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案件中,对于在经营场所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未参与核心协助行为、仅领取固定薪酬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和主观故意准确认定责任。对于参与程度较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案情简介
2025年3月,江苏省某市某足浴店因涉嫌组织卖淫被公安机关查处。周某(化名,女,25岁)在该足浴店担任前台接待工作,负责接待顾客、登记信息、安排房间等日常工作,每月领取固定工资3200元。公安机关以周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将其刑事拘留。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事实,表示自己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接待工作,对足浴店的卖淫活动未参与任何组织、管理行为。
该案由赵飞全律师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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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飞全律师
辩护观点
辩护人介入后,对案卷材料进行了全面审查,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周某系普通前台工作人员,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周某的工作内容为接待顾客、登记信息、安排房间,与协助组织卖淫的典型行为存在区别,其参与程度较低。
第二,周某不具有协助组织卖淫的主观故意。周某仅按照老板指令从事前台工作,对足浴店的卖淫活动没有决策权,也未参与卖淫人员的招募和管理。
第三,周某具有多项从宽情节。周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家属已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综合考虑周某的参与程度较低、主观恶性较小、认罪认罚、退缴违法所得等情节,依法判处周某犯协助组织卖淫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案例评析
本案涉及协助组织卖淫罪中一般工作人员的责任认定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经营场所从事一般服务性工作、未参与卖淫活动的策划与决策、未从卖淫活动中获取提成、仅领取固定薪酬的工作人员,应当根据其实际参与程度和主观故意准确认定责任。对于参与程度较低、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从宽情节的被告人,依法具备适用缓刑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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