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茂佳
据华商报8月13日报道,陕西宝鸡眉县太白印象小区业主王先生近日反映,当地华通天然气太白山公司上门巡检时,以王先生家使用的壁挂炉已超过8年,不符合规定为由,要求必须更换,否则不予售气。
王先生介绍,该小区属度假类房产,无集中供暖,2014年交房时业主自行安装采暖设备。自家壁挂炉购价八千多元,厂家标注正常使用年限15年,设备实际损耗极低,工况良好,经销商也出具了“运行正常无故障”的说明,但燃气公司仍坚持要求换。
小区内不少业主家不仅安装了壁挂锅炉,还配备了集成灶,整套设备价值接近2万元。对于这种“一刀切”的报废要求,业主们普遍难以接受。
记者以业主身份咨询燃气公司,工作人员确认民用燃气燃烧设备统一执行8年使用期限,到期不予供气。
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国标GB 17905-2008规定的8年是“判废年限”,立法本意是排查安全隐患,并非机械强制换新。该标准预留了第三方专业检测、检修合格后继续使用的合规路径。燃气公司跳过检测、整改、行政介入等法定流程直接停气,属于曲解国标、越权执法,还涉嫌利用垄断地位变相强制消费。
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入户巡检排查隐患,是燃气企业应当履行的主体责任。手握区域供气这一民生公共资源,企业更应当厘清权责边界,不能把安全巡检演变为向消费者施压的工具。
8年判废年限是风险预警线,而非不容变通的淘汰红线。评判设备安全与否,不能只盯着出厂时间,更要参考设备真实运行工况。抛开实际运行状态,单纯依靠年限做判定,等于直接消解了国家标准预留的弹性处置空间。
燃气企业应当认清,停止售气、限制供气,直接影响居民基本生活。企业并无行政执法权限,不能把限制购气当作手段,逼迫消费者自费更换工况完好的设备。将公共供气服务当成处理矛盾的“谈判筹码”,既是权责把握失度,也实实在在损害了群众的财产权益。
化解此类纠纷,程序公正是关键。当供气企业和业主对设备安全状态产生分歧,不能由供气方既排查又定调。应当交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安全检测,以客观检测结论判定设备是否可以继续投入使用;如若双方仍各执一词,再提请市场监管、燃气行业主管部门介入调解处置,而不是将矛盾带来的成本全部转嫁到普通业主身上。
筑牢用气安全防线与维护群众财产权益,二者本不该对立。燃气企业当用好标准的复核通道,兼顾风险防范与客观实际,切莫让保民生的供气权,变成处理纠纷的“硬要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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