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71岁的老人陈某到某露天温泉洗浴,过程中因热射病猝死。老人陈某的家属认为,温泉经营者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温泉水池边巡视,致使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并将温泉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各项损失16万余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了解到,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认为,温泉经营者对死者陈某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与陈某死亡结果或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酌情确定由其按15%比例进行赔偿,温泉经营者被判赔陈某家属各项损失8639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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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判决书显示,老人陈某的家属诉称,事发当天上午9点,71岁的陈某到温泉洗浴,上午11点14分,陈某家属接到温泉工作人员电话,被告知陈某出事,120到达现场时陈某已经没有呼吸和心跳,当天14点13分陈某经抢救无效被宣告临床死亡。院前急救病历载明“被发现在露天温泉池中,到现场时四肢僵硬,下肢花斑,意识丧失,呼吸心跳停止”,拟诊断“猝死热射病?”。医院的门诊病历载明“体温大于45℃,意识丧失、全身僵直、心电图直线、血压测不出”,诊断“猝死热射病”。
陈某家属认为,温泉经营者没有安排工作人员在温泉水池边巡视,致使陈某在水池里泡了两个多小时,导致周身多处皮肤破损,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温泉经营者未对一位71岁的老人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陈某家属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并提出了16万余元的赔偿诉求。
温泉经营者辩称,自己已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经营场所内各个位置,包括大厅、入口、更衣室、通道、温泉池边等醒目位置均设置了多处安全警示牌,明确告知“身高1.2米以下儿童和年龄70岁以上的老人,需要在监护人的陪同下进入温泉区”“患有心脏病、高血压、低血压、高血糖、低血糖、脑血栓等客人,不适合泡温泉”“选择适合自己温度的温泉浸泡,一般从温到热,每次浸泡15分钟左右应上岸稍作休息后再浸泡”等注意事项。
此外温泉经营者辩称,陈某自身行为存在重大过错,监控录像显示陈某在前往温泉池的途中已明显出现身体不适并发生摔倒,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明知自身患有糖尿病等疾病情况下,理应对自身健康状况是否有能力浸泡温泉作出审慎评估,其在身体已发出明确危险信号后,仍坚持入池浸泡,其自身行为是导致损害发生的重要原因,存在重大过错。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施救时由医疗机构制作的《急救站院前急救病历》记载“……到场时四肢僵硬、下肢花斑……”,从普通医学角度看,从休克猝死至呈现四肢僵硬、下肢花斑状态须经历一定的时间过程,该过程应当不少于20分钟甚至更长,而本案从温泉工作人员发现险情呼救至救护车到达时间为20分钟,意味着被告并非是在陈某死亡第一时间内立即就发现了险情,亦即发现险情时间距陈某死亡时间或已间隔有一段时间,因此法院认为被告对死者陈某行使安全保障义务存有一定的不足和缺陷,与陈某死亡结果或具有一定的间接因果关系,由是应对其死亡承担适当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鉴于本案死者陈某的自身原因以及猝死病症的发病死亡规律,对温泉经营者应承担的责任不可太过于苛刻,法院酌情确定由其按15%比例进行赔偿。
一审法院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判决温泉经营者赔偿陈某家属各项损失86390元。
红星新闻记者 付垚
编辑 杨珒 审核 高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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