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高等法院就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案作出裁决,维持对建浩创投在香港汇丰银行账户约18亿美元资产的冻结令。当这18亿美元资产归属问题还没理清之时,这笔资产因是否确认为离岸信托又引发补税争议。
因为前不久,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首次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终止环节明确了个人所得税处理规则。如果上述18亿美元资产被明确为离岸信托,宗馥莉家族将面临补税。
![]()
宗馥莉。图源 @娃哈哈 7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就娃哈哈集团创始人宗庆后家族遗产纠纷案作出最新裁决,驳回被告方宗馥莉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创投有限公司)的上诉许可申请,维持原审法官于2025年8月1日作出的资产保全及披露命令。这意味着涉及约18亿美元的汇丰银行账户资产将继续被冻结,禁止提取、抵押账户资产,直至杭州中院相关诉讼审结为止。
南都记者注意到,此次离岸信托税收新规打破了此前我国个人跨境财富的征管逻辑,以前只要居民个人将财产装进离岸信托,放到低税负或零税负的地区就可以实现避税,但现在这套逻辑行不通了,国家开始对这笔财产或收益征税了。
除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近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所得税收管理更加规范、严密、成熟,以防范跨国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像近日讨论颇多的“内地税务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收益被纳入征税范围”,以及“税务部门依法对某企业境外不当留存利润税收风险开展合规引导”等事件都是很好的例证。
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瞄准逃避税行为
7月24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对以前不曾征收的离岸信托收益等开始征税。
对此,有网友评论:富人的天塌了,这条新规将富人运用多年的避税通道封锁了。
何为离岸信托?据公开资料,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以信任为基础构建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三方关系,通过财产转移实现“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核心功能。
离岸信托是信托的特殊类型,是指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税负极低、几乎为零的地方设立信托,委托人(多为本国税收居民)将其资金、房产、股权装进这样的信托中,便从资产所有人变成资产受益人。如此一来,一方面,委托人如果离婚、欠债了,其资产将受到保护;另一方面,信托产生的收益不用按照本国法律缴税,起到避税的作用。
在此次税收新规出台之前,的确有国内居民、尤其是富人,通过离岸信托的方式逃避税收。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中国经济思想与实践研究院院长李稻葵公开谈到,此次税收新政瞄准的就是通过离岸信托逃避税的行为。
全环节封堵逃税行为,倒查3年
根据《公告》,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对于居民个人将公司股权、股票及房产等财产装入离岸信托,以装入财产的居民个人为纳税人,以装入财产的市场价值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税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在离岸信托存续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根据收益性质分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年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在离岸信托终止环节,对于居民个人装入财产的离岸信托,以居民个人为纳税人,就全部信托财产清算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适用20%税率。
对于非居民个人的离岸信托,《公告》亦有相关规定,本文不再赘述。
值得一提的是,《公告》还有一些反避税规定,比如,在离岸信托设立环节,个人通过其他个人或组织装入财产,但财产实际由该个人出资、负担、控制的,视为该个人将财产装入离岸信托,由其承担纳税义务。
对此,李稻葵公开表示,这是“全环节封堵+全链条穿透”防范避税。对离岸信托的设立、存续和终止环节都明确了缴税规则,同时,不管信托下面套了多少层壳,全部都穿透到实际的控制人。而且这次新规要求倒查3年。
此外,新规明确,对移居境外(包括取得外国国籍、境外长期或永久居留权等)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可判定为我国税收居民,继续对其取得的境内和境外所得征税。比如国内企业的某些高管虽为外国国籍,但其主要经济来源为境内,其离岸信托也在此次征税范围。
境外所得缴税并非新规,税收管理走向规范化精细化
除了此次新规,近年来我国对境外所得的税收管理越来越规范化、精细化,且与国际接轨。
比如,近日有报道称,中国内地税收居民购买香港保险的收益被纳入征税范围,引发关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司局负责人指出,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也属于应纳税所得的范畴,这并非新政策,更不是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上述负责人还谈到,居民个人从境外取得的包括保险收益在内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国际通行做法,也是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直坚持的基本原则。税务部门近年来一直在依照这一原则和相关规定,开展政策辅导和提示提醒工作。
正如该负责人所言,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缴税并非新规定。李稻葵亦公开指出,以离岸信托税收新规为例,有很多人说此规定是对富人的突袭,这是误解,事实上,个人所得税法诞生之日就明确规定,中国居民在全球范围内的所得都负有纳税义务,只是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这条规定都因为信息不透明而未能执行到位。
据李稻葵介绍,2014年中国在G20(二十国集团)承诺实施CRS(共同申报准则),和各国交换金融账户的信息,2018年完成首次信息交换,中国居民境外所得的信息通过大数据定期直接同步回国。到了2024年,国内金税四期全面推开,打通了税务、银行、外汇、工商的数据,如果一个人境内收入与境外资产规模明显不匹配,系统就会亮起红灯。
业内人士建议税收政策调整应适应当前经济环境
南都记者注意到,除了个人,近期我国对企业的境外所得也有了更规范的征税流程和原则。例如,北京等地税务部门陆续公布了境外不当留存利润税收风险合规引导案例。
以北京这起案例为例:北京某认证集团公司以前年度在境外成立国际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国际公司),控股比例100%,国际公司构成集团公司的受控外国企业(CFC)。国际公司主要服务集团境外资产管理,工作人员较少,投资决策需经集团公司批准,自身承担的功能风险有限;国际公司2023年取得的收入以股息、利息等消极所得为主,在境外实际税负低于12.5%且未分配。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北京税务部门发现该集团公司可能存在境外不当留存利润税收风险,2024年对其开展了提示提醒和政策辅导,集团公司认识到相关税收风险,自行申报补税829万元。
北京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有评论指出,税收征管迈入新阶段,税收征管走向法治化、成熟化。因此,涉税主体需要进一步规范涉税行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此外,有业内人士对媒体表示,希望税收政策的调整能够适应当前偏弱的经济环境,比如不再追溯过往的税收优惠,减轻企业负担,以达到“涵养税源”的目的。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杨文君 发自北京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