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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梧桐树下官方号)
文/西风
8月10日,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交所主板IPO被宣布终止审核,直接原因是公司及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撤回申报。公司申报IPO早在2023年2月27日获得受理,2023年6月8日收到首轮审核问询函,但未见公布问询函内容、也未公布首轮问询回复。截至被终止审核,公司已先后公布5版招股说明书申报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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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前身有限公司成立于1998年7月,2008年3月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目前注册资本5.87亿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薛靛民、薛国飞父子俩。
一、在主要产品焦炭、炭黑方面的综合实力和规模位居国内同类企业前五名
公司是一家集原煤洗选、焦炭冶炼、煤焦油加工、精细化工等业务为一体的循环经济型企业集团,为中国炼焦行业协会理事单位和中国橡胶工业协会炭黑分会理事单位。公司以焦化产业为基础持续向下游产业链延伸,逐步形成了煤化工与精细化工两大业务板块,并打造了具有公司特色的循环经济产业链。
焦炭、炭黑产品是公司的主要收入来源。报告期内公司焦炭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8.38%、64.60%和63.64%;炭黑产品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16.36%、18.32%和17.99%。
经过多年潜心经营、精细管理,公司在资源品种、数量规模、质量等级、稳定供给、物流保障、市场渠道等方面具有明显竞争优势,公司在主要产品焦炭、炭黑方面的综合实力和规模位居国内同类企业前五名。公司及下属单位已取得发明专利22项,实用新型专利341项,并获得4项国家级和省级重要荣誉,公司精细化工产品的生产主体豪仑科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2023年扣非净利润6.81亿元,2025年3.96亿元,招股书提示业绩下滑风险
2023年、2024年、2025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81.9417亿元、158.2975亿元、124.6424亿元,扣非归母净利润分别为6.8086亿元、3.7214亿元、3.9559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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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31日公布的最新招股书申报稿提示了“业绩下滑风险”。未来,若钢铁等下游领域难以得到有效拉动,公司焦炭利润空间将持续承压,面临业绩向下波动的风险,极端情况下有可能导致公司出现发行上市当年营业利润下滑50%甚至亏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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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父子俩,合计控制公司81.88%的股份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薛靛民和薛国飞父子。薛靛民先生持有发行人81.28%的股份,薛国飞先生持有发行人0.60%的股份,薛靛民和薛国飞父子合计控制发行人本次发行前的81.88%的股份。
薛靛民先生,1958年12月出生,高中学历,现任公司董事长。薛国飞先生,1984年2月出生,研究生学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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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主要客户
2023年、2024年、2025年,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占比分别为28.81%、28.89%、29.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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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其他关注事项
(一)选择的上市标准、募投项目
发行人选择的上市标准为“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2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1亿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2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5亿元”。
公司本次IPO拟募资40亿元,用于如下4个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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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4年公司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平均值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82%、6.64%和8.35%,2023年度和2024年度,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6.14%和3.32%。公司2024年的综合毛利率是4家可比公司平均值的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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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招股书中解释:2024年度,发行人综合毛利率高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且变动幅度不一致,主要是美锦能源自有煤矿带来的成本优势受煤价下跌影响大幅减弱,导致美锦能源毛利率下降幅度高于同行业公司所致。剔除美锦能源后,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综合毛利率分别为4.36%和2.41%,与发行人变动趋势较为接近。
(三)报告期三起针对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合计被罚款140万元
自2023年1月1日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共受到3起针对安全生产的行政处罚,并发生3起导致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具体如下:
1、(晋)应急罚[2024]危化一13号
2024年10月18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出具(晋)应急罚[2024]危化一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存在《工艺技术与实施变更管理制度》未将产品变更纳入管理等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阳光集团责令改正并处罚款5万元。
2024年11月22日,山西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一处出具《有关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法检查的情况说明》,载明“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列为我厅2024年执法企业。执法检查发现企业存在11项隐患问题。各项隐患问题均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我厅于2024年10月18日作出(晋)应急罚〔2024]危化一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已在规定时间内足额缴纳了罚款并按要求完成了问题整改。”
2、(河)应急罚[2024]综执9-1号
2024年12月16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河)应急罚[2024]综执9-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于2024年8月8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阳光集团罚款50万元。
2024年12月20日,河津市应急管理局出具《关于山西阳光焦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8.8”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情况说明》,载明阳光集团已完成事故整改,按照要求完善防范措施,且足额缴纳了上述罚款,不存在因该事故受到其他处罚的风险。阳光集团发生的上述事故系一般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未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行政处罚。
3、(运)应急罚[2025]综执-12号
2025年9月19日,运城市应急管理局出具(运)应急罚[2025]综执-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于2025年1月6日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给予安昆新能源罚款85万元。
2025年11月7日,运城市应急管理局出具《情况说明》,载明安昆新能源已按期足额缴纳了上述全部罚款并完成了整改。上述安全事故属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未导致重大人员伤亡,上述处罚不属于重大事故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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