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记者陈璐)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一批商业特许经营典型案例。在杨某与某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穿透合同外在形式,审查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符合特许经营的法律特征,为特许经营合同性质的认定提供明确指引。
商业特许经营俗称“加盟连锁”。案情显示,2019年11月28日,某公司与杨某签订《服务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各一份。同日,杨某向某公司支付培训服务费15万元。后杨某以某公司未向其发送相应设备,亦未提供培训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合同、退还15万元培训服务费并支付违约金。某公司辩称,双方之间是技术服务及品牌标识使用许可关系,并非特许经营关系,不同意解除合同。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杨某与某公司之间通过《服务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形成统一的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且合同合法有效。某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遂判决确认《服务协议书》及《项目标识使用协议》解除;某公司返还杨某培训服务费1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7000元。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介绍,在实践中,一些特许人将本质上属于特许经营的合同,拆分为不同的合同,以达到规避涉特许经营保护性法律法规适用的目的。“对于这种规避行为,司法上应当采取实质性的认定标准,结合当事人订立的具有内在关联的多份合同、所要实现的统一的商业目的、是否具备特许经营的基础性特征,判断其是否构成特许经营合同。”
薛军表示,在处理类似的合同定性问题时,要紧扣一方当事人是否享有诸如注册商标、企业标志等经营资源,将相应的经营资源授权相对方在特定经营模式之下来使用,并且收取相应的授权许可的费用。只要符合这些条件,那么即使当事人将相关要素拆分规定在不同的合同名义之下,也不影响对其行为的定性和法律适用。
编辑 白爽
校对 刘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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