未获回应!
“910本案卷查了四年,没查出问题。可卷宗整卷丢了2本,18本散开丢了页——谁来说明?”丢失的为什么偏偏就是执行宋某某的那本案卷呢?
孙红伟还在等一个答复。他说,这不仅是对他个人命运的回响,更是对司法程序公信力的检验。
(本文基于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整理撰写,所述内容为其个人陈述,不代表本平台立场。欢迎相关单位或知情人士提供补充信息,以便更全面还原事实。如有不实之处,请联系平台核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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