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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无证经营与黑导?
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旅游服务的行为;无导游证、伪造冒用证件从事导游活动,未经旅行社委派私自承揽导游业务、私自带团。
提醒:旅行社业务必须同时具备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和文化旅游行政部门的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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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什么是不合理低价游?
以“0元游”“超低价团”等明显低于成本的价格为噱头招揽游客,后续通过强制购物、强制自费项目、隐性消费等方式回本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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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什么是擅自变更行程与甩团甩客?
未经游客同意,随意删减核心景点、压缩游览时间、增加购物点、插入合同以外的付费项目等;因游客拒绝消费等原因,以言语威胁侮辱、扣留游客证件、限制离店、故意拖延时间或拒绝继续行程等方式胁迫游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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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什么是合同欺诈与虚假宣传?
不与游客签订正规旅游合同,或在合同中模糊行程安排、购物次数、自费项目价格等关键条款;发布虚假旅游产品信息,夸大服务标准,隐瞒消费陷阱,以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旅游者。
提醒:文化和旅游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2026年版团队旅游合同(示范文本),该文本于2026年3月3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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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心出游提醒
①跟团旅游务必选择正规旅行社;
②签订正式旅游合同,保留好消费凭证;
③遇到导游或旅行社违规行为,及时保留证据、依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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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旅行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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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邗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编辑:阎婧娴
终审:邗江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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