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最早关于殷商爵制的文献记载出现于汉代,本是经学家牵合经义而发明的经学概念,缺乏实据,一直传承至清代。近代以来,学界在经史传统的影响下使用“爵”来指称殷墟甲骨文所见侯、田、任、卫、子、亚、妇、王、伯等名号,但是以胡厚宣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否认这些名号存在等级差异。作为政治概念的“爵”大概到西周晚期才引申出等级内涵,等级性是其概念核心。一方面,“爵”在殷商时期尚不具备等级内涵;另一方面,甲骨文中所见侯、子、伯等“诸侯”与贵族名号分属不同的体系,其内部亦无法构成制度化的固定等级序列。基于此,似可认为殷商时期尚未形成爵制,也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爵称。对于商周时期重要概念的使用,应尽可能回归文本生成之时的语境,符合同时期的观念,还原其在当时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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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左勇,安徽大学历史学院副教授
原 载 |《文史哲》2026年第4期,第18-29页
原 题 | 殷商爵制问题辨析
谁是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贵族? | 王克奇
北魏后期散爵制度考 | 张鹤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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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是中国古代用于标识等级的政治名号。在甲骨文与殷商史的研究中,学者惯常使用“侯爵”“伯爵”“妇爵”“子爵”等来指称殷墟甲骨文所见侯、伯、妇、子等名号。这种指称方式的背后实则隐含着一个重要的学术前提,即殷商时期已经形成了等级爵制。所以,殷商时期是否存在爵制呢?以往学界对于中国古代早期爵制的关注,主要集中于周代的五等爵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否定周代五等爵制的学者会同时否定殷商爵制的存在,而持肯定意见的学者则倾向于在殷商时期追溯其渊源。殷商是否具备爵制,实则关系到中国古代爵制起源这一重要命题。但学界多将“殷商是否存在爵制”的问题置于周代爵制的讨论之下,缺少直接且系统的正面探讨。有鉴于此,本文拟从文献考辨、学术史回顾与史实分析等方面入手,对殷商爵制问题进行辨析,希望能够澄清相关的学术争议。文中舛误之处,尚祈方家不吝指正。
一、等级性是先秦时期“爵”的核心内涵
在正式讨论殷商爵制之前,有必要先对先秦时期“爵”的概念试作辨析。宋代以来,传统观点多将“爵”理解为一种三足、带流与尾的酒器(以下简称“三足爵”),其功能众说纷纭:或认为是饮酒器,或视为温酒器,亦有滤酒器、祼器之说。近年来,李春桃先生主张三足爵应正名为“觞”,而“爵”实指一种宽柄的斗形器(以下简称“斗形爵”),用于献酒之仪。严志斌先生则表示爵有两种形制,一是三足爵,一是斗形爵,分别对应礼书记载的“足爵”与“废爵”。三足爵至西周中期已基本消失,而斗形爵至西周晚期方才出现,二者在时间上大致可以前后衔接。需要强调,无论是三足爵还是斗形爵,其形制均与东周礼书描述的饮酒之爵有所不同。阎步克先生发现东周礼书所载各种饮酒礼中使用的爵共分为五种:爵、觚、觯、角、散(斝),合称“五爵”,据礼家阐释,它们并非形制相异的实物,而是容量为一至五升、形制相近的筒形饮酒器,因此他提出“爵”的概念发生过转移,最初指三足器,其后指斗形器,最终指称一组容量不等的筒形器。这一见解非常具有启发性,笔者赞同“爵”的概念曾在先秦时期发生过动态演变,西周晚期很可能是其关键阶段。
“爵”在殷墟甲骨文中多用作本义,或“名词动用”,表示“以爵进行祭祀”,偶见作人名或地名者,西周早期至中期金文中的“爵”亦多指实物器。晁福林先生认为以“爵”来称呼贵族的秩次等级可能是西周后期的事情,《诗·大雅·桑柔》所载“告尔忧恤,诲尔序爵”,郑玄笺“教女以次序贤能之爵”,是“爵”字于共和行政时期已用为爵位之称的证据。通常认为《桑柔》的作者是周厉王时期的芮良夫,或谓诗中有“天降丧乱,灭我立王”之语,应作于东周之初,无论两说孰是,“诲尔序爵”都是已知最早有关等级之“爵”的记载。
那么酒器之爵为何能够引申出等级内涵?清人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在“爵”字下引用前人观点:“旧说古人行爵,有尊卑贵贱,故引申为爵禄。”日本学者西嶋定生认为爵是行礼的酒器,在饮酒礼中用爵巡饮的序列由座席的序列决定,由饮酒礼而制度化的秩序在不久后就成为爵列、爵次,在该秩序内加以定位的行动即赐爵或拜爵,该秩序总称起来叫作爵,今多从之。饮酒礼以“行爵”次序区分长幼贵贱,由此看来,“爵”能够引申出等级内涵与其饮酒功能密不可分。就三足爵而言,它始见于二里头文化时期,到西周中期基本消失。三足爵的容量很小,长流、双柱的奇特结构导致其非常不适合作为饮酒器、温酒器、滤酒器。与爵常常搭配的细腰觚,其口沿外侈成喇叭状,亦不便于饮酒。结合考古发现看,三足爵多与细腰觚、柄形器、棒形器(也即“瓒”)形成组合,为祼祭所用。质言之,三足爵不具备饮酒功能。与之相对,西周晚期出现的斗形爵,则可盛酒用以宴飨,具体使用时可能是以勺舀取器物中所盛之酒浆来献酌,且其形制更接近东周礼书中的筒形之爵。换言之,只有西周晚期的斗形爵才能在饮酒礼上用于“行爵”,这与西周晚期“爵”可以用作爵位之称,在时间上是吻合的。结合列鼎制度和编钟制度来看,西周晚期在礼制方面存在着重大变革,尤其表现在等级区分上,“爵”大概是在此时引申出等级内涵的。
“爵”虽具备了等级内涵,但在春秋时期,“爵”与爵位仍未形成固定的对应关系。在《左传》《国语》中“爵”与“班”“位”几乎是同义词,都可以指代职位等级,这或许与当时的爵制体系仍未完全成熟有关。通常认为,周代爵制分为两种:一可称“内爵”,即公、卿、大夫、士;一可称“外爵”,即公、侯、伯、子、男。学界关于周代爵制的争议很多,由于无关本文主旨,在此不作展开。至战国时期,“爵”即爵位的观念基本固定下来,包山、望山、郭店等战国楚简多见记载,“爵”已成为中国古代非常重要的政治概念。
在中国古代政治语境中,“爵”可被视为具有等级性的尊号。《白虎通义·考黜》载:“爵者,尊号也。”此记载常常被用于讨论“爵”的定义,但阎步克先生认为其失之过宽,他指出,通观周秦汉,爵制的成立有4项“观察之点”:1.若干尊号组成为高下序列;2.各个尊号对应着不同权益礼遇;3.尊号的予夺升降存在规则、程序;4.这套尊号名之为“爵”。阎先生所设标准比较严格,既强调“爵”具备等级序列,又要求匹配不同待遇,同时肯定其存在管理机制。笔者认为上述4项“观察之点”可视同“爵”的狭义概念,而作为广义概念的“爵”满足其第1项标准即可,如《中国历代官制大辞典》将“爵”定义为“君主颁与臣民的一种封号等级”。概言之,“爵”是由政府颁布且构成等级序列的名号体系。毫无疑问,等级性是“爵”的概念核心,如《大戴礼记·朝事》载:“典命诸侯之五仪,诸臣之五等,以定其爵,故贵贱有别,尊卑有序,上下有差也。”“爵”最主要的功能就是标识阶等身份。而能够形成等级性,就必然要求各类名号必须处于同一体系之中,因为跨体系的名号无法组成等级序列,如周代表示政治身份的“司马”与表示宗法身份的“世子”由于属性不同,很难去衡量尊卑,无法确定等级。
基于“爵”的广义概念,窃以为判定各类名号是否能够构成爵制,至少应满足两项基本标准:1.能够纳入同一名号体系;2.存在相对固定的等级序列。
二、殷商爵制缺少可靠的文献依据
有关殷商爵制的传世文献记载多出自汉代经师的记述,目前最早的明确记载见于已佚纬书《含文嘉》,《白虎通义·爵》保存了其吉光片羽:
爵有五等,以法五行也;或三等者,法三光也。或法三光,或法五行何?质家者据天,故法三光;文家者据地,故法五行。《含文嘉》曰:“殷爵三等,周爵五等,各有宜也。”《王制》曰:“王者之制禄爵凡五等。”谓公、侯、伯、子、男,此据周制也。……殷爵三等,谓公、侯、伯也。所以合子、男从伯者何?王者受命,改文从质,无虚退人之义,故上就伯也。
《白虎通义》由班固根据白虎观会议的经学辩论结果撰成,旨在统合今古文经义的异同。引文旁征博引,包含了很多经说,如“质”与“文”分别是汉儒对殷周之礼的别称,即所谓“殷礼质而周礼文”。其中明确记载“殷制三等,周爵五等”之说出自《含文嘉》。《后汉书·方术·樊英传》李贤注称《礼纬》包含《含文嘉》《稽命征》《斗威仪》三卷,该书至隋唐时期已全部散佚,《隋书·经籍志》载:“《礼纬》三卷,郑玄注,亡。”纬书常以阴阳五行、天人感应附会经义,《含文嘉》在纬书之列,不具备作为信史的基础。
据研究,《含文嘉》成书年代的上限在汉平帝元始五年(5),下限在《白虎通义》成书之前,即汉章帝建初四年(79),大致在西汉末期至东汉早期。在此以前,关于殷商爵制的明确记载近乎阙如,如王莽就不清楚殷爵,他在居摄三年(8)上奏为将帅封爵时称:“今制礼作乐,实考周爵五等,地四等,有明文;殷爵三等,有其说,无其文。”王莽在爵制上欲效仿古制,他称“周爵五等,地四等,有明文”(笔者按,“地四等”含附庸一等),“明文”当指《礼记·王制》,称“殷爵三等,有其说,无其文”,是指经学家多有表述,但文献没有明确记载,这反映出殷商爵制在当时仍缺少依据,“殷爵三等”的广泛流行极大概率是在东汉之后。
有关殷商爵制的文献记载,几乎都将其描述为三等,追根溯源,应本自西汉经学,也即王莽所谓的“有其说”。西汉前期,殷商存在爵制的说法尚未兴起,司马迁在《史记·汉兴以来诸侯王年表》的前言中提及:“殷以前尚矣。周封五等:公、侯、伯、子、男。”太史公通览古籍,他知晓周爵,却不清楚殷商爵制。那么殷商爵制的说法如何兴起?它为何是三等?笔者认为这与“《春秋》三等”的今文经说关系密切。如董仲舒称:
王者以制,一商一夏,一质一文。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春秋》者主人,故三等也。主天法商而王,其道佚阳……制爵三等,禄士二品。
引文中“商”“夏”并非某一具体朝代,而是制度之名。董仲舒虽未明言“殷爵三等”,但他提出“主天法商”则“制爵三等,禄士二品”,确实为建构这一经说提供了依据。对于“主天法商”与“制爵三等”的关系,董氏又作了解释:
曰:周爵五等,《春秋》三等。《春秋》何三等?曰:王者以制,一商一夏,一质一文。商质者主天,夏文者主地,《春秋》者主人,故三等也。
董氏主张“商夏质文,四而复之”,认为《春秋》改文为质,从殷之质,也即“《春秋》三等”恢复了“商质”。“《春秋》三等”即《春秋》将五等爵分作三等,取自《公羊传·桓公十一年》“《春秋》伯、子、男一也,辞无所贬”,将子、男并入到伯,作公、侯、伯三等。前引《白虎通义·爵》更是明言“殷爵三等,谓公、侯、伯也,所以合子、男从伯者何?王者受命,改文从质。”东汉何休注《公羊传》亦称:“《春秋》改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为一。”如果周代有所谓的五等爵,按照周承殷礼而有损益的逻辑,殷商存在爵制不无道理。笔者认为,在董仲舒之后,西汉今文经学家基于“《春秋》三等”与“《春秋》从殷之质”,逆向推演出“殷爵三等”之说。此说伴随着今文经学的兴盛开始流传,在西汉晚期被纬书所倡导,在东汉早期的《白虎通》中成型,此后便流行开来。
“殷爵三等”说能够在东汉时期流行,另有一个原因在于它能弥合经书中有关“周爵五等”的不同记载,这在兼通今古文经的郑玄身上表现得尤为突出。陈壁生先生对此已有很好的研究,他指出郑玄常常通过三代异制来平衡群经异义,把《王制》的大量记载都理解为殷商制度,判定殷制、周制是弥合群经异义的结果,而不是为了考证殷商、周代制度,可谓切中肯綮。比如,《礼记·王制》将五等爵按照封地面积分成了三个层次:公侯(百里)、伯(七十里)、子男(五十里),但《周礼·地官·大司徒》却将五等爵封地面积分为五个层次,公享有封地方五百里,此后每爵逐次减少一百里。面对两者的殊异,郑玄称《王制》所载:
此地殷所因夏爵三等之制也,殷有鬼侯、梅伯。《春秋》变周之文,从殷之质,合伯、子、男以为一,则殷爵三等者,公、侯、伯也。异畿内谓之子。周武王初定天下,更立五等之爵,增以子、男,而犹因殷之地,以九州之界尚狭也。周公摄政致大平,斥大九州之界,制礼成武王之意,封王者之后为公及有功之诸侯,大者地方五百里,其次侯四百里,其次伯三百里,其次子二百里,其次男百里。
郑氏认为《王制》所载封地规制承袭自“夏爵三等”,“殷爵三等”为公、侯、伯子男,武王克商之后分出子、男,但封地面积却因袭殷商旧制,分为三等,《大司徒》所载地分五等发生在周公改制之后。此说明显带有弥合之意,实际上《王制》地分三等作公侯、伯、子男,与“殷爵三等”不同,这大概是郑氏又提出其为“夏爵三等”的主要原因。
汉代经学家对殷商爵制的解读,随着官方对儒学经典的统一得以固定。从魏晋至唐,无论是杜预、韦昭注释《左传》《国语》,还是贾公彦、孔颖达为《左传》《周礼》《礼记》等作疏,都基本延续了这一观点。在经学的引领下,“殷爵三等”说最终被传统史学接受,如杜佑《通典·职官·封爵》载:
黄帝,方制万里,为万国,各百里。唐虞夏,建国凡五等,曰公、侯、伯、子、男。殷,公、侯、伯三等。周,公、侯、伯、子、男五等。周公居摄改制,大其封。
杜佑对先秦爵制的描述大量吸收了汉代经说,在殷爵之外,甚至将爵制上溯至唐虞之世。大概在郑玄之后,殷商存有爵制在古人眼中已基本定谳,郑樵《通志·职官略》亦从之,并一直延续至清代。
综上,传世文献中关于殷商爵制的可信史料实属阙如。“殷爵三等”很可能源于“《春秋》三等”,汉儒基于《春秋》“从殷之质”的说法,将其塑造为历史真实。这种经说依托经学阐释来推演上古制度,经过郑玄的整合,最终形成看似自洽的爵制嬗变模型,并被东汉以后的传统史学吸收、承袭,但究其本质,实为经学体系内的理论建构,而非基于史实的历史认知。
三、甲骨文所见“爵”存在概念分歧
上文辨析了古代学者对殷商爵制的认识。近代以来,随着殷墟甲骨文的问世,部分学者在经史传统的影响下,试图从中找寻殷商爵制的踪迹。
殷墟甲骨文中的侯、伯等字很早便被罗振玉、王襄等学者释读出来,但他们都未从爵制角度予以讨论。1930年傅斯年先生发表《论所谓“五等爵”》,率先对周代五等爵制发起质疑。相较之下,殷商爵制的研究稍迟一些。1936年董作宾先生发表《五等爵在殷商》,开篇即称:“近傅孟真先生函询,公、侯、伯、子、男五字在甲骨文中出见之次数,余乃嘱胡厚宣君一一辑录之,稍加理董,以成此文。”董氏称该文是受傅先生询问,在胡厚宣先生的帮助下完成。傅氏本不赞同五等爵,其用意是了解“公、侯、伯、子、男”在甲骨文中的记载情况。董氏逐次考察了五字,并结合卜辞作了简要说明,他提出甲骨文中“公”尚无作五等爵公侯之“公”解者,“侯”“伯”皆殷商之封爵,除“子某”别为王子之称外,“某子某”“某子”自当为子爵之国,“男”亦为爵称。董氏是首位将“封爵”概念引入甲骨文研究的学者。与傅氏否定周代五等爵制不同,董氏肯定殷商爵制的存在,考虑到其少年时期经历过旧学教育,这一思考或许是在经史传统的影响下逐渐形成的。
1944年胡厚宣先生发表《殷代封建制度考》,主张封建之制肇始于殷商,并胪列各类受封诸侯名号,产生了深远的学术影响。该文提出“故殷之封建,倘以爵名视之,则殷之封爵六,曰妇子侯白男田”,时常被学者引用,以说明殷商爵制。需注意,胡氏所谓“封爵”本质上不同于爵位之“爵”。该文提出,妇与子“皆以与王之关系名”,为一系统;侯与白(伯)“皆以武力名”,为又一系统;男与田“皆以耕事名”,为另一系统,“知王公侯伯子男者,皆不过古国君之通称,必非爵禄,更无所谓等级也”。在胡先生看来,“妇、子”属于亲称,“侯、伯、男、田”属于职事名,它们分属不同体系,并无贵贱等级之分,按其自述“皆不过古国君之通称”。林沄先生很早便认识到这一问题,他表示:“从甲骨文来看,孟子所说的五等爵制在商代是根本不存在的。胡厚宣先生早年在《殷代封建制度考》中,实际上只是列举了甲骨文中所见的称谓和五等爵的爵号有相合的表面现象。”可谓一针见血。至于胡先生为何要采用“封爵”这一术语,可能与他协助董作宾先生整理甲骨文所见公、侯、伯、子、男的经历有关,他沿袭了董氏的术语表达。
在胡厚宣先生之后,学者们常常使用“爵”来指代殷商贵族名号。如丁山先生说:“侯、伯、男、田、亚一类封建的爵名,都是氏族的别名,或为氏族的扩大。”岛邦男先生称:“侯、伯、子、帚四者为殷的封爵。”杨升南先生表示侯、伯、子、男(任)为封爵,但“似乎还没有等级的区分”。齐文心先生发现甲骨文所见侯、伯名号近八十个,无一与邦国王名重见者,“表明这类的王是与侯、伯并列的一种爵称”。张秉权先生认为卜辞中的侯、伯、子、妇与贞人均为封爵之称。王宇信、杨升南先生则“将侯、伯、男(任)、田、卫几种爵称归于‘外服’职官之列”,等等。进入新世纪,李雪山先生于2004年出版《商代分封制度研究》,书中表示:“第一,殷商时代诸侯的爵称有侯、伯、子、男、任、田、亚、妇八种……第二,商王分封的诸侯爵称,尚无等级的划分。卜辞中还未发现哪一种爵称级别较高,哪一种级别较低。”2007年赵鹏先生出版《殷墟甲骨人名与断代的初步研究》,书中提出“殷墟甲骨文中的爵称有两种,即侯与伯”,并作出说明:“这里所说的‘爵称’是指各个方国首领的名字中所冠的‘侯’‘伯’一类的称号。”不难看出,部分学者虽然在甲骨文与殷商史研究中使用了“爵”的概念,但明确否认其内部存在等级差别。
20世纪30年代以来,学者们对于殷商爵制的研究思路大体一致,即在甲骨文中搜寻、统计、辨析各类“爵”,然而部分研究对“爵”的使用已超出了这一术语的适用边界。前文提及“爵”的概念核心是等级性,不少学者强调甲骨文中的“爵”不具备等级差别,如胡厚宣先生表示“封爵”妇、子、侯等没有贵贱之分,这可视为他本不同意殷商存在爵制,只不过在表述中借用了“爵”这一术语符号,造成了矛盾。与之类似,杨升南先生曾与姚孝遂先生商榷,论证甲骨文中存在爵称“男”:
姚孝遂在《甲骨文字诂林》中称“五等爵之称语出《孟子》,商周均无此典制”,应是表述不清楚。说公侯伯子男爵称间有等级的区别“语出《孟子》”则可,说商周间无侯、伯、子、男的爵称名则不可。姚先生否定“男”为爵称名,显然是欠妥的。
姚先生的本意是否认商周五等爵制的存在,杨先生认为其表述应改为“公侯伯子男爵称间有等级的区别语出《孟子》,商周均无此典制”。双方在殷商无五等爵的问题上其实并无分歧,此前杨先生曾提出“封爵”侯、伯、子、男(任)“似乎还没有等级的区分”,即可印证。他所主张者,其实是传世文献中用作爵称的“男”在甲骨文中已经出现。这一案例说明借用“爵”来指称殷商名号,虽便于参照,却容易引起歧义,类似于“殷商有爵称而无爵制”的表述,可能会令学者们难以适从,不便于交流。倘使认为殷商不存在等级爵制,出于术语使用的准确性与客观性考虑,似乎就不应以“爵”来指称甲骨文所见的各类名号。除此之外,前揭“爵”的含义发生过历时性演变,很可能至西周晚期才引申出等级内涵。对殷商时人而言,他们对“爵”的理解恐怕仍停留在用于祼祭的三足爵上。对殷商甲骨文、金文史料的解读与使用理应回归当时人的视角,“侯爵”“伯爵”等均属于后世的概念,超出了当时人的认知范畴,不适用于殷商史研究。
综上,近代以来学者们在殷墟甲骨文中找寻、统计、辨析商代爵称,很可能受了经史传统的影响。以胡厚宣先生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借用“爵”来指称甲骨文所见各类名号,却又否认其内部具有等级性,造成了概念上的矛盾。当然,以董作宾先生为代表的另一部分学者则坚持认为殷商存在爵制,下文将围绕这一问题进行具体讨论。
四、甲骨文所见“诸侯”名号不能组成等级爵制
西周爵称分为内爵、外爵,与内服、外服对应。据《尚书·酒诰》和大盂鼎铭文可知内外服制源自殷商,若参照周代爵制,殷商爵称似亦应分为内爵、外爵。结合上文讨论,学者们关注的殷商爵称——侯、田、任(男)、卫、王、伯、子、妇、亚,似乎均属于外爵,且都可以被归入广义概念的“诸侯”。所谓广义概念的“诸侯”,裘锡圭先生曾有分析:“广义地说,凡是承认中央王朝的宗主地位,担负一定职贡的方国的君主,都可以称为诸侯。他们并不一定有‘侯、甸、男、卫’等称号。”与之对应,狭义概念“诸侯”则专指“侯、田(甸)、任(男)、卫”。
《尚书·酒诰》记载商王国“越在外服:侯、甸、男、卫、邦伯;越在内服:百僚庶尹、惟亚惟服、宗工,越百姓、里居”,其中“侯、田(甸)、任(男)、卫”属于外服,也即狭义概念的“诸侯”。不同于“爵”,“服”是殷周时期的固有概念,学界对其内涵已基本形成共识,“服”表示“职事”和“贡赋”,不具备等级性。如王玉哲先生在讨论周代诸侯等级时表示:“服制是诸侯为周室服务的方式和内容的不同规定,而不是地位等第之差异。”“服”在殷商亦是如此。对邦君诸侯而言,“服”更像是职事或差遣,与表示身份等级的“爵”属于不同的政治概念。前贤时彦对殷商“侯、田、任、卫”已有充分研究,为避冗赘,在此仅简要介绍。
“侯”在殷卜辞中一般记作“某侯某”(可简省为“某侯”“侯某”),结构作“国族名+侯+人名”,如“攸侯喜”(《合集》36484,黄类)即来自攸邦名为喜的“侯”。通常认为“侯”由斥候发展而来,带有较强的军事属性。朱凤瀚先生表示殷卜辞中的“侯”是商王用某种仪式正式任命的外服职官,绝大多数的“侯”出身为商王国边域上土著族群的首领,承担着守卫边境、应召参战等职能,“侯”绝非爵称,不宜使用东周文献中的五等爵制来套用。“侯”参与征战的甲骨辞例不胜枚举,其军事职能不言自明。基于其较强的军事实力,“侯”很容易在地方上发展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
“田”即西周时期的“甸”,卜辞中一般记作“在某田某”(可简省为“在某田”),结构作“在+地名(或方位)+职官+人名”,“田”是负责农垦的职官,如“在庞田封”(《屯南》2409,无名)即商王派驻在庞地管理农业生产的“封”。卜辞另见“在某牧”,与“在某田”性质相似,如“在丂牧”(《合集》32616,历二)是委派到丂地负责畜牧养殖的官员。“田”和“牧”均属于经济生产类职官,但都拥有武装力量,如:
(1)丁卯王卜,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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巫九骼。余其比多田于(与)多伯征盂方伯炎。叀衣(卒)翌日步,亡左自上下于(与)彻示,余受有佑,不缓捷,[肩]告于兹大邑商,亡害在忧。[王占曰]:引吉。在十月,遘大丁翌。
(《合集》36511,黄类)
(2)丙午卜,在攸贞:王其呼在爿牧延执胄人方☐,焚伯萀,弗悔。在正月,唯来征人方。
(《缀汇》893,黄类)
辞(1)“多田”为“田”的集合称谓,参与征伐盂方伯炎,辞(2)贞问呼令“在爿牧”去捕获人方的分支首领,可见“田”“牧”均有一定的军事实力。“牧”并未发展成为诸侯名(“牧”表示“诸侯之长”可能要晚至东周),西周金文中“牧”仍是负责饲养牲畜的职官,“田”却被置于诸侯之列。对于田、牧的发展差别,可能是相比于畜牧业,商王国更加依赖农业提供的粮食供给,所以“田”管理的土地、人口规模大概率大于“牧”,这更有利于“田”在地方积蓄力量,发展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
任”即西周时期的“男”,在卜辞中一般记作“某任某”(可简省为“某任”),结构作“国族名+任+人名”,如“折任”(《合集》27746,黄类)即来自折邦名为的“任”。“任”的职事尚不明确,如《逸周书·职方解》孔晁注:“男,任也,任王事。”在卜辞中“任”多是被“取”的对象,如
“贞: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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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肩任”
(《拼三》805,典宾)、“贞:呼取任”(《合集》13934正,典宾),其贡赋可能较重。裘锡圭先生认为“任”是侯、伯委派专门为王朝服役的职官,林沄先生提出“任”可能承担比较单一的任务,如专门造船、提供铜料等,张利军先生则表示“任”的主要职责是为王朝耕田,献纳农产品等贡物。相较于“侯”与“田”,“任”在殷墟卜辞中并不多见,而且“男”在西周金文中亦很少见,原因不详。
“卫”在卜辞中一般记作“在某卫”,结构作“在+地名+卫”,如“在寻卫”(《合集》28060,无名)即商王派驻在寻地担任“卫”,“卫”即防卫、戍守。在卜辞中“戍”与“卫”的性质最为接近,“戍”也担负戍守的职能,一般记作“戍某”,结构作“戍+人名/国族名”,如“戍逐”(《屯南》4200,无名)即族名或人名为逐的“戍”。不同于“卫”,卜辞尚未发现“在某戍”的例子,且“戍”未能成为诸侯。林沄先生认为“‘戍’很可能是有一定期限的驻在,并不能像从事农业生产那样成为长期的占领,而发展为新的小型方国”。与之相较,“卫”则可能被商王委命到某地长期驻防,或者说商王让某国族的首领担任“卫”,就地负责防御工作。或许正是由于这种差别,“卫”在驻地逐渐巩固势力,最终成为诸侯名,而“戍”只是暂时性的驻守,难以在驻地发展为独立势力,仍属职官。
裘锡圭先生提出,第一批具有诸侯性质的“侯、田、任、卫”,“是分别由相应的职官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而形成的”,今多从之。或谓任(男)、田的地位不及侯,结合卜辞看确有一定道理,但“侯、田、任、卫”作为“服”,其职能属性远远强于等级属性,这与后世等级森严的品位制度大相径庭,仍不宜视为爵制。对比“侯、田、任、卫”,剩下的“王、伯、子、妇、亚”可归入广义“诸侯”名号,而就已知材料来看,它们同样不具备“爵”的属性。
“王”的名号最为尊贵,殷商有诸侯称“王”的现象,王国维解释称:“盖古时天泽之分未严,诸侯在国内自有称王之俗。”此后学者多踵继其说,如齐文心先生认为殷商残存氏族社会的习俗,异族首领可以称王。甲骨文记载有“某王”,其结构作“国族名+王”,如:
(3a)丁酉卜,宾贞:叀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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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比攈王。
(3b)贞:叀戍延令比攈王。六月。(《合集》6,宾三)
(4)叀邑王酓(饮)。(《合集》32345,历二)
辞(3)贞问呼令戍或戍延去“比”攈王,当与征伐相关,卜辞中被“比”的对象往往是外服邦伯或部族首领。辞(4)贞问宴饮邑王。在他辞中,攈王、邑王似乎亦可省称作攈、邑,如“贞:叀攈令视方。十二月”(《拼四》880,宾出)、“贞:叀邑令比栗”(《合集》5477正,典宾)、“邑入[五]”(《合集》3796反,典宾),名号“王”被省略,大概是以国族名代指人名。这些称王的首领不仅要向商王入贡,还需服从王令,充分说明了其从属地位。异族首领称“王”的现象至西周时期仍有存续,金文见有夨王、武乖几王,其首领亦称夨伯、乖伯。这种“王”号无需商王或周王授予,大概是作为内部传统保留下来的,其真实地位远不及商王、周王。
殷商的“伯”与周代用于表示排行的“伯”有所不同,殷卜辞所见“某伯”与“某方”多能对应,“某”即方国之名,“伯”是“方”的首领。“方”现在多称作方国,在殷商时期是以中原王朝为中心而提出的概念,包含偏离权力中心,处于统治边缘的内涵,称“方”的组织通常都带有较强的政治独立性。“方”既属于边域势力,“伯”作为其首领,自然也有别于商人,朱凤瀚、刘源等学者认为“伯”多指敌对方国的首领。“伯”常常作为商王的征伐对象与献祭时的人牲。人头骨刻辞为商王奉献敌酋首级以祭祖的记录,“伯”屡屡见载,反映了其与商王国的疏远关系。然而,迫于商王国实力,也有部分“伯”臣服于商,如:
(5)贞:王叀馘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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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伐□方。
(《合集》6480,典宾)
(6)贞: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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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舟。
(《合集》10989正,典宾)
(7)庚辰贞:左登比伯戓,亡忧。(《合集》32814,历一)
(8)勿呼比臣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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卅邑。(《合集》707正,典宾)
辞(5)贞问商王“比”
馘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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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征伐,辞(
6
)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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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为馘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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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继任者,被商王命为
“任”。辞(7)伯戓与辞(8)臣沚应该是同一人,卜辞也称“沚戓”(《辑佚》639,历一),臣沚说明伯戓已成为商王国的臣属。严格来说,“伯”不属于“服”,在获得商王任命为“侯”“任”等之前,大概仅能以“伯”相称,这与周代金文中的“某伯”相类。“伯”是商人对于异族首领的泛称,并非由职事发展而来。
子”多被学者认为是族长的尊名,如花东、子组等非王卜辞的占卜主体均称为“子”。“子”用作贵族名号时,一般作“某子某”(可简省为“某子”“子某”),通常认为“某子某”结构作“国族名+子+人名”,如“
媚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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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10405
正,典宾)即来自媚族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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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
“子”。当其简省为“子某”时,“某”亦可能用作国族名。卜辞中称“子”者基本都属于殷人群体,其中“某子”多是某族的族长,而“子某”身份则多包含历代王子,其群体内部的能力、职官、地位互有差异。需注意的是,“某子”与“子某”均包含女性,如:
(9a)壬午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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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b)壬午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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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不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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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不。
(《合集》22102,师宾间)
(10)庚午卜,宾贞:子目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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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集》14034正,典宾)
上述均为生育占卜,子、子目为女性,可见将“子某”与“某子”之“子”统一解释为男性族长并不恰当。“子”不限于商王室使用,且存在女性,其内部地位千差万别,来自王室的男性“子”要比来自其他家族的女性“子”更显尊贵。大体来说,“子”可视为亲属称谓或宗法名号,无需商王授予,亦没有固定的职事与等级。
“帚(妇)”在甲骨文中一般作“妇某”和“某妇”,属于已婚的贵族女性。“妇”有妻子之义,通常认为“某妇”即“夫族名+妇”,而“妇某”则为“妇+私名/父族名”。部分学者将“妇”视为诸侯爵称,主要是针对商王配偶“妇某”,实际上“妇某”普遍存在于各贵族家庭,后者与商王配偶的地位悬殊。此外,即便在王室中,“妇某”也不宜视作诸侯,以往多根据“妇某受年”的有关占卜推测王妇接受分封,领有封地,实际上殷卜辞所谓的“妇某受年”仅见“妇妌受年”,其他王妇没有相关贞问,“妇妌受年”卜辞作为孤证,不足以证明王妇受封。王妇的本质是商王的配偶,其政治、经济地位附属于商王,不能直接视为诸侯。总而言之,“妇”应归入亲属称谓,不宜理解为爵名。
亚”作为名号,学界有官职名、诸侯名、爵名等多种解读,其中以“武官名”说最具影响力。“亚”在卜辞中一般作“亚某”,作“亚+国族名/人名”,如“亚雀”(《合集》5679,师小字)。近些年来,朱凤瀚、陈絜等学者重申“亚”可表示所属宗氏的分支,属于一种宗族身份,或谓“亚”为强宗大族的首领,并非职官名。笔者赞同“亚”并非职官名,首先“亚”不限于商王室使用,如花东非王卜辞见“戊卜,侯奠其作子齿”(《花东》284)、“丙卜,唯亚奠作子齿”(《花东》28),“侯奠”即“亚奠”,“亚”可能表示其小宗地位,“侯”为其政治身份。“亚某”也可能是女性,如“□
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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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又(有)忧
”(《合集》5682,典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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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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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女旁,或为女性。在王卜辞中,部分“亚某”能祭祀商先王,商王亦可祭祀部分“亚某”:
(11)己巳卜,告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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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于丁一牛。(《屯南》2378,历一)
(12)丙申卜,贞:翌丁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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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丁一牛。
(《合集》4048,宾出)
(13a)癸巳卜,又父丁[羌]卅□□。兹用。
(13b)癸巳卜,又于亚敢一羌三牛。
(《合集》32012+《合补》10298,历二)
(14)癸亥卜,又亚敢。(《醉古》303,历二)
宾出、历一、历二类卜辞的时代下限已进入祖庚、祖甲时期,“丁”与“父丁”当指已故的武丁。辞(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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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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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同一人,贞问他祭祀武丁。辞(13)与(14)贞问祭祀亚敢。按照商周“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
的传统,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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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敢很有可能与王室存在血缘关系。笔者曾指出称谓
“亚”可与马、小臣、史、射与侯、田、任等职官名或诸侯名兼称、连称、并称,具有职事不定、等级不清的特点,基于此推测“亚”应该不是某种政治名号,而可能为宗法名号,是次级宗族成员的身份标识。总之,“亚”并非爵称。
通过对上述“诸侯”名号的简要分析可知,这些名号难以纳入同一体系。作为狭义概念的“诸侯”名号,“侯、田(甸)、任(男)、卫”明显有别于其余名号,其特点包括:1.需经商王授予,获此名号者多属商人群体或亲商势力;2.具有较强的职能属性,早期与“戍、牧、犬”等同属于驻外职官。基于此特点,不妨称之为“职事性名号”。作为广义概念的“诸侯”名号,“王、伯、子、妇、亚”亦无法归入同一体系。其中,“子、妇、亚”主要用于标识血缘或宗法关系,可称为“亲缘性名号”,其特点包括:1.无需商王授予;2.女性可使用;3.除商王室外,其他家族也可使用,因而其内部地位存在显著差异。在殷商“家国同构”的政治结构中,隶属于王室的“子、妇、亚”地位远高于其他家族中的同名号者,他们凭借与商王的亲缘关系参与政治,虽具有一定影响力,却并未形成制度化的身份等级。最后,“伯、王”当归为一类,“伯”大多是方国首领的称号,“王”亦多由异族邦君使用,姑且称之为“国族性名号”。相较于“职事性名号”,其特点为:1.无需商王授予,持有此名号的邦君或首领与商王国的关系相对疏远;2.不能对应具体的职事。
前揭达成广义概念的“爵”的基本标准为:1.能够纳入同一体系;2.存在相对固定的等级序列。“侯、田、任、卫、王、伯、子、妇、亚”分属于职事性、亲缘性、国族性名号,无法纳入同一体系,亦不能形成固定的等级序列,不同体系还存在兼称,如前揭“馘伯”与“馘任”、“侯奠”与“亚奠”。此外,亲缘性、国族性名号甚至无需商王授予,可自行使用。基于此,同时考虑到传世文献缺少殷商爵制的可靠记载,笔者认为殷商并未形成爵制。
结语
本文关于殷商爵制的思考可归为以下几点:1.“爵”大概在西周晚期才引申出等级内涵,等级性是“爵”的核心内涵,等级性要求各类爵称必须处在同一体系之内;2.传世文献关于殷商爵制的记载仅能追溯至两汉之交,“殷爵三等”是汉代经学家发明出来的经说,被后世史学吸收,不可采信;3.有关殷墟甲骨文中“爵”的研究肇始于20世纪30年代,在经史传统影响下,部分学者认为殷商存在爵称,但以胡厚宣先生为代表的部分学者归纳殷商之“爵”时,实际上只是借用了“爵”的术语符号,对其内部的等级之分则持否定态度;4.学界所归纳的殷墟甲骨文中的爵称“侯、田、任、卫、王、伯、子、妇、亚”,大致可分为职事性名号、亲缘性名号、国族性名号,它们隶属于不同的体系,且内部无法构成固定的差序等级,不能视为爵制。
综合上述讨论,笔者认为殷商尚未形成爵制。归根结底,“爵”是具有等级性的尊号,判断殷墟甲骨文所见各类名号是否应当称之为“爵”,其核心标准并不在于这些名号能否与后世所见的爵称对应,而在于它们是否属于同一体系,以及能否构成制度化的等级序列。殷商时期仍处在“贵族宗法社会”,个体地位与职位有关,更依赖血缘身份。事实上,“侯、田、任、卫、王、伯、子、妇、亚”等名号来源各异,分属不同的体系,它们从多个侧面反映出殷商社会的多元结构与丰富层次,这些名号在历史进程中经历了漫长且复杂的语义演变,包括泛化、窄化、升格、降格和转移等,才逐渐定型为后世所熟悉的爵称体系。利用概念史的视角检视殷商爵制问题,似能提醒今人,在古史研究中应该重视重要概念的使用规范,诸如“爵”“官”“僚”“国”“家”等名词都曾发生过不同程度的词义变迁。因此,在解读古代史料——尤其是出土文献时,应该尽可能地回归该文本生成之时的语境,依循当时人的观念与理解方式,还原这些重要概念在当时的本义,避免简单套用后起的理解进行转述与阐释,从而减少歧义与误读。或许只有超越层累形成的后世认知,去贴近古人使用这些名词、概念时的原意,才能构建更为科学的历史术语体系,进而作出更加符合历史实际的归纳、叙述与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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