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中有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信访人收到处理意见书后,对结果不满意,却很少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查复核,而是继续通过重复信访、越级走访等方式表达诉求。有些事项因此陷入“办理—不满意—再办理—仍不满意”的循环,同一诉求被反复受理、反复出具意见。如果存在办理不规范,或者合理诉求未化解,职能部门还可能因为“四应四不”规定被督办。那为什么会出现不愿意复查复核这个现象,从工作实践角度分析一下。
一、复查复核的程序门槛明显高于初次信访
初次信访的提出程序较为简便。信访人到综治中心填写申请表,或通过网上信访平台提交基本诉求就可以,证据材料可以不用当场提供,后续由职能部门通过查阅档案、实地调查、询问相关方等方式核实。如果书写存在困难,信访人也可以口述,由工作人员代为登记。
复查程序完全不同。申请复查人须为行政相对人本人或依法取得授权的人。复查申请书中须明确指出对原处理意见书中的哪些事实认定、办理程序或处理结论持有异议,并说明理由、附具证据。只是表示“不满意”而没指出具体问题的,复查机关通常视为同意原处理意见。复查范围也不能超出原处理意见所涉及的内容。这一要求对信访人的表达能力、对原意见的理解程度提出了更高要求,客观上构成了一道门槛。在工作实践中,申请人申请复查的内容往往超过原处理意见书中记载范围,这种情况下会被释明并登记为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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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复核意见具有终结效力,部分信访人因此不愿进入
信访复核意见作出后,信访事项在行政程序上即告终结。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的,各级机关、单位不再受理。想要重启信访程序,需要提供新事实或新证据,其难度接近司法再审程序。部分信访人担心复核结果仍不理想,反而丧失继续通过信访渠道反映的资格,因此倾向于不申请复核,保留后续表达诉求的空间。如果已经有了复核意见,后期同一事项及诉求再如何投诉拿到的都是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
三、部分信访事项难以进入复查复核受理范围
《信访工作条例》相较于《信访条例》最大的区别是受理范围变宽了,以前的信访单纯是行政信访,不会去受理涉法涉诉事项、民事纠纷等。现在的部分民事纠纷,如租赁争议、工程款尾款、邻里矛盾等,由属地街道通过调解、协商方式处理,并出具信访处理意见。这些回复本身不属于行政行为,如何复查就成为难题。复查机关面对此类事项,通常建议信访人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但部分信访人出于时间、费用等因素,即便引导通过法定途径反映问题,也不愿意去诉讼,就是要信访,认为后者零成本,多次投诉后就会按照他的要求去做,导致复查程序在该类事项中难以实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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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信访人对复查复核受理规则了解有限
复查申请的受理机关因部门管理体制不同而有差异。垂直管理部门,如税务、海关等,复查应向上一级单位提出;非垂直管理部门,复查一般向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机关提出。实践中,信访人对“机关”与“单位”的区分、对各部门管理体制的认识有限,容易申请对象错误,被退回后又增加了程序成本,也降低了复查的意愿。
五、信访人对复查复核结论的预期不高
复查复核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机制,其审查对象是下级机关、单位的办理行为。部分信访人据此认为既然是层级监督,上级单位自然会维持基层单位的处理意见,认为复查复核只是“浪费时间”,对复查结论的独立性存有疑虑。即便复查意见已作详细释法说理,信访人仍可能对结论持保留态度,进而认为复查复核仅是程序上的“走过场”,不愿投入精力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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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将信访事项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初次信访这一阶段,从程序来说,有时争论一件事细节的对错并没意义,或者没必要执着于走信访程序还是其他法定程序,不如通过多渠道及时化解,避免后期重复访、越级访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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