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选题编号:19 | 来源:《工程领域串通投标罪辩护实务》第七章§1 | 平台:网易新闻 | 预估字数:22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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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翻到旧案卷,有一起工程串标案让我印象很深。当事人被带走时,手里拿到的第一份材料不是口供,而是电子招投标系统后台打出的比对单——三家公司的投标文件制作机器码、网卡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完全一致,连上传IP都指向同一台电脑。他一看就慌了,说"MAC都一样了,这不是铁证吗"。
我告诉他,先别急。机器码一致在行政法上确实是"视为串通"的情形,但它离刑事定罪还隔着一道证明标准的鸿沟。
二、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的,视为相互串通投标。多地细则把电子招投标的硬件识别信息也纳了进来,网卡MAC地址、CPU序列号、硬盘序列号相同,就视为相互串通。
2026年我注意到好几起行政通报都是这个逻辑:新疆某市政道路项目两家公司计价软件硬件信息完全相同被废标;广东中山一个改造项目两家企业制作机器码和上传IP完全一致被认定串通并处罚款;福建罗源水闸工程两家公司硬盘序列号和网卡MAC地址一致,同样按"视为串通"处理。
但这些,说到底都是行政处罚层面的认定,解决的是投标无效和行政责任,不能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
三、
我办这类案子,第一件事就是把案件从"行政推定"拉回"刑事实质证明"。行政法是有疑即推定,相对人往往要自证清白;刑事诉讼却坚持无罪推定、控方举证,要求"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入罪还得越过"情节严重"的门槛——2022版立案标准里,中标金额40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20万元以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才算够格。
所以面对MAC地址一致的指控,控方不能只甩一张机器码比对单,必须证明两家公司之间真有串通的意思联络,真有操纵报价或排挤竞争的实际行为。
四、
机器码一致,不等于就是"同一单位编制"。我常在阅卷时找三类合理怀疑:一是几家投标人委托了同一家招标代理或造价咨询公司代编标书,硬件信息自然相同;二是都在同一打印店或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共电脑上传,一致源于场地而非合谋;三是系统误判或IP漂移,IP可能因运营商NAT重合,虚拟化环境里MAC也可能误判。
只要能给出替代解释,机器码一致最多只是条线索,不能直接拿来定罪。我会申请调取代理合同、设备使用记录、编制环境的证言,把这条线拆掉。
五、
再往深里说,机器码类电子数据要成为定案依据,得经得起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的三性质证。合法性看取证主体和笔录封存;真实性看是否从原始设备读取、有无哈希校验;关联性看硬件一致和"相互串通"之间是不是唯一因果关系。
我也提醒自己,即便机器码被采信,串通投标罪成立仍要求存在意思联络并实施了操纵。张新平案((2022)皖0822刑初21号)就提示过,即便没中标,只要产生排挤公平竞争的效果,也可能构成既遂——所以质证焦点要放在"是否实际产生排挤"和"数额门槛是否达到"上,而不是只纠缠机器码本身。
六、
我是王建剑,在天津执业,工程类和商事类的案子办得多了,串标这类刑事辩护也接触不少。写这些办案笔记,更多是想把这中间的弯弯绕绕记下来,供同行和当事人参考。案子千差万别,具体问题还得具体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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