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诗琪 封面新闻记者 杜卓滨
8月11日,四川乐山五通桥发布消息,8月5日13时09分许,徐某某驾驶无号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行驶至五通桥区冠英镇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70mg/100mL,属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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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进一步调查发现,徐某某虽持有“C1E” 驾驶证,但C1E并不具备驾驶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的资格。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其处以罚款2900元、驾驶证记30分、暂扣6个月的处罚。
据介绍,徐某某的行为涉及三项违法: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悬挂号牌机动车上路、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一款,饮酒后驾驶机动车,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次记12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20-200元罚款,一次记9分,可扣留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九十九条相关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机动车,处1000元罚款,一次记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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