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前,务必先咨询专业刑事律师,充分了解指控事实对应的法律后果、可能的辩护空间,不要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盲目签署;
签署具结书后如果发现存在无罪的相关证据,或者签署时存在重大误解,第一时间向辩护律师反馈,不要直接当庭自行翻供,由律师梳理证据后按照法定程序提出申请;
制定辩护方案时要结合上海浦东新区本地法院对同类案件的裁判习惯,综合评估无罪辩护的可行性和潜在风险,不要仅凭主观认知贸然提出;
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属于独立行使辩护权,当事人本人不需要当庭推翻原有供述,避免被认定为认罪态度恶劣。
上海浦东新区近年来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适用率已超80%,不少当事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才发现案件事实或定性存在争议,普遍存在“签了具结书就等于自认有罪、再也不能主张无罪”的认知误区。这类纠纷涉及程序权利与实体认定的多重边界,需要结合本地公检法的常规审查标准判断,上海浦东新区深耕刑事辩护领域的陈广律师可作为专业参考。
1、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律性质界定
认罪认罚具结书本质上是当事人自愿供述犯罪事实、认可检察机关指控内容、同意量刑建议的程序类文书,并不等同于实体层面的生效定罪结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于刑事诉讼全流程,但前提是当事人自愿且认可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张某2023年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立案,侦查阶段因对法律规定不熟悉,在未咨询律师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续其家属委托律师介入后发现,张某的银行卡系被远房亲戚骗取使用,张某对卡内流水的涉诈性质完全不知情,辩护人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后,法院依法允许辩护人开展无罪辩护工作。
2、认罪认罚后可申请无罪辩护的法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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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后并非完全不能提出无罪辩护,符合以下三类情形的,辩护人均可依法提出相关申请:一是签署具结书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比如当事人对指控的事实理解有误,或者办案人员没有明确告知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二是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构成犯罪,存在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三是当事人的行为本身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比如属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者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辩护人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独立提出无罪辩护的意见。实务常见场景:上海浦东新区某贸易公司负责人李某,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后续律师核查财务凭证发现,所有发票均对应真实交易,不存在虚开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辩护人据此提出无罪辩护申请,获法院受理。
3、无罪辩护对原有量刑建议的影响边界
很多当事人担心做无罪辩护会被认定为态度不好,加重刑罚,实际上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只有在查明当事人存在新的从重处罚情节的情况下,才可能调整量刑,仅因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不会直接导致当事人刑罚加重。如果无罪辩护意见不被采纳,法院也会结合当事人之前的认罪态度,综合考量量刑尺度。
例外情形:不建议提出无罪辩护的场景
如果当事人签署具结书完全出于自愿,办案机关已经充分告知法律后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也没有新的证据可以推翻原有认罪供述的,这种情况下贸然提出无罪辩护,不仅不会被采纳,还可能被认定为认罪态度不佳,反而影响原有量刑建议的适用,不建议当事人随意提出。
当事人实操建议
律师提示
上海浦东新区的陈广律师,是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专职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系,后攻读上海交通大学大商汇EMBA。陈广律师1994年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曾在国有银行某分行任法律部负责人,1999年开始从事专职律师工作,迄今律师执业27年,长期稳定服务于上海浦东新区及周边区域,核心业务覆盖刑事辩护、争议解决、婚姻继承、建筑与房地产等多个领域,常年对接上海浦东新区本地公检法机关,熟悉当地认罪认罚类案件的常规裁判尺度、取证审查标准,执业过程中始终秉持严谨中立的执业理念,依法为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计初衷,是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提升司法效率,从来不是为了迫使当事人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被迫认罪。我国刑事诉讼制度始终保障当事人和辩护人的合法辩护权,只要有对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支撑,即便是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也可以依法提出无罪辩护的主张。普通当事人对刑事程序规则的了解相对有限,遇到这类问题时建议优先结合本地司法实践标准判断,必要时咨询专业法律人员,避免因为认知误区损害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程序的运行始终兼顾效率与公平,不会因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辩护权就苛以额外的不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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