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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量购“假”后索赔,反被判赔律师费?法院认定滥用诉权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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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购物中,部分商家虚假宣传、售卖伪劣商品,消费者依法维权理应得到法律支持;但与此同时,为索取高额赔偿而批量购物、恶意诉讼的行为,也一定程度上加重了部分市场主体的应诉负担,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

  记者从北京互联网法院获悉,该院审理的一起相关案件近期经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已生效。该案是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中首例因买家滥用诉权,恶意扩大被告范围牵连无关主体被反诉判决赔偿律师费的案件,对于规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具有示范意义。

  案情显示,原告戴某在一网购平台的“某品牌专卖店”一次性购买了8床羽绒被,收货后以“产品非品牌正品”“填充物材质与宣传不符”等理由,将涉案店铺的运营者即销售方南通某公司,以及该公司独资股东梁某某、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平台方上海某公司一并诉至法院,要求销售方退还货款、承担鉴定费并依据店铺“假一赔十”宣传赔偿相应金额,同时要求其他各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经查,销售方运营的涉案店铺以“某品牌”专卖店名义对外经营,商品标题、页面均标注该品牌,然而提交的品牌授权书却被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属实,品牌方也否认曾向销售方授权,且涉案羽绒被的填充物材质被鉴定与宣传不符。

  案件审理过程中,品牌方北京某公司提出反诉,主张戴某的购买行为并非为生活消费需要。在戴某提起本案诉讼前,市场监管部门已出具文书向其告知涉案店铺未取得品牌授权,戴某明知涉案商品与品牌方无关,仍将无关联品牌方列为被告,构成滥用诉权,请求法院判令戴某赔偿其因本诉支出的律师费。

  法院发现,戴某在全国多地法院频繁提起网络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公开判决案件达三十余起,多以商品欺诈为由要求退货退款并支付多倍赔偿,其中羽绒被一类商品,有4件在先案例,共购买羽绒被43条,均为一次性购买数条后主张填充物材质与宣传不符并要求3倍或10倍赔偿。

  此前,戴某曾两次在其他类似案件中将相关商品的品牌方列为被告,法院均判决品牌方并非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法律关系主体,不承担商品欺诈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涉案店铺并未获得品牌授权,所售商品并非品牌正品,且商品填充物材质与鉴定结果不符,销售方存在虚假宣传行为。然而,戴某对于购买涉案商品缺乏真实交易的意思表示,其此前已在全国多地提起数十起类似诉讼,仅羽绒被一项即涉及4案累计43条,本案再次一次性购买8条,远超正常家庭消费所需,且其通过自己名下公司名义送检,其购买行为系以索赔为目的,并无真实交易意愿,因此双方未就涉案商品的买卖达成真正合意,戴某与销售方南通某公司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不成立。

  法院认为,因合同不成立且商品确与宣传不符,销售方南通某公司应退还货款并承担鉴定费,其股东梁某某因未能证明财产独立,需承担连带责任。法院同时认为,品牌方北京某公司、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均非合同相对方,不承担合同欺诈责任,平台方也没有法定连带责任情形。

  法院同时指出,民事诉讼中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审慎理性维权。戴某以涉案商品并非品牌正品为由起诉,但又将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列为被告,要求其为并非其品牌的商品承担责任,其诉讼主张自相矛盾,且其在明知涉案店铺未获品牌方北京某公司授权、此前已有类似案件判决认定品牌方并非责任主体的情况下,仍将北京某公司列为被告,导致北京某公司陷入无关诉累,该行为已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边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滥用诉权,因此判决戴某酌情赔偿品牌方北京某公司律师费。

  综上,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判决销售方南通某公司及股东梁某某退还戴某货款并赔偿鉴定费,戴某同时退还8床羽绒被;驳回戴某要求品牌方北京某公司、生产方浙江某公司及平台方上海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及其他诉讼请求;同时,判令戴某赔偿品牌方北京某公司部分律师费。

  一审判决后,戴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

  北京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毛春联表示,良好的市场秩序离不开社会监督,但监督必须建立在合法、理性的基础之上。本案中,原告将提起诉讼作为获取高额赔偿的手段,其行为方式和诉讼目的与普通消费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情形存在明显区别,该行为已超出正当行使诉讼权利的边界,这既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诚信”要求,与勤劳创新、合法致富的社会价值取向相悖,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规制恶意诉讼、滥用诉权的行为绝不是对制假售假的放任。”毛春联强调,市场经营者仍须严格履行法定义务,把好商品质量关,对于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法律必将严肃追责。

  毛春联表示,人民法院将通过个案裁判持续明晰行为边界、稳定市场预期,做到既保护合法消费者,又惩戒不当诉讼行为,也约束违法商家,让诚信经营者安心经营,让投机牟利者无利可图,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提供坚实司法保障。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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