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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闻报道,男子江某深夜在直播平台传播淫秽内容,直播观看人数为23090次,获利0.1元,最终被寿县人民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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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网友看到该新闻后表示疑问:只获利0.1元,为什么还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大家不要只盯着“牟利”两个字,还要注意“传播”。
根据规定,发布、传播淫秽物品达到一定数量或者传播范围达到一定标准,同样构成犯罪。
例如,向他人传播淫秽物品达到规定数量,或者发布的淫秽电子信息被实际点击1万次以上,就可以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案中,男子江某在家中开启淫秽视频直播,持续了26分26秒。
虽然时间并不长,但据报道直播观看人数(实际被点击数)竟高达23090次。
也就是说,其被实际点击数已经超过了10000次的入罪标准,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这一点来看并无问题。
不过,这起案件仍有一处细节值得我们进一步关注。
公诉机关提供了什么证据,证明这23090次是实际被点击数?
目前我们只能从新闻报道中了解到,23090次被认定为实际被点击数,但并没有说认定的证据。
但在刑事诉讼中,对于“实际被点击数量”的认定,有着严格的证据要求。
对电子数据涉及的专门性问题难以确定的,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或者由公安部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也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的机构出具报告。具体办法由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制定。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
我们都知道,部分网络平台为了追求流量,可能存在扩大播放量、自动播放等虚假点播情形。
因此,仅凭新闻媒体报道“实际被点击数为23090次”,我们仍然需要保持审慎。
具体到本案,应当由办案机关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或者报告等证据,证明涉案播放次数确实属于真实的实际点击次数。
否则,如果播放量存在虚增、自动播放等可能,就无法排除数据不真实的合理怀疑,也难以据此认定淫秽电子信息的“实际被点击数”已经达到犯罪标准。
现实中,确实存在办案机关将平台显示的观看数简单相加就认为是实际被点击数的情况。
目前我们尚未看到该案完整判决文书,具体证据情况仍需待判决公开后进一步核实。
不过本案也提醒各位,传播淫秽物品,即便没赚钱,但实际被点击数够了,也是可以构成犯罪的。
我们制作了一张传播淫秽物品行为构成犯罪的表格,供大家了解这类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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