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通讯员 鲁晗 李洁
开车途中不慎撞墙、剐蹭护栏,这类无第三方涉事的单方事故,是不少车主都遇到过的烦心事。出险后第一时间报保险,本以为能顺利定损赔付,可保险公司迟迟不开展勘验、不核定损失,反复推诿拖延,修车费用悬而未决,车主该如何破局?
近日,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双峰山法庭审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为广大车主送上清晰可行的维权指南。
2025年,张某驾驶本人名下的小型轿车行驶途中操作失误,发生单方撞墙事故,他第一时间拨打A保险公司客服电话完成出险报案。但保险公司收下报案记录后,始终未安排工作人员赴现场勘验车辆,既不给出定损金额,也不告知车主后续配合流程,一味消极搁置理赔事宜。
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张某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
张某在A保险公司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明明处于有效期内,但因保险公司长期拖延、拒不履行定损义务,导致其车辆长期搁置无法维修。张某多次沟通无果后,为固定车辆受损真实损失,避免损失持续扩大,委托具备正规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车辆维修费用进行专业核验。经评估,车辆合理维修费用2万余元,同时本次事故产生施救费、评估费若干。
事后,张某与B汽修厂签订《保险索赔权益转让书》,将本次事故项下全部保险金索赔财产权益,完整转让给汽修厂。
随后B汽修厂作为原告,向孝感市孝昌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保险公司赔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等全部损失。
承办法官结合庭审证据、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梳理出该案三大核心裁判规则。
财产保险索赔权可合法转让,受让汽修厂具备起诉资格。保险事故产生的理赔债权属于纯财产性权利,不依附人身身份,不存在人身专属性,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权自主转让。即便当事人转让索赔权益前未提前告知保险公司,法律也明确:自法院向保险公司送达该案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该债权转让行为即刻对保险公司产生法律约束力,汽修厂依法取得该案合法诉讼主体资格,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理赔。
保险公司怠于定损,第三方合规评估报告可作为理赔依据。接到车主出险报案后,及时现场查勘、核定事故损失,是保险公司法定基础义务。该案中A保险公司全程消极履职、无故拖延定损,车主为保全自身财产权益,自行委托有正规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估车辆损失,该行为完全合法合理。庭审中保险公司无法提交现场勘验记录、内部定损单据等有效证据推翻评估结论,因此第三方出具的车损评估报告,直接作为核算理赔金额的法定依据。
施救费、评估费均属合理支出,应由保险公司全额承担。施救费是事故后为拖移受损车辆、防止车辆破损加剧产生的必要开销;评估费是因保险公司拒不定损,为精准核算损失、固定维权证据产生的合理费用。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两类费用均属于保险赔付范围,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
综合全案事实、证据及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A保险公司一次性赔付车辆维修费、施救费、评估费合计3万余元,同时承担该案全部诉讼费用。
法官提示,保险公司出险理赔不能“冷处理”,拖延定损、消极推诿将承担法律代价。广大车主、投保人遭遇保险公司拖延定损、无故拒赔时,不必被动等待、自认损失,要固定损失证据,保险公司拒不配合定损时,可自行委托具备正规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核验车损;巧用索赔权转让,可将索赔权益转让给汽修厂等第三方,简化个人维权流程;合理费用均可主张:维权产生的施救费、评估费,均有权要求保险公司一并赔付。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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