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原阳:手握政府会议纪要,八旬失地老人为何保没了、养老金也停了?
我是原阳县原兴办事处白庙村村民蔺世俊,今年已经89岁,一辈子务农,丧失劳动能力,养老全部依靠国家社保待遇。现就本村征地后失地保障落实不到位,本人失地保险被无故取消、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被违规停发一事实名求助,事实可对照原阳县人民政府〔2007〕11号常务会议纪要文件,全部内容属实,恳请上级部门核查督办。
2007年万向集团项目征收我白庙村集体耕地230余亩。按照当年原阳县政府〔2007〕11号常务会议纪要专题研究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对被征地失地农民应当落实低保纳入、就业培训、优先安置就业、争取政策办理养老保险等多项民生保障,切实解决失地农民长远生计问题。土地被征收之初,村民没有拿到征地补偿,引发集体上访。
后续政府发放土地补偿款,依照这份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给失地村民办理农村低保待遇。但是到2015年,在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形下,低保被一刀切全部取消,村民再次集体上访。经原阳县政府、办事处调查核实,安排村民缴费补办失地养老保险。我老两口把征地补偿款上交,依法办理完成失地保险,本以为能够按照政府会议纪要精神,落实失地养老保障,安稳度过晚年。
令人无法接受的是,在没有向我履行任何书面告知、没有开展调查听证、没有出示合法撤销依据的前提下,我的失地保险资格被单方面取消。我多次找部门反映,得到的答复却是征地面积少,不符合参保条件。更让我雪上加霜的是,社保部门连带把我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一并予以停发。我年近九旬,没有劳动能力,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基础养老金是维持生存唯一依靠。养老金无故停发,直接造成老两口生活陷入困境。
原阳县〔2007〕11号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是本县处理失地农民保障的官方政策文件,文件明确要求要多措并举,为失地农民争取养老保险政策,保障失地群众基本生活。同时依据《社会保险法》《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属于法定保障待遇,参保资格一经确认,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撤销、取消。
失地保障资金应当由征地方落实,不应转嫁由失地农民承担,更不能随意剥夺已经办好的社保待遇;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属于普惠民生待遇,严禁牵连停发。
当初按照政府要求办理失地保险,资格已经确认,现在又以面积不够为由随意取消,前后政策执行相互矛盾,既违背当年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精神,也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整个取消过程没有告知本人,没有听取当事人申辩,程序严重违法。
现郑重提出诉求:1、对照原阳县人民政府〔2007〕11号常务会议纪要文件,重新核查本人失地农民参保资格,依法恢复我的失地养老保险待遇;2、立即恢复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发放,全额补发被违规停发期间的全部养老金;3、彻查失地保险无故取消的经办流程,查清违规停发养老金的原因,纠正行政不当行为;4、督促相关部门严格落实2007年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维护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以上情况属实,如有不实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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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原阳县人民政府〔2007〕11号常务会议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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