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印发《昆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四十四条,分总则、交存、管理、使用、监督管理、附则六章,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统一管理运营
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的资金,被称为房屋的“养老金”。共用部位涵盖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屋顶、楼梯间等;共用设施设备包括电梯、消防设施、路灯、给排水系统、监控系统等业主共同使用的关键设施。
为解决昆明市维修资金管理存在的交存归集困难、使用程序复杂、应急维修不畅、资金管理分散等问题,规范维修资金管理,建立住宅维修保障机制,维护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昆明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办法》。《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住建、公积金等相关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在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监督中的职责。维修资金归集、使用审核等业务工作仍由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拟定政策、业务指导;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制定财务及资金运营制度,统一管理运营资金以保障安全,配合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完成交存、拨付、退付等工作,规范专用账户管理与财务核算,优化资金增值效益并统筹利息分配。财政、审计、自然资源规划、市场监管、消防救援等部门按职责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街道(乡镇)、社区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维修项目现场查勘、竣工验收等相关工作。
房屋所有权转移
维修资金账户同步更名
维修资金交存、补交、续交方面,明确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售后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为交存主体;新建商品住宅,在具备条件的地区由购房人在网签备案时交存,开发建设单位对未售房屋先行交存后再向业主收回。《办法》还对商品住宅、已售公有住房业主和售房单位的交存标准进行了规定。老旧小区可补建或现修现筹,分户账余额不足首期的30%时需续交;房屋所有权转移时,维修资金账户同步更名,欠交维修资金的业主经催交仍不交存的,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追缴,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交存维修资金的购房人交付房屋。
对于维修资金的管理,新规要求业主大会设立前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代管并按物业管理区域设账,按房屋户门号设业主分户账;业主大会设立后,申请自管的,须制定维修资金管理公约并书面告知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街道(乡镇);市公积金中心每年公布维修资金收支情况;资金按活期(变动部分)和定期(稳定部分)利率计息分配至分户账,鼓励用维修资金增值收益购买电梯、外墙等保险;共用部位经营收益及设施残值主要补充维修资金;房屋灭失时,分户账结余的维修资金返还业主,售房单位交存的账面余额部分返还售房单位或收缴国库。
支持老旧小区
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
对于维修资金使用情形及费用分摊,《办法》明确,使用范围限定为保修期满后的共用部位设施维修更新,禁止列支开发单位责任、管线单位维护等费用;按受益业主建筑面积比例分摊,未交存或余额不足的业主补足差额;常规使用需经业主表决、备案拨付、验收结算,应急使用(如屋面漏水、电梯故障、消防设施损坏等)可简化流程;实行第三方监督服务制度,禁止弄虚作假;支持老旧小区使用维修资金增设电梯,鼓励维修资金用于房屋体检、购买电梯维护及责任保险、外墙脱落保险。
对于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开发建设单位在购房人未交存维修资金时,擅自将房屋交付购房人的,对开发建设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开发建设单位未分摊费用的,对其处1万元以下罚款;挪用维修资金由住建部门追回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对挪用主体处2倍罚款,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记者吴劲松)
来源:昆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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