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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吴中医药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吴中”,原代码600200)先后两任审计机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汇所”)、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财光华所”),在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又遭上交所公开谴责。
根据中国证监会2025年11月25日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吴中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2018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虚增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和利润,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三、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情况,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
中汇所为江苏吴中2020年、2021年年度审计机构,中兴财光华所为公司2022年、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两家机构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相关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对此,中国证监会于7月13日对中汇所、中兴财光华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改正并分别处以罚款;上交所于8月7日下发纪律处分决定书,分别对中汇所、中兴财光华所予以公开谴责。
此外,因连续4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江苏吴中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并于2025年12月31日正式摘牌。
“江苏吴中退市不影响投资者索赔。”针对公司存在的违法事实,上海古北律师事务所吴立骏律师表示,在2019年4月20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买入江苏吴中股票,并在2025年2月26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仍可向公司提起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公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18)报名登记,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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