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2010年经媒婆介绍认识了女友,确定关系后当即买了根30多克的金手镯送出去。后来两人异地恋分手,女友说手镯已经退给媒婆了。可男子压根没收到,16年后两人偶然叙旧聊起这事,男子才恍然大悟。找到媒婆对质,对方一脸淡定:没收到,不行你就去报警。30多克黄金,按现在的金价少说两万块,就这么凭空消失了?前女友说退了,媒婆说没收到,这金手镯到底进了谁的口袋?
一、30克金手镯送出去,分手后退给媒人
事情得从2010年说起。郭先生经媒婆谭女士介绍,认识了女子孙某,两人确定关系后,郭先生为了献殷勤,花大价钱买了一根30多克的黄金手镯送给孙某。后来两人开始了异地恋,聚少离多感情慢慢淡了,最后还是分了手。
分手之后两人没什么联系,各自过各自的日子。直到今年6月,郭先生去义乌出差,顺便联系了前女友孙某叙叙旧。聊天过程中孙某随口问了一句:当年分手后我把金手镯退给谭媒婆了,你收到了没有?郭先生当场就懵了,自己压根没见过那根手镯的影子。
二、媒婆两手一摊:没收到,你去报警
郭先生赶紧联系媒婆谭女士询问情况,结果对方直接说没收到过什么金手镯,还说自己后来跟两人都没来往过,聊天记录也没有。郭先生觉得前女友没必要拿这种事撒谎,可谭女士态度很淡定,淡淡地甩了一句:不行你就去报警。
这话听着就耐人寻味了。有网友分析,如果媒婆真没拿,正常情况下被人冤枉肯定火冒三丈,大骂对方胡说八道才对。可谭女士这么冷静地让人去报警,反倒让人觉得她心里有底——反正你们没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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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手镯到底去哪了?法律上还真难办
现在的情况就是:前女友说退了,媒婆说没收到,郭先生两头都信却又两头都没证据。16年前的事了,转账记录没有,聊天记录没有,连个证人都难找。唯一能证明手镯存在过的,就是前女友孙某的一句口头证词,在法律上这叫孤证,光靠这个想打赢官司基本没戏。
从法律上讲,如果谭女士确实拿走了手镯不承认,那属于侵占行为,30多克黄金价值过万,已经构成侵占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但问题在于,民事诉讼讲的是谁主张谁举证,郭先生得自己证明手镯被谭女士拿走了,可现在只有前女友的证词,证据链根本不完整,法院很难支持。
法律分析
第一,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返还不当利益。如果谭女士确实拿走了手镯却拒不归还,构成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第二,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条,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的,构成侵占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30多克黄金价值过万,已达到立案标准。
第三,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郭先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谭女士占有了手镯,目前仅有前女友的证词,证据不足,法院难以支持。
第四,关于诉讼时效,郭先生主张返还手镯的权利从手镯被侵占时起算,时隔16年已远超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即便起诉也可能因时效问题被驳回。
第五,郭先生当初送手镯属于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具有彩礼性质,分手后本有权要求返还。但因时间久远且未及时主张,该权利已丧失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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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事儿给所有人都提了个醒。第一,贵重物品退还一定要直接退还给本人,千万别经过第三人的手,中间环节越多风险越大,真出了问题连证据都找不到。第二,分手后涉及财物返还的事别拖着,该要就要,该问就问,别觉得不好意思,拖久了不仅证据没了,连诉讼时效都过了。第三,贵重物品赠送最好留个凭证,购买发票、转账记录、聊天记录都别删,关键时刻这些都是唯一的证据。
讨论话题
1. 前女友说手镯退了,媒婆说没收到,你觉得谁在说谎?
2. 贵重物品退还经过中间人,你遇到过类似的情况吗?
3. 郭先生时隔16年才发现,这责任该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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