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说说这个值得所有法律工作人员思考的一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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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一个依靠一份鉴定程序违法且违反影像学检验规范的鉴定意见定罪的故意伤害案件。2019年某一天,甲与乙因双方田埂界限的问题发生争执并引发推搡。乙被推倒在地,右肩受伤,两天后去医院拍片,后经鉴定为肩锁关节脱位,构成轻伤二级。
随后,公安机关对甲 刑事拘留。我是在审判阶段受同学之邀介入案件,详细分析案件材料后发现是某县司法鉴定所及某省人民医院鉴定中心的鉴定,不符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随即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
申请的理由是:
一是违反《法医临床影像学检验实施规范》。肩锁关节脱位影像学的认定原则,肩锁关节脱位是应当对比两侧肩锁关节,摄片征象。
他也违反了肩锁关节脱位影像学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当中是被鉴定人应当直立于摄片架前,背靠摄片架,两足分开使身体站稳。被鉴定人两臂 自然下垂,并要求各握重量相等的 4-6 公斤重物,身体正中面对摄片架,纵向正中线。使两个锁骨呈水平状,中心线对准胸三椎体。他还违反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中的鉴定原则以及伤病关系处理原则,并超出了委托事项作出鉴定。
经过与承办法官及司法技术使专业人员沟通以后,同意重新鉴定。
某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接受委托一个月后,以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鉴定机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的理由。终止鉴定。法院接到终止鉴定函 7 天后,安排了开庭。开庭时,我对鉴定意见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详尽的说明,并且结合权威医学院的终止鉴定函,对案件发表了建议撤回起诉或者判决无罪的意见。
庭审签字时,法官还问我是不是学医的,我当时只是微笑回应,并没有作答。
庭后的第三天,法官就通知我到法院去一趟,我开车去后,我才得知是让我到看守所接我的当事人出来,实际情况是实报实销,后来我免费代理了二审。然而就像我们的人生一样,终究是充满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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