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心不足蛇吞象,薅羊毛一次两次是福利,多了就可能是非法牟利了!
成都超市老板赖某发现购物平台新用户福利(注册、下单、打卡攒积分兑换米面、鸡蛋等)存在可套利空间。自2026年4月起,赖某通过网络购置自动脚本、云机多开工具,利用非法接码平台批量获取手机号、验证码,累计租借手机号7000余个,注册平台虚假账号6000余个。找人代办实名、代付订单,专门雇佣南充陈某专职负责起号、养号、刷积分、换物资,把非法套取做成了一条小产业链。
其中5000余个账号成功兑换大米、鸡蛋等生活物资共计10余吨,通过赖某线下超市售卖变现,多余物资囤积库存。
南充嘉陵公安跨城出击,在成都、南充两地抓获二人,两人主动退缴所有违法所得、上交全部涉案物资,目前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为什么不是占便宜,而是诈骗?
界定这类行为的关键,不在于薅的是大米鸡蛋还是现金,而在于行为人是否使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使平台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性利益。
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中的认定逻辑很清晰,平台智能系统本质是执行预设规则的工具,其代码逻辑体现权利主体意志。赖某等人虚构了6000多个真实新用户这一事实。用虚假身份、虚假账号伪装成平台规则中约定的新用户,通过脚本、接码、代办实名绕过风控,使平台未能识别其欺诈,平台陷于错误认识,基于这是真实新用户的错误认识,按规则发放物资。
大米、鸡蛋等物资虽为实物,但其本质是平台以财产性权益形式发放的补贴,属于刑法保护的财物范畴。非法占有目的比较明显,倒卖变现、囤积库存,主观存在恶性。
如何判断是诈骗罪还是盗窃罪,有一个判断标准,用自己真实身份、按平台规则、偶尔领券省钱=合法薅羊毛。用虚假身份、技术绕过风控、规模化套取并倒卖=诈骗犯罪。系统有漏洞可不是免罪事由,不能因为被害人没有锁好房门,就认为入室取物的行为合法。
之前有案例,冒用他人身份注册网店、虚构物流单号骗取平台补贴13000余元,法院明确认定“虚构交易信息突破验证规则构成对平台方的欺诈”,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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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个案件中还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赖某租借7000余个手机号这个情节,单独看就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刑法》第253条之一)。
电话号码+验证码组合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行为人将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验证码及对应手机号码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且该罪不以造成具体损失为构成要件。
这意味着即便套取平台物资的数额或情节在诈骗罪评价中存在争议,仅非法获取7000余个手机号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达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追诉标准。
而且在类似案件中已经有被判刑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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