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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某葡萄酒企业在第33类商品上注册了一枚英文图形组合商标,经长期使用推广已建立稳定市场认知。
然而,一家国际知名葡萄酒品牌方主张该商标与其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其商标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并受跨类保护、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此前,申请人曾以基本相同理由对该商标提起异议但未获支持。
面对跨国品牌方的强势指控,该企业找到中细软进行商标无效答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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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细软商标非诉团队在接到委托后,制定了周密地答辩策略。
第一、援引“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该商标此前已在异议程序中被认定不构成近似、不导致混淆并准予注册,本次无效宣告的事实理由与异议程序高度一致,申请人未提交实质性新证据,依法应维持原认定。
第二、从“形、音、义”三方面系统比对,论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效果、含义指向上差异显著,相关公众足以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三、逐一剖析申请人证据,指出其在真实性、时间关联性、地域针对性及证明力上均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证明引证商标在申请日前已达驰名程度;且驰名商标遵循“个案认定”原则,不能简单沿用。
第四、争议商标图形为企业独立创作,与申请人作品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未侵犯在先著作权,并提交大量使用、销售、参展证据,证明系善意注册、真实使用。
经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终采纳中细软无效答辩意见,裁定维持争议商标注册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无效宣告请求。
本案也给各大企业提了个醒:企业应当在日常经营中,规范留存商标使用、宣传与参展证据,争议时方能从容自证。同时,就算碰到国外大牌企业拿驰名商标、版权来找麻烦,国内企业只要准备充足、找专业人员做好举证,照样可以保住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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