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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法学评论》2026年第3期要目
【本期专题】
刑事风险治理研究
1.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的金融刑事风险与规制路径
葛金芬
2.基于刑事风险的单位犯罪治理模式及其建构路径
施珠妹
【法律实务】
3.环评许可诉讼中利害关系认定行政与司法标准的互动
褚涓
4.对银行扣款抵债的性质澄清与效力限制
——以“破产申请受理前”为中心
陈霖
5.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代修复制度的结构反思与规范适用
谌杨
【理论探讨】
6.减刑制度的类型划分及其正当性重述
王子涵
7.劳动者不当履职致用人单位损害的赔偿责任
董畅
【探索争鸣】
8.依法律行政视阈下民用低空航空器的风险规制
杜昕
9.行政规范性文件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进路及其约束
李睿
【本期专题】
刑事风险治理研究
1.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的金融刑事风险与规制路径
作者:葛金芬(浙江大学数字法治实验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内容提要:现实世界资产(RWA)代币化作为在区块链上创建现实世界资产的数字表示的过程,不仅体现出数字金融时代“数实结合”的趋势,也是改变区块链应用“脱实向虚”的重要契机。然而,在区块链技术赋能下,其运行逻辑异化易诱发非法经营、非法集资、传销以及洗钱等金融刑事风险。规制其金融刑事风险是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避免金融“脱实向虚”的内在要求,需从前端监管模式转型、中端刑法适用、后端刑事追诉进行场景式、全过程与针对性回应。前端规制具有预防性,但应注重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通过分类监管、再中心化等措施有效识别并控制金融风险。在准确把握金融犯罪保护法益的基础上,中端规制则通过穿透区块链技术与代币化复杂架构认定犯罪主体、犯罪行为以及犯罪主观方面,准确适用刑法以预防犯罪。面对区块链赋能金融导致的犯罪跨境化,后端刑事追诉视野应国际化,提升管辖、证据证明和跨境追逃追赃的程序适应性,以免因程序空转削弱司法公信力。
关键词:RWA代币化;区块链;金融犯罪;去中心化;国际司法协助
2.基于刑事风险的单位犯罪治理模式及其建构路径
作者:施珠妹(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内容提要:在单位犯罪内部治理两种模式中,以全面管理为导向的建构模式虽有助于实现单位犯罪治理的全局性、系统性与统一性,但分散式管理特征使其较难聚焦重点刑事风险进行精细化管理,并可能导致管理体系间缺乏协同性;以专项刑事风险防范为导向的建构模式虽有助于克服管理导向型模式不足,但其单维式刑事风险防范也易导致一体化刑事风险防范缺乏、内部控制体系协同性不足以及刑事风险防范与企业战略目标间协调性欠缺等局限性。鉴于两种模式不是非此即彼的对立关系,融合上述两种模式优势,建立全面基于刑事风险的犯罪治理模式可成为未来单位犯罪治理的发展方向。此种模式是以全面刑事风险防范为导向的建构范式,内含风险防范的共通性与特殊性,并遵循功利主义方法论治理单位犯罪,可形成与刑事风险最相适应的犯罪治理模式。在建构单位犯罪治理模式时,企业可将风险防范理念融入全面管理模式中,通过形成全面基于刑事风险的犯罪治理计划、执行、检验与改进体系,推动形成集共通性、个别化、动态性于一体的单位犯罪治理模式。
关键词:刑事风险;全面管理;专项刑事风险防范;全面基于刑事风险的犯罪治理
【法律实务】
3.环评许可诉讼中利害关系认定行政与司法标准的互动
作者:褚涓(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内容提要:利害关系既是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判断标准,也是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参与者的认定依据。环评许可诉讼实证研究表明,行政机关与法院均遵循“保护权益类型识别—权益受侵害可能性判断”的双层框架对利害关系进行判定。二者在排除非《环境影响评价法》保护的土地、房屋等权益时逻辑一致,但判断权益受侵害可能性的标准存在差异:行政机关多依据环评类别和环评范围限缩听证参与权,法院则普遍基于相邻关系从宽认定原告资格。考虑到环评分类管理的功能和固有局限,仅依据环评类别否定利害关系缺乏正当性,而环评范围与相邻关系可作为行政机关与法院划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范围的合理标准。对利害关系的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时,法院应限制环评类别的否定性适用,在认可环评范围参考价值的同时保留司法对技术标准的矫正空间。在行政与司法互动的过程中,利害关系的行政裁量与司法审查标准可逐步协同,以实现行政效率和保障公众参与权之间的有效平衡。
关键词:利害关系;环评许可;听证利害关系人;原告资格;司法审查
4.对银行扣款抵债的性质澄清与效力限制
——以“破产申请受理前”为中心
作者:陈霖(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破产申请受理前的银行扣款抵债应定性为债权人约定抵销权的行使,这与实务中既存的将其视为个别清偿的普遍立场相异。因抵销具备担保功能,通过破产撤销权规制银行扣款抵债的规范基础将变更为《企业破产法》第31条第3项之“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但现实中银行与债务人抵销合意设立的事实要素却又大多难以嵌入该项所规范之可撤销担保行为的构成要件,导致银行的扣款抵债较易从破产撤销权的适用范畴逃逸。虽然《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44条将抵销的否定情形从破产抵销扩展至民法抵销,但其具备严格的适用前提。为规避银行扣款抵债行为在司法实践中被界定为抵销后所引发的效力修正困境,可借鉴破产法上“禁止恶意抵销”与民法中“抵销预期保护限制”的规范逻辑,突破将此类行为一概认定为偏颇清偿行为的传统裁判思维。在扣款抵债行为具备明显诈害性的情形下,宜引入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予以矫正。
关键词:抵销;偏颇行为;银行扣款;破产撤销
5.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代修复制度的结构反思与规范适用
作者:谌杨(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民法典》第1234条确立的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代修复制度,允许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人逾期未履行修复义务时代为实施修复,有利于使受损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救济。然而,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代修复制度与行政代履行、无因管理、第三人代为履行制度存在竞合关系,不当适用该制度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环境公共利益或责任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当明确在生态环境修复案件中行政机关应当适用行政代履行而非民事代修复,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应当优先在公益诉讼中申请先予执行,仅在责任人不具备履行能力时实施民事代修复。检察机关或社会组织可追索的代修复费用以必要为限,由代修复主体对必要性承担举证责任。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代修复的程序包括确定修复方案、书面告知责任人、监督修复工程实施、通过调解或诉讼程序追索代修复费用等。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民事代修复;《民法典》;第1234条
【理论探讨】
6.减刑制度的类型划分及其正当性重述
作者:王子涵(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我国减刑制度因其内在复杂性,难以被任何单一的正当性理由完全证成。若仅以“路径依赖”的方式援引刑罚正当性理论来论证减刑制度的正当性来源,有失妥当,亟待引入分层论证的逻辑。并合主义的刑罚理论在整体上为我国减刑制度提供了正当性支撑,但受制于内部规范的差异,一般减刑、限制减刑与终身监禁的正当性来源实则各有不同。一般减刑制度的正当性来源应排除积极的一般预防,消极的一般预防仅可在例外情况下作为减刑限度的依据。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文法化,限制减刑与终身监禁获得了法条和政策的双重正当性。限制减刑以报应刑为基本框架,通过吸纳特殊预防因素,对减刑幅度施加了更为严格的约束。终身监禁的制度正当性则仅来源于纯粹的报应主义,该制度应被视作不同刑事政策共同刑法化的典型。认为终身监禁制度“具备敌人刑法色彩”的学术批评,实则混淆了终身监禁的报应原理与敌人刑法的预防原理。
关键词:减刑制度;终身监禁;刑事政策;敌人刑法
7.劳动者不当履职致用人单位损害的赔偿责任
作者:董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劳动者不当履职致用人单位损害的赔偿责任构成了“双重责任”的规范体系,该规范体系覆盖了全部劳动者不当履职可能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但仍存在“约定责任”条款由于劳动者弱势地位致使责任承担范围扩张以及“法定责任”条款由于未考虑从属性导致责任承担比例扩大的落实困境。基于从责任自负到经营风险、从私法自治到社会保护的目标定位,跨越民法和劳动法的规范体系应当作更深层次的解释。劳动者应当就其不当履职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约定责任应是以约定效力审查为中心的有限自治,法定责任应是以过错行为划分为中心的有限责任。
关键词:劳动者;不当履职;损害赔偿责任;法定责任;约定责任
【探索争鸣】
8.依法律行政视阈下民用低空航空器的风险规制
作者:杜昕(中山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随着低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用低空航空器在空地耦合、多主体多场景与平台化情境下呈现出高度不确定的复合风险。既有研究多聚焦“有没有规制”或分散讨论刑事、民事与行业监管工具,较少追问在风险规制中,处于不确定情境之行政权力如何在依法律行政原理约束下被组织与运行,因而难以回应地方加码、部门叠加及平台规则外溢等现实偏差。基于依法律行政的分析框架,民用低空航空器风险规制的民主正当性须由法律优位与法律保留共同支撑。在法律优位维度,针对纵向加码、横向叠加与平台规则外溢三种偏离类型,提出以“位阶秩序+抵触判断+效果评估”为核心的审查方法,并以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附带审查、备案审查、平台治理纠偏机制落实。在法律保留维度,引入“本质重要性”理论,明确风险分级的基本框架、空域资源配置的基本框架与强制性风险处置权能应由法律先定,进而校准“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平台规则”的授权链条,防止标准与算法参数变相替代法。同时,提出程序性法律保留路径,通过理由给付、规则公开、版本留存、平台日志证据化与电子决定生成,实现专业化行政裁量的可论证与可救济。
关键词:民用低空航空器;风险规制;依法律行政;法律优位;法律保留
9.行政规范性文件影响合同效力的司法进路及其约束
作者:李睿(厦门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提升合同效力判定的规范位阶以阻却过度的行政管制,本质上是借立法技术应对司法适用难题,不仅会造成法源封闭,还易破坏法秩序的统一性。面对社会治理对低位阶规范的现实需求,以及单纯公法手段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方面的功能局限,仍应正视行政规范性文件对私法行为效力的影响。基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属性与地位,将之作为公序良俗具体化的价值补充媒介,既契合违法合同无效的实质,也可发挥其提示公序良俗所在、保障法律适用平等性与维护法安定性的形式意义。然而,否定合同效力亦需保持谦抑,其裁判过程须受严格的方法论约束。首先,所引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有效,以确保价值来源的正当化;其次,可借助重力公式实现价值权衡的精确化;最后,须通过充分的说理将价值评价客观化。
关键词:合同效力;规范性文件;法秩序统一;公序良俗;重力公式
《西部法学评论》是由甘肃省教育厅主管、甘肃政法大学主办的法学类专业学术期刊,创刊于1990年,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为双月刊。本刊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二为”方向和“双百”方针。在长期的办刊过程中本刊以“培育学术特色、追求卓越质量”为己任,逐步形成“立足西部扬本土优势创法学特色,面向全国汇学术精品办品牌期刊”的办刊思路。
责任编辑 | 王睿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宋思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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