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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惠州大亚湾: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停靠、登陆无居民海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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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亚湾发布官微8月14日消息,日前,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发布关于加强海岛保护的通告,严格无居民海岛保护,规范有居民海岛开发建设,加强自然保护区内海岛保护,同时强化安全风险防范、规定法律责任。船舶擅自搭载游客停靠无居民海岛的,船舶当事人将面临罚款,登岛游玩的游客也将被劝离。

《通告》声明,“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实行海岛保护规划制度”,并明确了三条保护原则:未经批准维持现状、严格限制样本采集、严禁非法登岛活动。其中“严禁非法登岛活动”包括:未经批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游艇、小艇、乡镇(街道办事处)船舶、渔船等各类船舶非法停靠、登陆无居民海岛;未经批准,禁止任何人员前往无居民海岛开展潜水、钓鱼、游泳、观赏、露营等休闲、体育、旅游活动。

《通告》提醒,无居民海岛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不完善,登岛活动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非法登岛易发生摔伤、溺水、被困、毒蛇伤人等事故,人身安全风险极高,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同时,非法登岛活动多使用“三无”船舶、乡镇(街道办事处)船舶等非法交通工具,严重扰乱海上交通和生产秩序,构成安全隐患。广大群众应增强安全意识,自觉抵制非法登岛行为。

对于有居民海岛,《通告》明确其开发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资源和森林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海岛及其周围海域生态系统。

针对自然保护区内海岛,《通告》要求加强保护,除经国务院批准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活动外,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内开展人为活动。不得开展与自然保护区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等活动。

为强化管控,《通告》明确了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对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采石、挖海砂、采伐林木或采集生物、非生物样本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批准在无居民海岛进行生产、建设活动或者组织开展旅游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进行严重改变无居民海岛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动的,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擅自进入,停靠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船舶负责人及有关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造成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破坏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非法登岛发生安全事故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海警、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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