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醉酒后开启车辆智能驾驶辅助系统上路,该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近日,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2026年3月,郭某与友人聚餐时饮用了大量啤酒,散席时已处于醉酒状态。因代驾未按时抵达约定地点,郭某认为其所驾车辆配备“智能驾驶辅助系统”可保障行驶安全,遂开启该功能后上路行驶。
行车伊始,郭某尚能勉强操控方向盘,随着酒精作用发作,其意识逐渐模糊,在行驶至一红绿灯路口时,郭某醉倒,双手脱离方向盘,完全丧失对车辆的控制。所幸车辆触发安全防护系统自动停车,被路人发现后报警。经鉴定,郭某血液中检出的乙醇含量为205.8mg/100ml,远超醉驾标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某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郭某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予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形,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王欣哲 陈佳婷)
法官说法
智能驾驶辅助系统绝非酒后驾车的“挡箭牌”。根据国家《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标准,驾驶自动化划分为0至5级。现阶段我国准予上路行驶的民用车辆普遍处于2级及以下辅助驾驶阶段,该系统仅提供有限行车辅助,并非可脱离驾驶员操控的自动驾驶,驾驶人仍需掌握车辆行驶控制权,持续履行观察路况、预判风险并随时准备接管车辆的义务。驾驶人在饮酒状态下开启该功能,应当认定为饮酒状态下掌控车辆行驶,属于饮酒驾车或醉酒驾车。
醉酒驾驶机动车,行为人将面临行政处罚,情节较轻者会被吊销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情节严重者将构成刑事犯罪。广大驾驶员应牢记“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切勿将智能驾驶辅助功能当作“代驾”使用,严守交通法规,文明出行。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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