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因其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固有危险特性,对储存条件有严苛要求。但部分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将危化品随意置于普通场地,安全隐患极大。近日,东莞市某有机硅有限公司因未将危险化学品ZM301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被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依法罚款6万元。这一案例鲜明地警示:危化品储存必须依法依规,容不得半点变通和松懈。
案情回顾
4桶危化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企业被罚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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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对东莞市某有机硅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捏合车间前的铁棚下存放了4桶ZM301。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证实ZM301为危险化学品,为进一步固定违法证据,执法人员当场抽样,并送交黄埔海关技术中心鉴定,结果再次确认ZM301为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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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企业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ZM301)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依法对该企业作出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危险化学品必须“专库专存”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典型意义
以案为鉴,向危化品违规储存侥幸心理“亮剑”
一次看似“简单”的露天堆放,折射出企业安全意识的深层缺失。本案中,涉事企业并非不知ZM301为危险化学品,却仍将其置于普通铁棚之下,暴露出其主体责任悬空、风险辨识缺位、日常管理失守等多重问题。危化品的高危属性,决定了其储存管理必须一丝不苟,任何图省事、存侥幸的行为,都是对生命和法律的漠视。本案的从严查处,传递出明确信号:危化品储存没有“变通”空间,也不存在“法外之地”。它警示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彻底摒弃“量少无所谓”“临时放一放”的侥幸心理,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故教训为镜鉴,将专库专存、规范管控、常态自查落到实处,真正把安全责任扛在肩上。
当前正值盛夏高温,安全风险呈现叠加放大态势——高温不仅加剧危化品挥发、自燃风险,也易导致电气设备过热短路、有限空间有毒气体积聚、作业人员中暑疲劳,火灾、爆炸、中毒、触电等事故诱因交织。各企业务必举一反三,全面审视自身在用电安全、有限空间作业、防火防爆、防暑降温、设备运维等各领域的薄弱环节,严格落实防高温、防泄漏、防触电等针对性措施,加密巡查频次,强化应急值守,坚决把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安全是发展的底线,更是企业存续的生命线。唯有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将规范管理贯穿于生产全过程,以扎实行动应对高温考验,才能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和员工的生命安全筑牢坚实屏障。
图文:东莞市应急管理局桥头分局
编辑:赖燕芳
编审:邵锦烺
出品:桥头镇融媒体中心
(上下滑动查看公益宣传海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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