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税代理的一起医药贸易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重大刑事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2014年至2016年累计对外虚开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800万元,税额超1000万元,企业负责人员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风险。经过华税专业、精准、高效的辩护,法院最终仅认定19份发票构成虚开,将虚开金额从8800余万元降至1400余万元,主犯最终被适用缓刑,案件代理取得重大成功。
一、案情介绍
被告单位某医药有限公司是当地一家从事药品批发、零售的大型医药贸易明星民营企业。2017年10月,某省税务局稽查局将医药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移送公安机关。2017年12月,医药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被批准逮捕。
2019年5月,某区检察院指控:医药公司2014年至2016年累计对外虚开9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800万元,受票单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200万元。若92份发票全部被认定虚开,企业负责人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
二、华税主要代理工作
华税律师接受医药公司委托后,围绕“是否存在真实货物交易”这一核心问题,从数据证据的真实性、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税务文书的证据资格等多个维度系统开展了以下辩护工作:
(一)全面论证涉案货物购销交易真实存在
华税律师指出,医药公司真实采购了涉案92份发票对应的货物,并能够提供加盖供应商出库专用章原印章的《随货同行单》予以证明,共涉及采购记录八万余条,药品品种、品规五千余种,涉及药品供应商五百余家。
在此基础上,医药公司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2014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医药公司与相关业务单位之间的交易进行审计,核对发票、随货同行单、银行收款水单,得出结论:涉案92份发票对应随货同行单的收、发货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受票方,银行付款凭证收付款方相互印证,票、账、货、款一致。
华税律师强调,公诉机关指控医药公司无货虚开,但没有提供任何“涉案货物销售去向”的证据,涉案货物数量庞大,不可能凭空消失,公诉机关未能提供反证。
(二)有力质疑电子数据及司法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
公诉机关认定医药公司“无货虚开”的核心依据是将医药公司自身进销存数据和受票单位的进销存数据等电子证据进行比对,并提出无货物出库入库记录的证明。针对该电子数据证据,华税律师从以下维度进行了系统反驳:
第一,侦查机关调取的医药公司进销存数据并非标准库表,数据存储逻辑混乱,记载严重失实,不能反映医药公司的真实销售,且调取该电子数据的程序违法、鉴定意见错误与漏洞百出,丧失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无法作为定案依据使用。
第二,侦查机关调取的下游受票单位进销存数据亦不具备真实性和合法性。在案证据显示,相关部门是在下游业务单位发生转移、隐匿、销毁计算机、会计资料等行为之后才获取该进销存数据,则该数据已不具备完整性特征。此外,该证据呈现的形式是打印出来的纸质记录,但在审理期间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未能提供该证据材料的电子数据备份资料,则该数据已不具备真实性。
在此基础上,华税律师向法庭提出对该电子数据等证据进行非法证据排除,并连带有力质疑了针对该数据的司法鉴定意见,取得了法庭的认可。
(三)有力质疑《税务稽查报告》的证据资格
华税律师指出,公诉机关将本案税务稽查期间税务部门出具的《稽查报告》文书作为证据使用,根据税务稽查有关规定,《稽查报告》须经审理部门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确认后,才能形成正式的对外执法文书。卷内《稽查报告》仅代表检查部门意见,但《稽查报告》仅有检查人员签字、没有稽查局印章,系税务机关内部流转文书,尚不能直接作为行政处理、处罚依据,更遑论作为刑事诉讼证据使用。
(四)充分运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目的要件和危害后果要件
华税律师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系统论证了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危险为必要条件。2018年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二批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其中“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明确指出:不具有骗取国家税款的目的、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的,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此外,华税律师还邀请了知名法学教授出具《专家意见书》,从刑法理论角度论证了医药公司、企业负责人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专家意见书》认为,成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应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骗抵增值税税款的目的、客观上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危险为必要条件。
华税律师在最高法案例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充分论证了医药公司根据真实货物交易向下游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期、足额申报缴纳了增值税税款,下游公司抵扣税款的行为未造成国家增值税税款损失。
三、本案处理结果
经过华税团队系统、深入的辩护工作,法院采纳了华税律师提出的主要辩护意见,仅对司法鉴定意见书中关于1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但由于相关电子数据取证违法、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均存疑,因而对所涉的剩余73份发票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最终判决医药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份,价税合计1400万元,税额200万元,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这一结果对企业和被告人意义重大:虚开金额从公诉机关指控的8800余万元降至1400余万元,企业负责人避免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刑罚。案件辩护取得圆满结果。
四、关于华税
国内第一家税法专业律所。华税成立于2006年,总部位于北京,是国内第一家专业化税法律师事务所,深耕税法咨询与顾问、税务合规、税务争议解决、涉税刑事辩护等税收法律服务二十年。
中国税务律师行业的领跑者。华税秉持对税法精耕细作和专业高效的理念,累计成功代理上千件疑难、复杂涉税案件,在业界独树一帜,连续16年入选钱伯斯法律指南中国顶级税法律所名录,连续12年斩获《商法》杂志中国税法卓越律所大奖,连续10年荣登LEGAL500中国税法领先律所榜单,两度荣获汤森路通ALB十佳中国精品律所殊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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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收立法的参与者。华税多次受全国人大、国务院、财政部、司法部等邀请参与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增值税法、消费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立法与修订的研讨工作。
税法服务细分市场的先行者。华税秉持“税务+法律+行业”的专业理念,自2019年以来连续七年发布重点行业领域税务合规研究报告,在能源、石化、煤炭、再生资源、医药、外贸、房地产、制造业、投融资、互联网、高净值人士等行业领域具有丰富的税法实务经验和海量的代表性成功案例,铸就行业税法专家的卓越口碑。
五、代表案例
1、四川某再生资源回收经营集团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6亿元,企业负责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审查,面临十年以上乃至无期徒刑的刑事责任风险。经华税律师成功辩护,公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结案。(2025年)
2、陕西某煤化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05亿元,企业及相关责任人被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面临严峻刑事责任风险。华税律师在公安侦查阶段为企业及相关责任人提供了全方位的法律帮助,最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了撤销案件决定。(2025年)
3、河南某知名农产品上市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百亿元。华税律师在异地公安机关立案研判阶段为公司提供刑事法律帮助,最终异地公安机关采纳律师意见,作出不予对公司立案侦查的决定。(2024)
4、广东某塑料生产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案,案涉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8000万余元。侦查机关以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立案侦查。华税律师为本案企业的辩护人,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帮助,最终侦查机关采纳律师意见,认定该企业不构成虚开犯罪,作出撤销案件决定。(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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